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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發生一次口角,用工單位竟將派遣人員辭退

發布時間:2023-12-08 14:22:00來源: 工人日報

  “謝謝您幫我要回了5萬(wan) 多元的補償(chang) 款,現在我已經找到新工作了。”近日,北京市海澱區總工會(hui) 勞動爭(zheng) 議調解中心仲裁院工作站的調解員張曉偉(wei) 接到李珺(化名)的感謝電話。

  原來,來自河北農(nong) 村的李珺入職北京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後被派遣到一家餐飲公司工作。因工作中與(yu) 主管發生口角,李珺被餐飲公司單方麵辭退,且未支付任何經濟補償(chang) 等費用。在北京市海澱區總工會(hui) 的幫助下,餐飲公司最終同意補償(chang) 5.3萬(wan) 元作為(wei) 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chang) ,李珺成功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一次吵架被辭退

  2018年11月13日,李珺入職北京一家勞務派遣公司,並簽訂勞動合同,當天即被派遣到一家餐飲公司工作。

  入職後,李珺每天7點多到達崗位開始工作,有時周末還要加班。盡管如此,李珺依然服從(cong) 了公司的加班安排。“由於(yu) 工作時間長,而且經常加班,我那段時間精神狀態不是很好。”李珺告訴記者,2021年8月的一天,自己在工作中與(yu) 主管發生口角。隨後,餐飲公司單方麵辭退了李珺,且並未向李珺支付任何經濟補償(chang) 等費用。

  李珺覺得非常委屈,也非常氣憤。了解到工會(hui) 有提供法律援助的服務,李珺找到了海澱區總工會(hui) ,希望能夠幫助她討回公道,要回應有的經濟賠償(chang) 。與(yu) 李珺溝通過案件的基本情況後,調解員張曉偉(wei) 與(yu) 派遣公司、餐飲公司兩(liang) 家公司聯係核實情況。

  餐飲公司表示,根據公司的經營性質李珺的確存在每天工作時間較長的情況,但李珺在辦公區與(yu) 人發生口角,影響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所以才與(yu) 李珺解除勞動合同。對此,派遣公司未發表意見。

  用工單位不可擅自解除勞動關(guan) 係

  經過調解員張曉偉(wei) 兩(liang) 天的耐心溝通,雙方同意在調解中心的主持下,當麵解決(jue) 問題。然而,調解當天,雙方當事人見麵後非常激動,張曉偉(wei) 憑著多年的辦案經驗,立即對李珺進行了情緒的安撫,並讓李珺暫時回避,采用“背對背”調解。

  李珺離開後,餐飲公司負責人還是一味辯解,以各種借口掩飾無故裁員的事實。此時,張曉偉(wei) 拋出了一個(ge) 尖銳的問題:“如果用工單位覺得派遣單位派過來的員工並不適合工作崗位,應該怎麽(me) 處理?”聽到問題後,餐飲公司與(yu) 派遣公司的人員隨即啞口無言。張曉偉(wei) 抓住機會(hui) ,繼續發問:“用工單位是否有權單方麵辭退派遣人員?”此時,餐飲公司代表低下頭陷入沉思。

  看到餐飲公司態度有所緩和,張曉偉(wei) 立即對《勞動合同法》裏有關(guan) 派遣法條的規定向用工單位人員進行了細致的解讀: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guan) 規定,可以與(yu)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張曉偉(wei) 說:“如果用工單位發現派遣單位的員工不符合工作崗位了,要先將員工退回原派遣單位,而不是自作主張,將其辭退。”

  此外,張曉偉(wei) 還指出,用工單位並沒有相應製度約定辦公區發生口角屬於(yu) 嚴(yan) 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因而以此為(wei) 由辭退李珺係違法解除。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guan) 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yu) 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chang) 。

  成功化解雙方矛盾

  當餐飲公司聽到張曉偉(wei) 有理有據的法條解讀後,態度也慢慢發生了轉變。

  張曉偉(wei) 乘勝追擊,就企業(ye) 職工的加班問題與(yu) 公司負責人進行了懇談,張曉偉(wei) 希望公司完善並落實相關(guan) 製度,確保單位用工規範化,從(cong) 製度上預防勞動糾紛再次發生,促進企業(ye) 健康發展。此時,經過反複溝通,餐飲公司的態度已經逐步軟化,也認識到自身在用工過程中暴露的諸多問題,表示願意對李珺進行補償(chang) 。

  此時,張曉偉(wei) 再次與(yu) 李珺進行單獨會(hui) 麵,向李珺轉達了餐飲公司願意補償(chang) 的意願。李珺掩麵而泣,握住張曉偉(wei) 的手說:“維權之路,自己感覺壓力很大,但是這一刻真的是如釋重負。”

  待雙方情緒穩定後,張曉偉(wei) 再一次將雙方叫到一起,雙方終於(yu) 能夠心平氣和地對調解方案進行協商。最終,餐飲公司同意補償(chang) 李珺5.3萬(wan) 元作為(wei) 解除補償(chang) 。李珺再一次喜極而泣。這時,餐飲公司負責人也站起身來向李珺表達了歉意,承諾一周內(nei) 將補償(chang) 款發放給李珺。此時,李珺的心結也終於(yu) 打開了,露出了笑容。

  隨後,餐飲公司負責人也表示,以前對合法用工的確存在誤讀,通過這次勞動糾紛也認識到了自身勞動製度管理上的缺陷,此次調解結束後,回到單位會(hui) 組織人力部門認真學習(xi)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並在未來的用工中一定會(hui) 按照國家規定的法律法規,承擔企業(ye) 應有的責任及義(yi) 務。

  賴誌凱

  (工人日報)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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