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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公布十起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涉及無錫徐州南通等地

發布時間:2022-11-28 17:41:00來源: 人民網-江蘇頻道

  人民網南京11月28日電 11月28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公布一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涉及利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利用滲坑排放含鉻超標廢水、非法處置廢礦物油汙染土壤、出具虛假的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等違法行為(wei) ,涉事公司涉及無錫宜興(xing) 、徐州新沂、南通如皋等地。

  一、無錫宜興(xing) 市順安達塑業(ye) 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案

  2022年2月18日,無錫市宜興(xing) 生態環境局開展涉水企業(ye) 違法專(zhuan) 項排查和打擊行動,檢查中發現宜興(xing) 市順安達塑業(ye) 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在廠區設置一條地下暗管用於(yu) 排水,執法人員對該地下暗管內(nei) 殘液及排口外積水進行了采樣分析。經檢測,管道內(nei) 殘液及排口外積水揮發酚濃度遠超國家及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發現線索後,宜興(xing) 生態環境局按照規定將案件線索移送宜興(xing) 市公安局,提請公安機關(guan) 提前介入,與(yu) 公安機關(guan) 開展現場一體(ti) 化聯動執法。

  宜興(xing) 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單位的違法排汙行為(wei) 立案查處,對該單位產(chan) 排汙設施實施就地查封,處以罰款66萬(wan) 元,同時將該案移送宜興(xing) 市公安局,公安機關(guan) 決(jue) 定對主要責任人員周某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二、徐州新沂市電鍍作坊利用滲坑排放含鉻超標廢水案

  2022年3月4日,徐州市新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於(yu) 新沂市棋盤鎮新湖村三組的電鍍作坊進行檢查,發現該作坊無營業(ye) 執照,無環保、安全等手續,生產(chan) 時將車間電鍍廢水通過管道排入車間外西側(ce) 水坑內(nei) ,該水坑無任何防腐、防滲措施。經第三方檢測公司檢測,車間西側(ce) 水坑內(nei) 總鉻、六價(jia) 鉻含量分別為(wei) 359mg/L、267mg/L,分別為(wei) 《電鍍汙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表2總鉻、六價(jia) 鉻限值的359倍、1335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第五項和《環境保護行政法與(yu) 刑事司法銜接辦法》,新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件相關(guan) 責任人員移送公安機關(guan) 依法查處,公安機關(guan) 於(yu) 2022年3月11日對該案立案偵(zhen) 查。為(wei) 避免造成嚴(yan) 重汙染,新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其產(chan) 排汙設施實施查封。

  三、南通如皋市大中建材有限公司利用暗管偷排廢水案

  2022年6月29日晚21時許,南通市如皋生態環境局接到反映如皋市長江鎮大中建材有限公司將廢水偷排至長江信訪件後,立即組織人員前往現場開展核查。經過仔細排查,執法人員發現原水池東(dong) 南角區域一根PVC管道正在向外排水,管道上方蓋著一層橡膠板,管道最終埋入南側(ce) 圍牆,去向不明。執法人員對現場進行拍照、攝像取證,該單位現場負責人一開始謊稱該管道是雨水外排管道,試圖編造謊言蒙混過關(guan) 。執法人員通過兩(liang) 天持續深入的調查,最終查實了該單位利用暗管偷排生產(chan) 廢水的行為(wei) 。麵對事實和證據,該單位負責人對偷排的事實供認不諱。

  2022年8月24日,如皋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責令該單位改正違法行為(wei) ;對該單位處以罰款27萬(wan) 元。9月13日,如皋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將本案相關(guan) 責任人員移送公安機關(guan) 行政拘留。

  四、常州鑫邦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在線監測設備、幹擾自動監測數據案

  常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常州鑫邦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正在生產(chan) 的回轉焚燒窯煙氣在線監控機櫃內(nei) 采樣管的黃色反吹塑料管已被割斷,連接采樣管的反吹管被人為(wei) 燙焊死,空壓罐內(nei) 壓縮空氣無法反吹采樣管。機櫃內(nei) 的采樣泵停運,采樣管濾芯吸水膨脹,伴熱管為(wei) 常溫,溫度不能達到相關(guan) 要求,導致采樣管內(nei) 水汽、雜質等遇冷結晶,最終堵塞采樣管,從(cong) 而無法正常采集到煙道內(nei) 樣氣。現場斷開該單位煙氣排放連續監測儀(yi) 進氣管,分析儀(yi) 仍有數據顯示並上傳(chuan) 至監控平台。經查,該單位長期未對在線監測設施進行運維,在線監測設施發生故障後也未及時修複,放任不管,導致上傳(chuan) 的在線監測數據嚴(yan) 重失實。

  常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單位設施實施查封,並於(yu) 2022年2月21日下達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對該單位處罰款20萬(wan) 元,同時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guan) 立案偵(zhen) 查。

  五、淮安市江蘇海信醫藥化工有限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汙染物案

  2022年6月15日,淮安市園區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開展網上非現場執法,根據汙染源自動監控係統信息,發現江蘇海信醫藥化工有限公司七號車間排口非甲烷總烴超標。執法人員至現場核查,發現該單位廢氣在線監控設施14日17時非甲烷總烴小時數據達179.85mg/m3,18時非甲烷總烴小時數據達97.47mg/m3,超過《化學工業(ye)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32/3151-2016)小時最高允許排放濃度80mg/m3。經進一步核實,非甲烷總烴排放濃度超標因冷卻水泵故障導致。該單位巡檢人員發現問題後未及時采取措施減少非甲烷總烴排放,截至6月15日上午檢查期間,該單位仍未向淮安市生態環境局報備非甲烷總烴數據超標的情況。該單位廢氣在線監控設施於(yu) 2020年6月2日通過驗收,並經淮安市鹽化新材料產(chan) 業(ye) 園分局備案登記。

