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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離婚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現象:“奪子戰爭”屢上演

發布時間:2023-11-17 13:47:00來源: 法治日報

  離婚後“奪子戰爭(zheng) ”屢屢上演

  記者調查離婚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現象

  ● 孩子父親(qin) 和兩(liang) 個(ge) 人一起去了孩子姥姥家,敲開門之後,一個(ge) 人攔著姥姥,孩子父親(qin) 和另一個(ge) 人迅速將孩子抱走,開車揚長而去,隨後把孩子藏了起來

  ● 涉及孩子撫養(yang) 權和探望權訴訟中,伴有搶奪、藏匿孩子行為(wei) 的案例占一定比例,並且實施方多為(wei) 父親(qin) 一方

  ● 法官直接把他關(guan) 到羈押室。隻過了10分鍾,他可能意識到這事真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於(yu) 是交代了藏孩子的地方,法院派了兩(liang) 輛車把孩子接了回來,孩子回到了我身邊

  ● 從(cong) 社會(hui) 層麵來看,正是各界都在呼籲治理此現象,加上地方法院積極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嚐試,讓社會(hui) 公眾(zhong) 對此現象的認知開始從(cong) “搶孩子有利”到“搶孩子違法轉變”

  調查動機

  近日,#福原愛或麵臨(lin) 2年以上有期徒刑#相關(guan) 話題衝(chong) 上微博熱搜,原因是東(dong) 京家庭法院判決(jue) 其長子的撫養(yang) 權歸於(yu) 男方,但她對此不予理會(hui) 。

  這種現象並非隻發生於(yu) 日本,在國內(nei) 也時有發生。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已成為(wei) 離婚案件中的高發事件,這一問題既是司法問題,更是社會(hui) 問題。

  法院已經判決(jue) 未成年人子女的撫養(yang) 權歸於(yu) 一方,另一方為(wei) 什麽(me) 會(hui) 搶奪、藏匿?擁有撫養(yang) 權的一方在要回未成年人子女時,又會(hui) 遇到哪些阻力?如何解決(jue)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問題?圍繞這些問題,《法治日報》記者近日展開了調查。

  □ 本報記者 張守坤

  截至11月16日,現居住於(yu) 江蘇省蘇州市的薑蘭(lan) 已經兩(liang) 個(ge) 多月沒有見到兒(er) 子了,在她和兒(er) 子之間,橫亙(gen) 著前夫——兩(liang) 人離婚時,孩子的撫養(yang) 權判歸男方,但男方將孩子藏匿起來,不讓她探視。

  這種情況並非個(ge) 案。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表示,當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已成為(wei) 離婚案件中的高發事件。

  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印發的《關(guan) 於(yu) 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開始實施,其中提出: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zheng) 奪撫養(yang) 權或者阻礙另一方行使監護權、探望權。

  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的專(zhuan) 家認為(wei) ,解決(jue) 搶奪、藏匿未成年人子女問題,一方麵在於(yu) 通過個(ge) 案嚐試,讓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認知從(cong) “搶孩子有利”到“搶孩子違法”的轉變,另一方麵需要在製度上將“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限製對方與(yu) 未成年子女接觸”的視為(wei) 撫養(yang) 不利因素,不能因搶奪、藏匿行為(wei) 造成的未成年子女隨其生活而獲得撫養(yang) 權。

  為(wei) 爭(zheng) 奪孩子撫養(yang) 權

  搶奪藏匿現象頻發

  時針撥回至2009年,湖南永州人薑蘭(lan) 經人介紹認識男方並結婚,後於(yu) 2011年生下一個(ge) 男孩。然而,她在婚後發現,男方不但賭博,還酗酒。

  2013年3月,因不堪忍受男方惡習(xi) ,薑蘭(lan) 與(yu) 男方簽署分居協議,兒(er) 子跟著媽媽生活。隨後,她帶著時年1歲半的兒(er) 子到蘇州工作。

