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統一基本醫保“門特”保障政策
本報訊 (記者 黃紅芳) 省醫保局近日印發《關(guan) 於(yu) 統一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在全省範圍內(nei) 對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病(簡稱“門特”)執行統一保障範圍、統一待遇保障水平、統一管理服務的政策。
基本醫療保險門特是指診斷明確、病情相對穩定、費用負擔相對較重,適合在門診治療、比住院更方便的疾病,包括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嚴(yan) 重精神障礙、血友病、器官移植術後抗排異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係統性紅斑狼瘡、肺結核等8類20個(ge) 病種(含治療方式)以及兒(er) 童Ⅰ型糖尿病、兒(er) 童孤獨症、兒(er) 童生長激素缺乏症這3個(ge) 病種。
按照規定,各設區市執行全省統一的基本醫保門特範圍,《通知》實施前各設區市已納入但超出省規定範圍的門特病種可繼續保留,相應待遇保障水平參照省規定的門特待遇保障水平。
統一待遇保障水平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xiang)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分類保障,醫保基金支付門特待遇按照不低於(yu) 相應住院標準執行。起付標準按年度實行累計計算,不高於(yu) 單次住院起付標準,同時患有兩(liang) 種以上(含兩(liang) 種)門特病種年度隻計算一次起付標準,對嚴(yan) 重精神障礙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不低於(yu) 同級別醫療機構住院報銷比例,門特和住院共用年度支付限額。
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門特醫療費用,嚴(yan) 格執行國家和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與(yu) 門特治療無關(guan) 的其他疾病的門診醫藥費用,不得納入門特保障範圍。在門診治療門特以外的其他疾病,醫藥費用按規定享受當地的門診統籌、門診慢性病和“兩(liang) 病”專(zhuan) 項保障等待遇。
參保人員門特醫療費用經醫保報銷後,個(ge) 人負擔仍然較重的,其合規醫療費用按規定分別納入城鄉(xiang) 居民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和醫療救助等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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