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發文明確4種“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 2月1日起施行
人民網南京1月10日電 工作結束後收拾生產(chan) 工具時發生事故傷(shang) 害,算工傷(shang) 嗎?參加單位組織的文體(ti) 活動受傷(shang) 了,算工傷(shang) 嗎?下班探望父母,路上出了事故,算工傷(shang) 嗎?……1月9日,江蘇省人社廳下發《關(guan) 於(yu) 執行工傷(shang) 保險有關(guan) 政策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工傷(shang) 保險認定過程中集中出現的一些問題統一認定口徑。《意見》將於(yu) 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下班探望父母路上出了事故,算工傷(shang) 嗎?
工傷(shang) 認定因涉及職工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切身利益,矛盾爭(zheng) 議較大。國家2003年出台的《工傷(shang) 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ei)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shang) 害的應當認定為(wei) 工傷(shang) ”,但對“工作原因”“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的規定比較原則,產(chan) 生了較大的解釋空間,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分歧較多。
《工傷(shang) 保險條例》明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shang) 害的,可以認定為(wei) 工傷(shang) 。那麽(me) ,哪些情形可視為(wei) “上下班途中”呢?
《意見》明確了4種“上下班途中”的工傷(shang) 認定:一是在合理時間內(nei) 往返於(yu) 工作地與(yu) 經常居住地之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二是在合理時間內(nei) 往返於(yu) 工作地與(yu) 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三是從(cong) 事屬於(yu) 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是在合理時間內(nei) 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職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或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加班加點的工作時間,均視為(wei) 工作時間。
《意見》明確,在校生在用人單位實習(xi) 期間發生傷(shang) 亡事故申請工傷(shang) 認定的,社會(hui) 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但已經按照有關(guan) 規定參加工傷(shang) 保險或者與(yu) 用人單位形成勞動人事關(guan) 係的除外。
收拾生產(chan) 工具時發生事故傷(shang) 害,算工傷(shang) 嗎?
《意見》進一步規範了全省執行工傷(shang) 保險政策的標準,增加了“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條款。該條款明確,職工在上班前和下班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nei) ,搬運、清洗、準備、整理、維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或者根據法律法規、行業(ye) 操作規程、用人單位規章製度規定,為(wei) 完成工作所做的其他準備或者後續事務,視為(wei) 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在此期間受到的傷(shang) 害均可認定為(wei) 工傷(shang) ,從(cong) 而進一步規範了全省工傷(shang) 認定工作。
《意見》明確,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ei) ,因從(cong) 事生產(chan) 經營活動直接遭受的事故傷(shang) 害,以及在工作過程中職工臨(lin) 時解決(jue) 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時由於(yu) 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傷(shang) 害,均視為(wei) 工作原因,可以認定為(wei) 工傷(shang) 。
此外,《意見》也明確,用人單位安排或者組織職工參加文體(ti) 活動,視為(wei) 工作原因。參加用人單位以工作名義(yi) 安排或組織職工參加的餐飲、旅遊觀光、休閑娛樂(le) 等活動,或者從(cong) 事與(yu) 本人、他人私利有關(guan) 的活動,不作為(wei) 工作原因。
建築施工企業(ye) 如何參加工傷(shang) 保險?
建築業(ye) 屬於(yu) 工傷(shang) 風險較高行業(ye) ,又是農(nong) 民工集中的行業(ye) 。近年來,針對建築施工企業(ye) 的特殊性,江蘇允許對難以按繳費工資參保繳費的建設工程項目使用建築工人特別是農(nong) 民工,以工程項目為(wei) 單元在項目所在地優(you) 先參加工傷(shang) 保險。據統計,目前江蘇建築業(ye) 工傷(shang) 保險參保人數288.76萬(wan) 人,建設工程新開工項目參保率95%以上。但在實際工作中發現,一些建築施工企業(ye) 不重視考勤,對從(cong) 業(ye) 人員動態實名製管理不到位,發生工傷(shang) 事故後未能及時按規定申報工傷(shang) 認定;一些建築業(ye) 農(nong) 民工維權意識薄弱,缺乏自我保護,以至於(yu) 按工程項目參加工傷(shang) 保險的人員存在風控難、調查難等現象。
《意見》重申,與(yu) 建築施工企業(ye) 建立勞動關(guan) 係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shang) 保險;不能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shang) 保險的工程建設項目用工,應在項目施工地按項目參加工傷(shang) 保險;按項目參加工傷(shang) 保險的從(cong) 業(ye) 人員實行動態實名製管理,項目總承包單位或者授權分包單位應在各施工單位進場後,及時向社會(hui) 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施工人員名單,進一步增加對工程建設項目從(cong) 業(ye) 人員工傷(shang) 保險保障的可操作性。
注冊(ce) 地和經營地不一致,如何申請工傷(shang) 賠償(chang) ?
在不少工傷(shang) 保險案件中,存在用人單位注冊(ce) 地、生產(chan) 經營地不一致的情形,《意見》明確了這些情形涉及的先行支付管轄權分配規則。
具體(ti) 看來,用人單位注冊(ce) 地與(yu) 生產(chan) 經營地不在同一地區,在兩(liang) 地均未參保繳費的,職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注冊(ce) 地申請先行支付。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在兩(liang) 地均未參保繳費的,被派遣職工在用工單位所在地進行工傷(shang) 認定、勞動能力鑒定。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均不支付工傷(shang) 保險待遇的,向用工單位所在地申請先行支付,避免因管轄權不明確推諉扯皮,壓實申請先行支付工傷(shang) 職工的責任,要求其不得放棄要求第三人、用人單位支付工傷(shang) 醫療費和工傷(shang) 保險待遇的權利,以免社保經辦機構向第三人、用人單位追償(chang) 時產(chan) 生糾紛。
《意見》還明確,工傷(shang) 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nei) ,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滿後應回用人單位上班。停工留薪期滿至勞動能力鑒定結束前,用人單位不能安排適當工作的,原工資福利待遇照發;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工傷(shang) 職工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勞動的,可以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工傷(shang)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wei) 一級至四級傷(shang) 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ge) 人以傷(shang) 殘津貼為(wei) 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養(yang) 老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後不符合享受基本養(yang) 老保險待遇的,由工傷(shang) 保險基金繼續按月支付傷(shang) 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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