  2014年春節,薑蘭(lan) 回老家發現男方並沒有改掉賭博惡習(xi) ,於(yu) 是起訴離婚,法院並未支持她的訴訟請求。同年11月,她再次起訴離婚。但在開庭前,男方以協商及探視孩子為(wei) 名,將孩子搶走並藏匿不讓她見。

  為(wei) 了能見到孩子,開庭時,薑蘭(lan) 不再堅持爭(zheng) 取撫養(yang) 權,而是接受了調解方案:孩子歸男方撫養(yang) ,女方每年有45天探視期。

  但離婚之後,薑蘭(lan) 並沒有能夠探視到孩子。嚐試各種方法之後,2021年9月,薑蘭(lan) 起訴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yang) 權。一審、二審,法院並沒有支持她的訴訟請求。她申請再審並向法院提交了新證據,包括證明男方患有嚴(yan) 重疾病、男方工資收入難以撫養(yang) 孩子等。但再審法院仍然沒有支持她。

  與(yu) 此前不同的是,經過幾次訴訟之後,她可以探視孩子了。

  “於(yu) 是,今年暑假,我再次行使探視權時,孩子堅定地向爸爸表示要留在蘇州上學,並寫(xie) 信給法院表示想和媽媽一起生活。但在9月11日,爸爸指使兩(liang) 個(ge) 人再次將兒(er) 子奪走。”薑蘭(lan) 回憶說。

  從(cong) 那以後,薑蘭(lan) 再也沒有見到兒(er) 子,男方也不讓她探視孩子。迷茫的她想知道:“我怎樣才能探視孩子?”

  柳繁(化名)是湖北武漢某醫院呼吸科一名醫生,離婚後雖然擁有孩子的撫養(yang) 權,但也見不到孩子。

  2020年,柳繁的孩子出生,她一直帶著孩子住在娘家,和孩子的爸爸段某實際上處於(yu) 婚內(nei) 分居狀態。4月19日發生的事情,讓她至今難以忘記。當天,段某和兩(liang) 個(ge) 人一起去了孩子姥姥家,敲開門後,一個(ge) 人攔著姥姥,段某和另一個(ge) 人迅速將孩子抱走,開車揚長而去。

  柳繁收到消息後,趕緊報警。當晚,經派出所調解,孩子先由段某撫養(yang) ,柳繁享有探視權。但就在次日,她去探視孩子時發現,段某把孩子藏匿起來。

  柳繁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法院把撫養(yang) 權判給她。在起訴離婚的同時,她還向法院申請行為(wei) 保全,請求禁止段某的藏匿子女行為(wei) 。7月21日,湖北省第一張禁止藏匿未成年婚生子女的行為(wei) 保全裁定作出,法院認定段某藏匿孩子的行為(wei) 應予禁止。

  但這並沒有讓柳繁見到孩子。司法實踐中,這類問題該如何強製執行還麵臨(lin) 重重困難。

  一審支持了柳繁的訴求,法院判決(jue) 由她撫養(yang) 孩子。但段某不服,提起上訴,目前,案件仍在二審當中。她也不知道,孩子什麽(me) 時候才能回到她身邊。

  甘肅省蘭(lan) 州市的程蕊(化名)是一名法官,但她的雙胞胎女兒(er) 同樣被藏匿起來。

  2019年,程蕊產(chan) 下雙胞胎女兒(er) ,但不斷激化的家庭矛盾讓她的丈夫宋勝(化名)提出離婚。正當程蕊準備和宋勝商量相關(guan) 事宜時,2021年5月10日,宋勝做出令她意想不到的事。

  “那天我下班回家,發現公寓內(nei) 除家具外其他東(dong) 西被搬得差不多了,宋勝和兩(liang) 個(ge) 孩子也不見蹤影。我打電話問他去了哪裏,對方很不耐煩。後來,宋勝到公寓拿剩下的東(dong) 西,我繼續和他理論,結果遭到他毆打。”程蕊說,“我報了警,但警方認為(wei) 這是家務事,僅(jin) 調解了一番。”

