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天津市綠化條例》的決定
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第三十二次會(hui) 議決(jue) 定,對《天津市綠化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wei) :“發展改革、規劃資源、住房城鄉(xiang) 建設、交通運輸、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水務、財政、審計等有關(guan) 部門和天津警備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guan) 綠化工作。”
二、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wei) :“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擅自遷移、砍伐樹木。
“因工程建設、影響人身或者居住安全、危害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等原因確需遷移城市樹木的,應當事先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並報送符合有關(guan) 標準規範的城市樹木遷移方案。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對城市樹木遷移行為(wei) 進行指導和監督。
“因下列原因確需砍伐城市樹木的,應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一)樹木已經死亡的;
“(二)發生檢疫性病蟲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
“(三)因工程建設、影響人身或者居住安全、危害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等原因確需遷移但無法遷移或者無遷移價(jia) 值的;
“(四)因樹木衰老需要更新且無遷移價(jia) 值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在審查砍伐城市樹木申請時,應當進行現場查勘,能夠采取遷移措施的,不得批準砍伐。”
三、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wei) :“砍伐城市樹木審批按照下列規定分級管理:
“(一)每處需要砍伐樹木十株以下的,由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審批;
“(二)每處需要砍伐樹木十一株以上不足五十株或者單株胸徑二十厘米以上的,由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審批;
“(三)每處需要砍伐樹木五十株以上或者單株胸徑四十厘米以上的,由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四、將第四十七條修改為(wei) :“百年以上樹齡的樹木,稀有、珍貴樹木,樹型奇特罕見的樹木,具有曆史價(jia) 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yi) 的樹木,均屬古樹名木,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林業(ye) 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guan) 規定建立檔案、設置標誌,劃定保護範圍,明確養(yang) 護管理責任,實行嚴(yan) 格保護。
“前款規定範圍以外,樹齡二十年以上或者胸徑三十厘米以上的城市樹木,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登記,統一編號、掛牌,明確養(yang) 護管理責任,實行嚴(yan) 格保護。”
五、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四十八條:“禁止下列損壞古樹名木的行為(wei) :
“(一)砍伐或者遷移古樹名木;
“(二)攀樹折枝,剝損樹皮、摘采果實和籽種;
“(三)在樹上掛物、釘釘、刻劃、纏繞繩索;
“(四)借樹搭棚或者做支撐物;
“(五)在樹冠垂直投影外三米範圍內(nei) 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業(ye) ,傾(qing) 倒廢水、廢渣、溶鹽雪,興(xing) 建永久性或者臨(lin) 時建築;
“(六)其他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行為(wei) 。”
六、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四十九條:“在開發建設活動中涉及古樹名木保護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林業(ye) 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古樹名木保護和避讓方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林業(ye) 行政主管部門對保護和避讓方案的落實進行指導和監督。
“對於(yu) 因特殊需要,無法避讓、非遷移不可的古樹名木,應由申請遷移者作出保護古樹名木成活的承諾後,經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林業(ye) 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遷移古樹名木所需費用,由申請遷移者承擔。”
七、將第五十一條改為(wei) 第五十三條,增加一項作為(wei) 第六項:“違反有關(guan) 標準規範截除樹冠;”,並對本條中項的序號作相應調整。
八、將第五十九條改為(wei) 第六十一條,修改為(wei)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未事先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遷移城市樹木並報送城市樹木遷移方案,或者未按照城市樹木遷移方案進行遷移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樹木基準價(jia) 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未經批準擅自砍伐城市樹木的,責令限期補植,並處以樹木基準價(jia) 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九、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遷移城市樹木未成活,且未補植相同品種和規格的樹木的,責令限期補植;拒不補植的,處以樹木基準價(jia) 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十、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擅自遷移古樹名木的,根據古樹名木等級每株處以三萬(wan) 元以上三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砍伐古樹名木或者擅自遷移古樹名木造成死亡的,根據古樹名木等級每株處以十萬(wan) 元以上一百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
“有其他損壞古樹名木行為(wei) 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並根據古樹名木等級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yan) 重的,處以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wei)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提交古樹名木保護和避讓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樹名木保護和避讓方案施工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根據古樹名木等級每株處以一萬(wan) 元以上十萬(wan) 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二、將第六十條改為(wei) 第六十五條,修改為(wei)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損害綠化或者綠化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wei) ,恢複原狀,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樹木死亡的,處以樹木基準價(jia) 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十三、將第六十一條改為(wei) 第六十六條,修改為(wei) :“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林業(ye) 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分別實施。”
十四、將第六十二條改為(wei) 第六十七條,修改為(wei) :“有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guan) 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jue) 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綠化條例》根據本決(jue) 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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