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萬峰受賄案一審獲刑六年六個月
記者從(cong) 山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2023年12月27日,臨(lin) 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黨(dang) 委書(shu) 記、董事長萬(wan) 峰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萬(wan) 峰有期徒刑六年六個(ge) 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wan) 元。扣押在案的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萬(wan) 峰在擔任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黨(dang) 組書(shu) 記、總經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黨(dang) 委委員、副總經理兼深圳市分公司黨(dang) 委書(shu) 記、總經理,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黨(dang) 委委員、副總裁兼中國人壽股份有限公司黨(dang) 委書(shu) 記、董事長、總裁,新華保險公司黨(dang) 委書(shu) 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項目采購、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麵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1998年夏至2020年春,先後多次非法收受有關(guan) 人員所送現金、購物卡等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209萬(wan) 餘(yu) 元,其中1000萬(wan) 元係未遂。
臨(lin) 沂中院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萬(wan) 峰身為(wei)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wei) ,為(wei) 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wei) 已構成受賄罪。萬(wan) 峰有自首情節,主要受賄犯罪係未遂,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認罪悔罪,可依法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jue) 。(總台記者 王成林 張明)(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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