  次日,程蕊發現聯係不上宋勝,經向其同事打聽得知,他帶著孩子和父母回老家了。程蕊並未多想。但一個(ge) 月過去了,宋勝依然沒有回來的打算。聯想到孩子剛滿兩(liang) 歲,法律規定兩(liang) 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qin) 生活,她這才意識到,對方可能是為(wei) 了爭(zheng) 奪孩子的撫養(yang) 權。

  程蕊再次報警。警方查了當天監控,找到了宋勝藏匿孩子的地點。

  “為(wei) 避免孩子再一次被藏匿,我沒有立刻上門要求對方交出孩子,而是選擇求助當地相關(guan) 部門等方式解決(jue) 問題,均被告知爸爸帶走孩子是家事,不予處理。”程蕊說。

  她目前已經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未來不管有多難,我都要帶回女兒(er) ”。

  北京市律師協會(hui) 婚姻家庭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副主任張荊在工作中發現,涉及孩子撫養(yang) 權和探望權訴訟中,伴有搶奪、藏匿孩子行為(wei) 的案例占一定比例,並且實施方多為(wei) 父親(qin) 一方。

  搶孩子沒人管得了

  社會(hui) 問題亟須解決(jue)

  天津市民劉姣(化名)和前夫育有兩(liang) 個(ge) 孩子,大兒(er) 子今年7歲,小兒(er) 子今年6歲。2022年11月,劉姣和前夫離婚並獲得了兩(liang) 個(ge) 孩子的撫養(yang) 權,前夫每月給每個(ge) 孩子2100元撫養(yang) 費,直至兩(liang) 人分別年滿18周歲,並享有每月探視兩(liang) 個(ge) 孩子各一次的權利。

  幾天後,趁著兩(liang) 個(ge) 孩子放學回家,前夫帶著3名男子搶走孩子並藏匿起來。

  值得一提的是,在兩(liang) 人婚姻關(guan) 係存續期間,2022年8月,劉姣申請了一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該份保護令顯示,被申請人在雙方離婚訴訟期間,以探視孩子為(wei) 由,滯留劉姣及其近親(qin) 屬的住所門外長達20餘(yu) 小時,其間使用過威脅性語言。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對劉姣實施家庭暴力,並禁止他在劉姣及其近親(qin) 屬的住所、學校、工作單位等常出入場所的一定範圍內(nei) 從(cong) 事影響其正常生活的活動。保護令的有效期為(wei) 6個(ge) 月。

  劉姣說,前夫搶奪孩子正好發生在保護令生效期內(nei) 。事後,雖然法院也積極采取了限高、限製出境、司法拘留等措施,但這些措施並沒有讓男方停止藏匿孩子的行為(wei) 。

  今年2月,劉姣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要求前夫履行判決(jue) ,將孩子交還給自己。但對方帶著孩子一路跑,一路藏,居無定所,躲避法院的執行。

  一開始,執行法官通知她,在海南找到了她前夫和孩子,將由海南當地法院執行,把孩子帶回天津。劉姣趕赴海南見到了孩子。這是孩子被帶走後第一次與(yu) 她相見,當法院工作人員帶來孩子時,大兒(er) 子看見她,說的第一句話是:“你都不找我,不要我。”

  這次執行進行了近4個(ge) 小時,但劉姣並沒帶走孩子,因為(wei) 法院認為(wei) 在異地執行存在諸多不便。

  今年5月,她再次接到法院通知,讓她去貴州等消息,法院說孩子和爸爸在貴州。但隨後前夫提交了視頻,“孩子在視頻中表示不去法庭”。

  劉姣告訴記者,經過反複十餘(yu) 次執行,今年10月,小兒(er) 子回到了自己身邊,與(yu) 以往不同的是,這次有心理醫生陪同,並且法院出動了許多執行力量,“我們(men) 是坐著自己車去的,法警告訴我進屋把孩子帶出來,然後把我們(men) 送上警車並拉起警戒線,又一路護送我們(men) 回法院,這才算執行成功。”

