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再無爭議”離職證明,還能討要欠薪嗎?
【說案】簽了“再無爭(zheng) 議”離職證明,還能討要欠薪嗎?
工作中,跳槽是常有的事。有的勞動者為(wei) 了盡快拿到離職證明入職新單位,會(hui) 按照原用人單位的要求,在寫(xie) 有“工資已結清,雙方再無任何爭(zheng) 議”等內(nei) 容的離職證明上簽字。這種“再無爭(zheng) 議”的離職證明具有法律效力嗎?在簽了這種離職證明後,勞動者還能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嗎?北京市順義(yi) 區人民法院日前用一個(ge) 判決(jue) 給出了答案。
【案情回顧】
李某曾是一家公司的員工,在申請辭職後,該公司於(yu) 2021年4月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shu) ,寫(xie) 明“雙方關(guan) 於(yu) 工資報酬、休假情況、各項福利及其他各類事項(包括並不限於(yu) 上述事項)均已全部結清,雙方再無任何爭(zheng) 議。”
此後,李某因發現該公司沒有向其發放2020年的績效工資,於(yu) 是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績效工資7萬(wan) 餘(yu) 元。
在庭審中,李某說,因新單位入職需要離職證明,為(wei) 了盡快入職,自己才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shu) 上簽字。
公司一方則辯稱,李某在勞動關(guan) 係解除時書(shu) 麵確認了雙方關(guan) 於(yu) 勞動報酬、休假情況、各項福利及其他各項事項均已全部結清,李某作為(wei) 完全民事行為(wei) 能力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在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shu) 合法有效。
【庭審過程】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雖然公司一方辯稱《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shu) 》能夠證明雙方關(guan) 於(yu) 工資報酬、休假情況、各項福利及其他各類事項(包括並不限於(yu) 上述事項)均已全部結清,但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可知,該證明書(shu) 出具時李某的工資並未結清。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難以認定雙方關(guan) 於(yu) 工資報酬等事項再無爭(zheng) 議。在李某2020年全年正常提供勞動的情況下,該公司應根據當年公司的經營情況、其所在單位的經營業(ye) 績及李某的個(ge) 人工作表現向其核發當年的績效工資。
【審判結果】
北京市順義(yi) 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jue) 該公司支付李某2020年績效工資7萬(wan) 餘(yu) 元。當事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jue) 。
【以案說法】
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xie) 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實踐中,有部分用人單位在為(wei) 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文件時,會(hui) 添加“雙方再無爭(zheng) 議”等確認雙方權利義(yi) 務已經處理完畢的表述內(nei) 容。但是,離職證明文件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出具的關(guan) 於(yu) 工作期間的證明,一般都是單位單方出具的格式文本,與(yu) 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確認的《解除勞動關(guan) 係協議書(shu) 》等文件不同,並不能直接證明係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勞動者在離職證明文件上簽字也並不能當然被視為(wei) 對於(yu) 離職證明文件所有內(nei) 容的同意。解除勞動關(guan) 係時,在雙方確實有工資等款項未結算完畢且並未就權利義(yi) 務處置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履行支付工資等義(yi) 務,而非采取製作單方格式文件的方式來規避責任。(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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