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虛擬商品賣家騙買家 二手交易平台上欺詐行為如此多
出售虛擬商品賣家騙買(mai) 家 惡意退款買(mai) 家忽悠賣家
二手交易平台上欺詐行為(wei) 如此多
本報記者 韓丹東(dong)
本報實習(xi) 生 王晶
前不久,雲(yun) 南曲靖的郭先生在某二手交易平台花費50元購買(mai) 了一張遊戲充值卡,下完單後賣家說要先點擊“確認收貨”,才能發給他卡號、密碼。郭先生按照要求選擇先確認收貨,但令他沒想到的是:賣家發過來的卡密早已被使用。
“這是欺詐行為(wei) ,必須賠償(chang) 我的損失。”郭先生多次向賣家討說法,但均遭到對方拒絕。
“我購買(mai) 時是在第三方購物平台看到的鏈接,隨後跳轉到二手交易平台的。”郭先生在發現自己被騙後再次來到第三方平台查看,商品已被賣家刪除。郭先生多次向二手交易平台客服投訴賣家,客服卻表示隻能將該賬號進行降級處理,但無法賠償(chang) 損失。
當下,二手交易因為(wei) 價(jia) 格優(you) 勢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青睞,但由於(yu) 門檻過低、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像電子卡這類交易,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盯上,或借用買(mai) 家身份欺騙賣家,或借用賣家身份欺騙買(mai) 家,“兩(liang) 頭吃”。同時,平台機製也容易被其利用,成為(wei) 進行詐騙犯罪的工具。
不僅(jin) 如此,平台對用戶維權過程中的“冷處理”“隱身”,也使得這類糾紛越發嚴(yan) 重,用戶維權難度大大提高。作為(wei) 促成買(mai) 賣達成的平台究竟應該負起什麽(me) 樣的責任?帶著問題《法治日報》記者進行了調查。
虛擬商品騙局頻發
平台介入難見成效
上海長寧的劉女士是某二手交易平台的老用戶,她經常在二手交易平台上低價(jia) 購買(mai) 餐飲券、代金券等電子卡,熱衷於(yu) 低價(jia) 購卡的她常能撿到“漏”。
前不久,她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搜索購物券時,發現有賣家以購物券麵值八折的價(jia) 格出售,覺得撿了大便宜的她立馬下單。付款後,商家非但沒有發送卡號和卡密,反而一直催促劉女士確認收貨。
因為(wei) 和之前購買(mai) 電子卡的流程不太一樣,劉女士意識到自己可能被騙了,立馬要求賣家退款,但賣家拒絕退款。於(yu) 是劉女士直接申請平台介入處理。
據了解,該二手交易平台的客服介入需要買(mai) 賣雙方上傳(chuan) 憑證,平台再根據憑證來判斷雙方責任。最終,平台判定賣家未發貨,劉女士也拿到了退款。
如果說劉女士遇到的是電子卡騙局中較為(wei) 普遍的騙局,那麽(me) 廣東(dong) 廣州的小溪則遇到了“升級版”騙局。
小溪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瀏覽電子卡時,點進搜索界麵排名第一的賣家下單,價(jia) 格十分便宜,賣家稱這些卡來源於(yu) 公司內(nei) 部,不方便在平台直接展示下單,購買(mai) 需要通過一些特定的步驟,“商家當時給我打來視頻電話稱,需要我在第三方購物平台購買(mai) 一家超市的購物卡,拍下後再給我發電子卡的卡密”。
小溪按照賣家的步驟拍下超市卡,此時賣家又發給小溪一張二維碼,請小溪掃碼看卡密。等到小溪掃碼發現,無法使用卡密,而之前自己購買(mai) 的超市卡在頁麵上顯示已被使用。
小溪立馬聯係了二手交易平台的客服,但客服以未在平台交易為(wei) 由拒絕了小溪的投訴和舉(ju) 報。“我當時選擇排名第一的店鋪就是想著越多人買(mai) 就會(hui) 越保險,但沒想到還是被騙了,雖然說我並沒有在二手交易平台上交易,但是平台在買(mai) 家遭遇被騙的情況下,仍沒有對賣家賬號作出任何處理,隻是一味強調無權處理這件事。”
記者在社交平台上以關(guan) 鍵詞“電子卡”搜索發現,電子卡詐騙套路層出不窮,有的是賣家讓買(mai) 家購買(mai) 超市卡,有的是讓買(mai) 家購買(mai) 充值卡,但都是騙子引誘買(mai) 家轉到第三方平台下單,通過登錄買(mai) 家賬號的方式來轉移其所購卡裏的費用。
電子卡騙局不僅(jin) 僅(jin) 會(hui) 使買(mai) 家上當,賣家同樣也會(hui) 上當。家住廣東(dong) 佛山的李女士前不久就遭遇了電子卡被買(mai) 家騙走的事。
李女士有一張用不到的電子卡,於(yu) 是將其掛在二手交易平台上打算賣掉,但由於(yu) 不熟悉平台機製,在賣家拍下之後,她當即把卡號和卡密發給了對方,“我當時還好奇為(wei) 什麽(me) 錢款遲遲不到賬,就趕緊聯係賣家,發現賣家已注銷賬號”。
被騙後的李女士不僅(jin) 生氣騙子的所作所為(wei) ,而且對平台的機製也感到非常的不解。“當時這個(ge) 騙子拍下貨之後,平台顯示買(mai) 家已拍下,我就以為(wei) 是他已經拍下並且付款了。我把自己的經曆發到網上,發現有好多人都是這麽(me) 被騙的。”