  “我們(men) 剛一到家,他父親(qin) 就跟了回來。晚上,我給孩子洗衣服時發現,孩子的褲子裏被裝了定位器。現在他們(men) 還時不時到小區樓下叫喊,我每天接孩子放學都戰戰兢兢,怕孩子再被他們(men) 搶走。可老大什麽(me) 時候才能回來呢?”講述孩子事情時,劉姣幾度哽咽。

  河北省秦皇島市的田桂梅(化名)則認為(wei) 對方是為(wei) 了爭(zheng) 奪房產(chan) 。

  田桂梅今年51歲,是一名6歲孩子的媽媽,自從(cong) 去年12月10日至今一直沒有見到孩子。

  據她回憶,由於(yu) 婚後雙方矛盾不斷,去年兩(liang) 人開始商量離婚事宜。去年12月10日,男方說要把孩子帶出去玩一天。她同意了。到了晚上,孩子還沒有被送回家,她打男方電話,對方不接。

  在田桂梅看來,對方藏匿孩子的原因很簡單,“我們(men) 有一套房產(chan) ,都是再婚又想著以後房子還是留給孩子,因此房產(chan) 證上寫(xie) 著孩子的名字,他搶孩子就是為(wei) 了爭(zheng) 房產(chan) 和撫養(yang) 權”。

  法律責任尚不明確

  缺乏相應處罰機製

  既然相關(guan) 法律規定已經明確,離婚訴訟中,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zheng) 奪撫養(yang) 權,為(wei) 何實踐中想要回孩子卻如此困難?

  陝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協會(hui) 理事趙婧說,實務中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通常有兩(liang) 個(ge) 目的,一是為(wei) 了獲得離婚議價(jia) 權,比如說被告不同意離婚,就把孩子帶走,以此要求原告撤訴才同意讓原告見孩子或者讓孩子回到原居住場所,另一種議價(jia) 方式是通過帶離孩子迫使對方答應相應離婚條件,比如要求財產(chan) 分割方麵作出讓步或放棄撫養(yang) 費等。

  在北京市振邦律所副主任,資深婦女兒(er) 童權益保護律師李瑩看來,法律雖然明令禁止搶奪、藏匿孩子的行為(wei) ,但現行法律、司法解釋以及司法實踐卻缺乏相應的處罰機製,搶奪、藏匿孩子的法律責任並不明確,大量搶奪、藏匿孩子爭(zheng) 奪撫養(yang) 權的行為(wei) 遊離在法律之外,違法成本很低,這也是導致一些人有恃無恐“搶孩子”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

  上海中聯(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小明認為(wei) ,在立法層麵,搶奪、藏匿孩子等爭(zheng) 奪撫養(yang) 權行為(wei) 的法律責任沒有明確,搶奪、藏匿等行為(wei) 是否以及如何影響孩子撫養(yang) 權歸屬的判定沒有明確,撫養(yang) 權、探望權等涉及人身的權利在強製執行時能夠采取的司法強製措施以及由此啟動拒不履行判決(jue) 、裁定罪追責程序的法定條件等也沒有明確。

  趙婧認為(wei) ,未成年人保護法雖然明確規定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zheng) 奪撫養(yang) 權,但未對此行為(wei) 的法律後果作出進一步規定,導致警方實際處置時無明確依據,僅(jin) 能口頭教育;同時,民法典規定父母與(yu) 子女的關(guan) 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換言之,父母離婚之後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和撫養(yang) 權人,因此,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wei) 無論是發生在父母分居、離婚訴訟期間還是離婚後,此行為(wei) 在未危及未成年子女人身安全之前,仍被歸屬於(yu) 履行法定撫養(yang) 監護職責範疇,頂多被視為(wei) 履行監護職責不當,而非刑事犯罪。

