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新“大氣十條”出爐 中國如何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
中新社北京12月11日電 題:新“大氣十條”出爐 中國如何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
中新社記者 阮煜琳
為(wei) 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中國國務院日前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明確未來三年中國大氣汙染治理目標和路線圖。權威人士指出,這是中國繼《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簡稱“大氣十條”)、《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之後發布的第三個(ge) “大氣十條”。
生態環境持續改善 難度明顯加大
為(wei) 解決(jue) 中國嚴(yan) 重的大氣汙染問題,2013年9月,國務院頒布實施《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提出10條35項重點任務措施。2017年,“大氣十條”第一階段目標全麵完成。2018年,國務院出台《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
十年來,中國空氣質量改善取得曆史性成就。生態環境部部長黃潤秋說,從(cong) 2013年到2022年,中國細顆粒物(PM2.5)平均濃度下降57%,重汙染天數減少93%,中國成為(wei) 全球空氣質量改善速度最快的國家。
2022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質量優(you) 良天數比率為(wei) 86.5%,同比下降1.0個(ge) 百分點。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PM2.5平均濃度分別超標25.7%、31.4%,秋冬季大氣汙染依然較重,區域性重汙染天氣過程仍時有發生。
“重點區域大氣環境治理仍需加強。”黃潤秋說,全國生態環境質量保持改善態勢,但生態環境持續改善的難度明顯加大。
藍天保衛戰:是攻堅戰也是持久戰
《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要求,到2025年,全國地級及以上城市PM2.5濃度比2020年下降10%,重度及以上汙染天數比率控製在1%以內(nei) ;氮氧化物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總量比2020年分別下降10%以上。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PM2.5濃度分別下降20%、15%,長三角地區PM2.5濃度總體(ti) 達標,北京市控製在每立方米32微克以內(nei) 。
“中國是世界最大的製造國,煤炭消費量,鋼鐵、有色金屬的產(chan) 量,原油加工能力、發電量,都穩居世界第一”,中國生態環境部總工程師、大氣環境司司長劉炳江11日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hui) 上說,中國產(chan) 業(ye) 結構以重化工為(wei) 主、能源結構以煤炭為(wei) 主、交通運輸以公路為(wei) 主的狀況,還沒有出現根本性地轉變。在這種情況下,中國空氣質量出現波動,恰恰反映了中國大氣汙染治理的長期性和艱巨性。
“藍天保衛戰既是攻堅戰又是持久戰,需要我們(men) 持之以恒,不懈努力”,劉炳江說。
實現經濟、環境、社會(hui) 效益多贏
從(cong) 2013年到2022年,中國的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GDP)翻了一番,但PM2.5下降了57%。可以說,中國大氣汙染治理取得了經濟、環境、社會(hui) 效益多贏。
劉炳江說,據初步統計,中國大氣汙染治理拉動投資約4萬(wan) 億(yi) 元人民幣,帶動GDP增長約5萬(wan) 億(yi) 元人民幣。而且因為(wei) 改善空氣質量,中國自主開發的很多新的技術、新的產(chan) 品得到廣泛應用,有力促進環保裝備製造、鍋爐改造、新能源汽車等綠色節能環保行業(ye) 的發展。同時,增加非農(nong) 業(ye) 就業(ye) 300多萬(wan) 個(ge) 。
“清新的空氣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最公平的公共產(chan) 品。”劉炳江說,民眾(zhong) 的健康和福祉與(yu) 空氣汙染息息相關(guan) ,根據相關(guan) 科研成果,通過“大氣十條”和《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實施,空氣質量明顯改善,提升中國民眾(zhong) 的身體(ti) 健康效益非常明顯。
繼續打好“組合拳”
《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提出,到2025年,鐵路、水路貨運量比2020年分別增長10%和12%左右。“交通源現在到了全麵治理的時期”,劉炳江說,後續幾年,貨運結構調整更加聚焦關(guan) 鍵領域,機動車清潔發展更加強調新能源化。成品油質量更加突出全鏈條監管。非道路移動源更加強化綜合治理,新能源替代和老舊淘汰都有非常具體(ti) 的要求,可操作、可實現。
劉炳江說,過去十年中國大氣汙染治理,利用法治、市場、科技、政策等手段推動空氣質量持續改善,這個(ge) “組合拳”打得非常有效。經過十年的努力,“同呼吸、共奮鬥”已成為(wei) 全社會(hui) 的行為(wei) 準則,在最新的《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中,這一“組合拳”仍然保留,並繼續加強。
“脫硫、脫硝、除塵電價(jia) 和超低排放電價(jia) 政策的實施,推動中國成為(wei) 世界規模最大的清潔燃煤發電基地。”劉炳江說,要加強科技支撐,發揮財政金融引導作用,發揮稅收調節作用,發揮價(jia) 格政策,完善法律法規標準體(ti) 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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