她認為(wei) ,平台應該提示賣家,對方拍下但未付款,而不是用模糊的字眼讓用戶無法判斷。後來,她聯係了平台的客服,但客服認為(wei) 李女士是自願將卡密發給對方的,責任在她本人。
目前,李女士仍然在跟客服協商,希望平台可以給自己一個(ge) 說法。
無獨有偶,今年1月,黑龍江雞西的王女士在二手交易平台發布一件“虛擬交易電子卡”的商品,標注售價(jia) 480元,“我看到買(mai) 家拍下商品後,一時疏忽沒看清還未付款,就把卡密發過去了,等我發現自己看錯了後,消息顯示已讀不回,且買(mai) 家並沒有付款。”王女士氣憤地說。
隨後,王女士多次催促買(mai) 家付款,均未收到回複,一直顯示“已讀”,“我催了好幾次,說要舉(ju) 報他時,直接被拉黑了”。王女士這時候才意識到自己被套路了。
王女士多次聯係平台客服投訴這名買(mai) 家,並要求客服提供買(mai) 家的聯係方式,工作人員一直表示“在解決(jue) 問題,請耐心等候”,但就是不提供聯係方式。
買(mai) 家惡意退換商品
賣家申訴維權無果
除了電子卡交易騙局外,商品被惡意退換是二手交易平台上的又一大“坑”。
河南信陽的瑤雯去年5月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架了一支口紅,沒想到剛發布就有人拍下了商品,為(wei) 此瑤雯還感到一絲(si) 的幸運。“我仔細給對方拍了商品的內(nei) 外包裝還有口紅的細節圖,想讓對方放心,沒想到被惡意退貨,並且退回來的是另一款口紅。”瑤雯說。
原來,買(mai) 家收貨時以口紅破損為(wei) 由拒收了商品,平台根據買(mai) 家上傳(chuan) 的憑證允許買(mai) 家拒收貨物。於(yu) 是,瑤雯趕緊聯係平台客服,上傳(chuan) 了口紅型號不一致的憑證,但是客服以買(mai) 家拒收了商品判定買(mai) 家沒有責任,瑤雯的申訴遭到平台拒絕。
買(mai) 家拒收口紅以後訂單自動關(guan) 閉,無法通過平台內(nei) “小法庭”進一步處理。
瑤雯口中的“小法庭”是該二手交易平台為(wei) 買(mai) 賣雙方設置的糾紛處理機製,雙方上傳(chuan) 憑證來由其他用戶裁定。“小法庭”作為(wei) 給買(mai) 賣雙方裁決(jue) 的主要方式,平台將案件的判斷權交到了係統隨機翻牌的數位評審員手中,由評審員為(wei) 買(mai) 賣雙方投票,誰能率先獲得9票支持,就能在這場糾紛中勝出,敗者則為(wei) 信任“破產(chan) ”,但瑤雯此時已經無法利用“小法庭”來為(wei) 自己爭(zheng) 取權益。
“即使上傳(chuan) 了憑證,也無濟於(yu) 事。”瑤雯長歎了一口氣,補充道,“被換貨帖子發出來後就有一個(ge) 人聯係到我,說遇到了同一個(ge) 買(mai) 家,還是同樣的步驟被換貨,被惡意換貨後平台沒有采取任何措施,感覺平台機製是助長騙子的‘士氣’。”
廣西柳州的許先生也遭遇了被買(mai) 家惡意退換貨的情況,他也認為(wei) 平台的機製無法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許先生在二手交易平台上出售了自己的閑置手機,買(mai) 家拿到手機後,以手機不能開機和破損嚴(yan) 重為(wei) 由向許先生發出退貨退款的申請,許先生為(wei) 此感到不解,“我當時拍了許多細節視頻,也讓對方確認了手機的狀態和包裝,但等對方拿到手後手機就無法開機,而且破損的地方與(yu) 我出售的手機不太一樣,我的手機帶有鋼化膜,對方的視頻中手機則沒有。”
為(wei) 此,許先生拒絕了對方的申請,而買(mai) 家選擇開啟“小法庭”處理。
“當時我們(men) 都上傳(chuan) 了憑證,最後‘小法庭’以我比對方贏一票判定我勝訴。”許先生向記者解釋道,正當他以為(wei) 這件事要到此結束時,買(mai) 家又向平台發起了申訴,隨後平台要求許先生上傳(chuan) 物流公司的紅章證明,證明前後的手機是不一樣的。
記者詢問,為(wei) 什麽(me) “小法庭”贏了之後,對方還可以繼續申訴,許先生解釋說:“在爭(zheng) 議發生後,用戶可以在平台上描述問題,並將爭(zheng) 議提交到‘小法庭’。在‘開庭’前的72小時內(nei) ,雙方需要提供相關(guan) 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接下來就是17名評審員投票,先得到9人投票支持的一方將取得勝利。但如果相差4票以內(nei) 可以繼續找客服申訴,而我就是在第二次申訴中失敗了。”
許先生感到不解:“平台要求的紅章證明我自己已經上傳(chuan) ,但平台卻因為(wei) 聯係到快遞時,快遞說了‘不確定’就判定我需要承擔責任,而從(cong) 未要求買(mai) 家出具紅章證明。”
許先生告訴記者,自己目前已經整理好憑證準備報警,但因為(wei) 自己沒有買(mai) 家的信息,因此報警大概率不能立案。
如未盡到審查義(yi) 務
平台承擔連帶責任
受訪專(zhuan) 家表示,平台標準不統一,提示不準確,以第三方交易為(wei) 由未對詐騙賬號采取任何措施,種種跡象都顯示出當前一些二手交易平台還存在著大量問題,而對這一問題的糾正仍需明確的法律規製和嚴(yan) 格的市場監管,當然平台優(you) 化機製是最重要的一步。