  在趙婧看來,立法、執法、司法應該是三位一體(ti) 的,比如說從(cong) 各省法院對此問題所采取的不同行為(wei) 禁令的效果來看,如果法院僅(jin) 簽發行為(wei) 禁令,後續審判對行為(wei) 禁令的執行情況及搶奪、藏匿孩子的行為(wei) 不予直接評價(jia) ,那行為(wei) 禁令很難說有效。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謝澍認為(wei) ,婚姻家庭領域是一個(ge) 高度私人性的領域,由國家對這一領域進行規製實際上相當困難。“比如,我們(men) 覺得現在對於(yu) 搶奪、隱匿子女的父母一方的規製力度不夠,那如果將這種行為(wei) 納入刑法,讓父母有了案底,又在實際上不利於(yu) 小孩”。

  應依法確認撫養(yang) 權

  明確搶奪行為(wei) 違法

  與(yu) 前述當事人經曆稍有不同的是,北京市民李潔(化名)最終要回了孩子。

  2021年7月,男方騙走孩子藏匿起來後,李潔起訴離婚,但法院沒有支持她的訴訟請求。2022年1月,因為(wei) 始終見不到孩子,她再次起訴離婚並請求獲得孩子撫養(yang) 權。曆經多次訴訟,三級法院都把孩子撫養(yang) 權判給了女方,但男方在判決(jue) 生效後依然藏匿孩子。

  “法官聯係他,告訴他繼續藏匿孩子的後果,執行局對他采取限高等措施、出具拘留決(jue) 定,男方依然拒不交付孩子,在他看來,這些措施並沒有真正對他產(chan) 生什麽(me) 影響。”李潔說。

  事情的轉機出現在今年6月。男方起訴李潔變更撫養(yang) 權的案件開庭,開庭結束,執行法官在庭審現場將其帶走,釋法說理希望他配合,男方一直在顧左右而言他。最後,法官明確表示,如果再不履行判決(jue) ,隻能先羈押15天,再移交警方轉刑事案件。

  “當天,法官直接把他關(guan) 到羈押室。隻過了10分鍾,他可能意識到這事真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於(yu) 是交代了藏匿孩子的地方,法院派了兩(liang) 輛車把孩子接了回來,孩子回到了我身邊。”李潔說。

  浙江人鄭欣(化名)有著同樣的經曆。她和張某婚後育有一子,因夫妻感情不和,婚生子一直隨她在浙江省生活,張某在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居住。

  2022年8月,張某前往浙江,在鄭欣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孩子帶走。鄭欣發現後立即聯係張某,希望將孩子接回,但被張某拒絕。

  鄭欣為(wei) 了找回孩子,輾轉多地,尋求各地公安機關(guan) 、婦聯的幫助,但張某拒絕溝通,將孩子藏匿起來。

  鄭欣將張某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發布了人身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張某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不得擅自帶走未成年子女脫離母親(qin) 的監護。判決(jue) 生效後,因張某未履行生效判決(jue) 確定的義(yi) 務,鄭欣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要求被執行人張某嚴(yan) 格履行生效判決(jue) 確定的義(yi) 務,將婚生子交由鄭欣撫養(yang) 。

  通過不懈努力,執行人員找到張某,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決(jue) 的嚴(yan) 重後果,並從(cong) 保護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勸說其主動履行判決(jue) 義(yi) 務,但張某仍態度惡劣。考慮到張某不履行生效判決(jue) 、不配合執行的情況,執行人員決(jue) 定將被執行人張某以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jue) 、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guan) ,準備通過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促進案件執行。

  在得知案件將要移送公安機關(guan) ,自己的行為(wei) 將可能麵臨(lin) 刑事處罰後,張某不再態度強硬,主動提出要與(yu) 鄭欣見麵進行協商。最終雙方握手言和,並就孩子的撫養(yang) 、教育、探望等相關(guan) 事宜達成共識。

  據了解,《聯合國兒(er) 童權利公約》中規定,締約國應確保不違背兒(er) 童父母的意願使兒(er) 童與(yu) 父母分離,除非主管當局按照適用的法律和程序,經法院審查,判定這樣的分離符合兒(er) 童的最大利益而確有必要。在諸如由於(yu) 父母的虐待或忽視或父母分居而必須確定兒(er) 童居住地點的特殊情況下,這種裁決(jue) 可能有必要。

