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劉彥平一審被判死緩
中新社北京1月10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cong)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1月10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安全部原黨(dang) 委委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劉彥平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劉彥平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ge) 人全部財產(chan) ,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wei) 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劉彥平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開資料顯示,劉彥平生於(yu) 1955年8月,河北豐(feng) 南人,1974年4月參加工作,197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2022年9月,官方通報劉彥平嚴(yan) 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dang) 籍和公職,他被指涉及政治、組織、廉潔等多個(ge) 方麵問題,並涉及“參加孫力軍(jun) 政治團夥(huo) ”等。
如今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劉彥平利用擔任公安部警衛局副局長、政委、局長,公安部黨(dang) 委委員、部長助理、副部長,國家安全部黨(dang) 委委員、紀委書(shu) 記、中央紀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組組長、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監察組組長,十九屆中央第五輪巡視第十四組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wei) 有關(guan) 單位和個(ge) 人在企業(ye) 經營、案件處理、工作安排、車牌辦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4億(yi) 餘(yu) 元。
法院認為(wei) ,被告人劉彥平的行為(wei) 已構成受賄罪。劉彥平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yan) 重,社會(hui) 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yu) 其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an) 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及孳息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cong) 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法院稱,根據劉彥平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國家、社會(hui) 造成的嚴(yan) 重危害,決(jue) 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wei) 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jue) 。
據知,2022年11月17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劉彥平受賄一案。根據官方當日通報的庭審過程,劉彥平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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