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個人行李和寄遞物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廣東(dong) 省財政廳,財政部廣東(dong) 監管局,海關(guan) 總署廣東(dong) 分署、拱北海關(guan)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dong) 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廣州特派員辦事處:
為(wei) 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ti) 方案》,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個(ge) 人行李和寄遞物品有關(guan) 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橫琴與(yu) 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之間設為(wei) “一線”。對經“一線”進入合作區的個(ge) 人行李和寄遞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wei) 限且符合有關(guan) 管理規定,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予免稅的外,海關(guan) 予以免稅放行。免稅放行後的個(ge) 人行李和寄遞物品,可以正常消費使用。
二、橫琴與(yu)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guan) 境內(nei) 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內(nei) 地)之間設為(wei) “二線”。對從(cong) 合作區經“二線”進入內(nei) 地的個(ge) 人行李和寄遞物品,以自用、合理數量為(wei) 限,參照自澳門進入內(nei) 地的進境物品適用的有關(guan) 規定監管、征稅;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個(ge) 人行李和寄遞物品,從(cong) 合作區經“二線”進入內(nei) 地時,應當按照貨物征管。其中,已按規定征收國內(nei) 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或合作區內(nei) 已繳納進口關(guan) 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的,不再征收進境物品有關(guan) 稅收。
從(cong) 合作區經“二線”進入內(nei) 地時,旅客(不含非居民旅客)攜帶物品不超過8000元人民幣(含8000元)的,海關(guan) 予以免稅放行。非居民旅客繼續按現行進境物品有關(guan) 規定執行。
三、對短期內(nei) 多次經“一線”來往澳門和合作區、以及經“二線”來往合作區和內(nei) 地的旅客,海關(guan) 隻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
四、旅客享受免稅獲取的物品,屬於(yu) 個(ge) 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再次銷售。
五、對違反本通知規定倒賣、代購、走私進境物品的個(ge) 人,由合作區執行委員會(hui) 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依法依規納入信用記錄;對於(yu) 構成走私行為(wei) 或者違反海關(guan) 監管規定等行為(wei) 的,由海關(guan) 等監管機構依照有關(guan) 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合作區執行委員會(hui) 製定本通知相關(guan) 配套管理辦法,明確經“二線”進入內(nei) 地物品的來源及其繳稅情況等認定標準,依照職責加強監管。
七、財政部廣東(dong) 監管局、海關(guan) 總署廣東(dong) 分署及拱北海關(guan)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dong) 省稅務局會(hui) 同省內(nei) 相關(guan) 部門加強對合作區財稅政策執行的監督檢查,防止出現違法違規行為(wei) ,出現重大情況,及時上報財政部、海關(guan) 總署、稅務總局。
八、本通知自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相關(guan) 監管設施驗收合格、正式封關(guan) 運行之日起執行。《財政部關(guan) 於(yu) 從(cong) 境外經“一線”進入橫琴和經“二線”進入內(nei) 地的旅客攜帶行李物品的具體(ti) 規定的通知》(財關(guan) 稅〔2013〕30號)同時廢止。
九、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現行規定的,按現行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 海關(guan) 總署 稅務總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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