  淮安市園區生態環境局依法對江蘇海信醫藥化工有限公司的違法排汙行為(wei) 立案查處,對該單位處以罰款11萬(wan) 元。

  六、泰州泰興(xing) 市天源建築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案

  2022年6月13日,泰州市泰興(xing) 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泰興(xing) 市天源建築材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單位主要從(cong) 事秸稈汙泥節能磚、節能瓦項目生產(chan) 。檢查時,該單位1號焙燒窯爐內(nei) 有6-7車磚坯,正在生產(chan) ;2號焙燒窯爐內(nei) 無磚坯,正在降溫。檢查發現,焙燒廢氣配套建設的鐵質脫硫塔停用,配套的噴淋裝置電機未運行,噴淋液未進行循環噴淋。該單位用鐵質閘門將通向鐵質脫硫塔的煙道封堵,同時將通向廢棄磚砌排氣筒的煙道打通,焙燒廢氣未經處理通過廢棄磚砌排氣筒直接排放。

  該單位不正常運行大氣汙染防治設施的行為(wei) 違反了《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泰興(xing) 生態環境局根據《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通過廢棄磚砌排氣筒直接排放廢氣的行為(wei) ,恢複大氣汙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並處罰款28.8萬(wan) 元。同時,對違法行為(wei) 實施人移送公安機關(guan) 行政拘留。

  七、宿遷泗洪縣分金亭醫院有限公司未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未按規定使用自動檢測設備案

  2022年5月3日,宿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泗洪縣分金亭醫院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廢水自動在線監測設備所需的氨氮、化學需氧量監測試劑過期,試劑配置時間為(wei) 2021年11月18日,有效期為(wei) 2個(ge) 月;自動在線監測數據異常,其中氨氮數據為(wei) 0.1mg/L,化學需氧量1.1-1.90.1mg/L。該單位2019年12月30日取得排汙許可證,要求對廢氣、廢水開展自行監測,但該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廢氣監測點位開展自行監測,無廢氣監測記錄及報告。該單位每月僅(jin) 對廢水糞大腸菌群、沙門氏菌、誌賀氏菌等開展自行監測,未按照規定對總餘(yu) 氯、總氮、陰離子表麵活性劑、懸浮物、色度等因子開展自行監測。

  該單位上述行為(wei) 違反了《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規定,宿遷市泗洪生態環境局依據《排汙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wei) ,處以罰款20.9萬(wan) 元。

  八、徐州睢寧縣鋼筋螺絲(si) 加工廠非法處置廢礦物油汙染土壤案

  睢寧縣睢城街道八裏社區劉院牆組13家螺絲(si) 加工廠使用廢礦物油進行搓絲(si) 加工,對周邊環境造成了汙染。

  針對以上情況,徐州市睢寧生態環境局與(yu) 睢寧縣公安局食藥環偵(zhen) 大隊成立專(zhuan) 案組,組織精幹人員,分成5個(ge) 聯合執法小組對13家螺絲(si) 加工廠進行突擊執法檢查,查實主要存在以下兩(liang) 類違法行為(wei) :一、13家螺絲(si) 加工廠均從(cong) 個(ge) 人張某某處購買(mai) 廢礦物油,均未取得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資質;二、13家螺絲(si) 加工廠在生產(chan) 過程中使用的廢礦物油均滲漏至未采取防流失、防滲漏等三防措施的土壤,對周邊環境造成了汙染。

  廢礦物油是《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明確列為(wei) 危險廢物的物質,具有毒性和易燃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非法排放、傾(qing) 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應當認定為(wei)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汙染環境罪規定的“嚴(yan) 重汙染環境”。目前,公安機關(guan) 已抓捕犯罪嫌疑人14人,該14人已全部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九、鹽城市高朋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的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案

  2022年7月28日,鹽城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根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管平台線索對鹽城市高朋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開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鹽城市高朋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正在營運,檢查發現該單位12月6日對蘇J6078A車輛檢測不合格時的額定功率為(wei) 100KW,7日對該車輛進行檢測時將額定功率修改為(wei) 70KW,並通過了檢測。根據《柴油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 3847—2018)中3.4額定功率的定義(yi) 以及B.6數據記錄與(yu) 檢測報告中B.6.2.1檢測參數記錄要求,該單位未如實記錄車輛額定功率。

  鹽城市高朋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的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鹽城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該單位改正環境違法行為(wei) ,對出具虛假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的行為(wei) ,沒收違法所得110元,處罰款人民幣10萬(wan) 元。

  十、鎮江市丹徒區鑫達裝卸有限公司自主驗收弄虛作假案

  2022年1月17日,執法人員在對鎮江市丹徒區鑫達裝卸有限公司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倉(cang) 儲(chu) 及裝卸項目存在擅自變更經營貨種、建設規模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評的情形,該單位於(yu) 2021年委托第三方技術機構編製驗收報告,第三方技術機構對國家相關(guan) 政策法律掌握不清,在編製驗收報告過程中適用驗收技術指南錯誤、建設規模重大變動核實不清,致使驗收報告存在明顯質量問題,該單位仍然通過了該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自主驗收,涉嫌在驗收中弄虛作假。

  該單位的行為(wei) 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鎮江市生態環境局依法立案查處,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對該單位處罰20萬(wan) 元,並約談承擔驗收服務的技術機構負責人,敦促其恪守行業(ye) 規範,切實提高技術服務業(ye) 務能力,嚴(yan) 格對照國家相關(guan) 法律規範要求編製驗收報告,確保驗收程序規範、內(nei) 容完整、數據真實。

(責編: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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