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修法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通過即時通訊工具參加成員大會
中新網北京12月22日電 (記者 梁曉輝)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法草案(二次審議稿)即將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七次會(hui) 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wei) 22日在北京介紹說,草案二審稿擬增加規定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可以通過即時通訊工具參加成員大會(hui) ,方便外出務工的成員線上參會(hui) ,行使權利。
2022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十八次會(hui) 議對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臧鐵偉(wei) 說,根據各方麵意見,提請本次常委會(hui) 會(hui) 議審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明確發展新型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根據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和今年黨(dang) 中央有關(guan) 文件精神,明確發展的是“新型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更好體(ti) 現農(nong) 村集體(ti) 產(chan) 權製度改革的成果;增加規定發展新型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的途徑,明確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可以探索通過資源發包、物業(ye) 出租、居間服務、經營性財產(chan) 參股等多樣化途徑發展新型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
二是,保障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完善“成員”的定義(yi) ,增加規定以集體(ti) 所有的土地以外的集體(ti) 財產(chan) 為(wei) 基本生活保障的農(nong) 村居民,也屬於(yu) 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以涵蓋“城中村”等情況;增加規定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可以通過即時通訊工具參加成員大會(hui) ,方便外出務工的成員線上參會(hui) ,行使權利;明確農(nong) 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作為(wei) 成員身份認定和其他糾紛的仲裁機構,以充分發揮該機構的作用,多渠道化解矛盾糾紛。
三是,規範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運行管理。增加規定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同時明確章程和成員名冊(ce) 應當報鄉(xiang) 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備案;增加規定審計機關(guan) 依法對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以加強對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監督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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