  在日本,父母離婚時實行的是單方親(qin) 權製,父母協議或由家事法院確定。日本民法典規定,父母協議離婚時,須確定其中一方為(wei) 親(qin) 權人,行使親(qin) 權的人,享有監護、教育子女的權利,同時負有相應義(yi) 務,子女須在行使親(qin) 權方指定的場所生活居住。

  謝澍認為(wei) ,對於(yu) 搶奪、藏匿子女的行為(wei) ,相關(guan) 部門並非無計可施。現在我國關(guan) 注司法的社會(hui) 效益,“恢複性司法”是近年來學界研究的熱門話題。在夫妻搶奪、藏匿子女的問題上,還是要落腳於(yu) 給子女提供良好生活成長環境的結果,綜合考慮對孩子的影響。“數字司法”是互聯網時代下司法的應然形塑態勢,在一些父母試圖藏匿子女的案件中,可以采用數字技術,發現子女的隱藏住所,從(cong) 而執行法院判決(jue) 。

  在趙婧看來,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於(yu) 子女撫養(yang) 權的裁判標準主要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核心原則是“最有利於(yu) 未成年子女”。國外立法對於(yu) 我國治理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現象的借鑒意義(yi) 在於(yu) 兩(liang) 點:一是應當將“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限製對方與(yu) 未成年子女接觸”的視為(wei) 撫養(yang) 不利因素,不能因搶奪、藏匿行為(wei) 造成的未成年子女隨其生活導致其獲得撫養(yang) 權。二是離婚後撫養(yang) 探望的執行問題,建議通過社會(hui) 觀護來強化後續執行問題。

  趙婧認為(wei) ,有觀點認為(wei) 可以謹慎態度,家庭人倫(lun) 、社會(hui) 公理是我國的一大文化根基,對於(yu) 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ang) 探望關(guan) 乎的不僅(jin) 是我國的法律體(ti) 係建設,更關(guan) 乎我國的家庭觀念乃至人倫(lun) 常理的公共認識,一味立法、通過強製手段來解決(jue) 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ang) 探望問題,可能導致機械執法,無法真正落實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甚至損害我國傳(chuan) 統的家庭人倫(lun) 情理及社會(hui) 公眾(zhong) 對夫妻及父母子女關(guan) 係的認知。因此在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ang) 探望的執行問題上,盡可能發揮社會(hui) 觀護職能,讓社區、社工和社會(hui) 整體(ti) 更多參與(yu) 到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中來。對未成年人的社會(hui) 觀護製度,據不完全統計,已有北京、上海、廣東(dong) 、江蘇等地法院在家事審判中進行嚐試,並且取得一定效果。

  “目前各省法院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法律效果需從(cong) 個(ge) 案和社會(hui) 影響兩(liang) 個(ge) 層麵來看,從(cong) 個(ge) 案處理來說,地方法院及承辦法官能夠嚐試采取具體(ti) 措施來處理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已經是一個(ge) 進步了,而實務中承辦法官在處理此類情形時所做的簽發行為(wei) 禁令隻是一小部分,簽發行為(wei) 禁令過程中對雙方當事人所做的普法、釋法、心理疏導及價(jia) 值引導才是決(jue) 定行為(wei) 禁令法律效果的關(guan) 鍵所在。”趙婧說,她在代理此類案件時所見到的以及相關(guan) 法院披露的典型案例所呈現的都是,隻要在處理個(ge) 案時能夠盡力去做,個(ge) 案中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的治理是可以實現的。“從(cong) 社會(hui) 層麵來看,正是實務各界都在呼籲治理此現象,加上地方法院積極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嚐試,讓社會(hui) 公眾(zhong) 對此現象的認知開始從(cong) ‘搶孩子有利’到‘搶孩子違法’轉變,這也是一個(ge) 很大的改變,從(cong) 認識到改變到最終解決(jue) 這個(ge) 問題,可以預期能在不久的將來實現。”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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