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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是說法|休息時間做副業,有哪些風險要避開?

華卓瑪 發布時間:2024-03-01 09:35:00來源: 國是直通車

  文/華卓瑪

  社交媒體(ti) 上,有關(guan) 副業(ye) 的話題不時登上熱搜,因從(cong) 事副業(ye) 被擠兌(dui) 、被裁員的案例也不時出現。那麽(me) ,從(cong) 事副業(ye) 是否合規,在休息時間從(cong) 事副業(ye) 被裁是否合理?從(cong) 事副業(ye) 時,作品歸屬如何認定?副業(ye) 中的風險如何避開?

  從(cong) 事副業(ye) 是否合規合法?

  上門喂養(yang) 寵物、運營自媒體(ti) 、開網約車……近兩(liang) 年,在增加收入、準備第二賽道、尋找自己喜歡的職業(ye) 等多重原因下,越來越多人開啟了副業(ye) 。

  中倫(lun) 文德律師事務所勞動人事法律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主任高級合夥(huo) 人胡高崇律師向中新社國是直通車介紹,勞動者從(cong) 事副業(ye) 是否合規,主要有兩(liang) 個(ge) 依據:

  一是看用人單位是否有禁止從(cong) 事副業(ye) 的明確規定。一些體(ti) 量較大、頭部企業(ye) ,或注重商業(ye) 隱私保護的公司基本上都會(hui) 禁止員工兼職、禁止員工存在雙重勞動關(guan) 係,這些單位會(hui) 在《勞動合同》或《員工手冊(ce) 》中明確規定勞動者不得兼職。在此種情況下,即使利用休息時間從(cong) 事副業(ye) ,員工也存在違規風險。

  二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同時與(yu) 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guan) 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yan) 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所以,一些用人單位盡管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但勞動者的副業(ye) 若影響到主業(ye) 了,或經單位提醒,仍未改正,那麽(me) 用人單位也可解除勞動合同。

  中國勞動關(guan) 係學院法學院學術委員會(hui) 主任沈建峰表示,當勞動者的主業(ye) 和副業(ye) 發生衝(chong) 突時,雇主有權利製止勞動者繼續從(cong) 事兼職或第二職業(ye) ,但其方式方法需合理合法。如雇主采取侮辱甚至“擠兌(dui) ”的方式對勞動者進行逼迫,就是違規的。

  多位律師向中新社國是直通車表示,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公司願意員工從(cong) 事副業(ye) 。

  此外,據公務員法等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通過兼職獲得經濟利益。如果國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guan) 外兼職,應取得有關(guan) 機構批準,且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另據《事業(ye) 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和人社部《關(guan) 於(yu) 支持和鼓勵事業(ye) 單位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創新創業(ye) 的指導意見》中“支持和鼓勵事業(ye) 單位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到與(yu) 本單位業(ye) 務領域相近企業(ye) 、科研機構、高校、社會(hui) 組織等兼職,或者利用與(yu) 本人從(cong) 事專(zhuan) 業(ye) 相關(guan) 的創業(ye) 項目在職創辦企業(ye) ”的規定,專(zhuan) 業(ye) 技術人員經過組織審批且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可以做副業(ye) 。

  副業(ye) 中的作品歸屬如何認定?

  多位副業(ye) 從(cong) 業(ye) 者向中新社國是直通車說,自己遇到過線上接單後,作品創作至一半派單者“跑單”的情況。在此情況下,作品歸屬權歸誰?

  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知識產(chan) 權業(ye) 務委員會(hui) 主任李洪江向中新社國是直通車采訪時表示,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和第三條“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nei) 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此種情況下,需要先判斷該副業(ye) 從(cong) 業(ye) 者已完成部分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也即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yi) 上的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符合獨創性要求的且為(wei) 創作者獨立完成,一經完成即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作品。

  “即使是完成一半,隻要具有獨創性,也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從(cong) 事副業(ye) 期間一般需要和用人單位簽署兼職勞務協議,如果屬於(yu) 一般的職務作品,那麽(me) 著作權應當歸屬於(yu) 完成人,但是用人單位可以有權在其業(ye) 務範圍內(nei) 優(you) 先使用。作品完成兩(liang) 年內(nei) ,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yu) 用人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但李洪江也指出,如果是特殊職務作品,如工程設計圖,計算機軟件等需要利用用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用人單位對外承擔法律責任,作者僅(jin) 享有署名權,著作權應當歸屬於(yu) 用人單位。

  在作品歸屬於(yu) 副業(ye) 從(cong) 業(ye) 者的情況下,派單者是否構成剽竊,取決(jue) 於(yu) 其是否複製、使用或在多大程度上複製、使用了該兼職者作品。

  另外,需要判斷兼職者與(yu) 交易對方之間締結了何種法律關(guan) 係,即該兼職者創作完成的作品類型是委托作品、法人作品還是合作作品,以及雙方在合同中如何約定知識產(chan) 權歸屬或使用範圍。

  李洪江提醒,當副業(ye) 從(cong) 業(ye) 者遇到上述情況時,應當將保留好與(yu) 交易對方合同或能證明雙方存在委托關(guan) 係的轉賬記錄、書(shu) 麵或電子往來溝通記錄,創作記錄、創作過程中的草圖、手稿等文件。

(責編: 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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