賣家在二手交易平台上被買(mai) 家引誘到第三方平台購買(mai) 電子卡後,又被盜竊電子卡,平台需要承擔什麽(me) 樣的責任呢?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北京市律協消費者權益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副主任饒偉(wei) 說,二手交易平台作為(wei) 電子商務平台,平台經營者對入駐商家的資質資格應履行必要的審核義(yi) 務,包括但不限於(yu) 要求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商家提交其身份、地址、聯係方式、必要的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
饒偉(wei) 強調,電子商務平台還應當向消費者及商家公示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於(yu) 通過該平台頁麵跳轉到第三方平台頁麵的操作,應采取必要的方式,進行明確的提示。經過前述必要流程後,如買(mai) 家在第三方平台上遭受損失,則應另行向第三方平台主張權利。
“如果二手交易平台未能對跳轉到第三方平台的操作進行明確提示,且又未能對入駐二手交易平台的商家進行必要審核,導致買(mai) 家無從(cong) 向賣家主張權利的,則二手交易平台將麵臨(lin) 與(yu) 賣家一起承擔損害賠償(chang) 連帶責任的風險。”饒偉(wei) 提醒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說,平台是否擔責,需要考慮平台是否具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平台作為(wei) 交易中介組織,對消費者負有安全保障義(yi) 務。
對於(yu) 一些賣家的質疑:出售的二手商品被買(mai) 家換貨調包又拒收,賣家上傳(chuan) 憑證後,平台卻拒絕賣家訴求,饒偉(wei) 認為(wei) ,要明確賣家上傳(chuan) 憑證後的訴求是什麽(me) ,平台拒絕的原因是什麽(me) ,在此基礎上方可分析平台的處理方式是否妥當。
饒偉(wei) 說,如果商家有出售商品的訂單信息、商品詳情信息、退貨物流信息以及收到退貨商品後的商品情況信息,商家的證據足以證明出售商品和收到的退貨商品在品質上存在明顯差異,非自然損耗導致該差異性,商家是可以要求消費者承擔退回真實售出商品、賠償(chang) 損失的責任的。在此情況下,平台應配合賣家提供買(mai) 家的基本身份信息,以協助賣家進行維權。
劉俊海說,平台首先需要依據上傳(chuan) 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關(guan) 聯性進行判斷。買(mai) 家作為(wei) 第一位的責任主體(ti) 難辭其咎,如果是買(mai) 家設局欺詐,可以訴請買(mai) 家承擔相關(guan) 民事責任,其次是平台如果惡意串通買(mai) 家,將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沒有惡意串通,隻是重大過失,原則上平台承擔與(yu) 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饒偉(wei) 建議,平台可以建立個(ge) 人消費信用評價(jia) 機製,例如在同一平台上,同一個(ge) 買(mai) 家多次退貨且麵臨(lin) 多個(ge) 賣家或同一賣家的多次關(guan) 於(yu) 退貨不符的投訴,則平台可采取必要的提示方式,預防平台賣家的損失。
饒偉(wei) 認為(wei) ,平台應當向用戶提供商家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於(yu) 商家注冊(ce) 時提供的身份、地址、聯係方式等信息,協助用戶尋找到商家。如果警方介入調查,平台也應當積極配合以推進案件的調查進度。如果平台未對商家的資質、資格及服務盡到審查義(yi) 務的話,對用戶產(chan) 生的損失,平台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chang) 責任。
對於(yu) 商家的欺詐銷售行為(wei) ,平台應取消其商家資格,禁止其在平台上繼續銷售產(chan) 品或提供服務,同時應當設置較高的違約金予以懲戒。對於(yu) 欺詐行為(wei)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有關(guan) 部門有權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包括但不限於(yu) 罰款、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等,嚴(yan) 重者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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