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公布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涉及蘇州海安東海等地
人民網南京7月3日電 為(wei) 嚴(yan) 厲打擊危險廢物非法處置和重點排汙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等領域環境違法行為(wei) ,6月30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公開4起典型案例,包括得意精密電子(蘇州)有限公司涉嫌汙染環境犯罪案;南通海安市劉群非法傾(qing) 倒、填埋固廢案;利用指紋溯源新技術和跨部門大數據融合研判,精準查處異地偷排高濃度廢液至汙水管網案;東(dong) 海縣某廢棄養(yang) 殖場地下填埋危險廢物涉嫌環境汙染犯罪案。
具體(ti) 通報如下:
一、得意精密電子(蘇州)有限公司涉嫌汙染環境犯罪案
2023年1月6日,重點排汙單位得意精密電子(蘇州)有限公司化學需氧量自動監測數據顯示超標,蘇州市相城環境監測站至現場進行技術核查,發現該單位正在使用消防水管向自動監測采樣處的排放池注水,監測站將上述情況立即通報蘇州市相城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迅速趕赴現場對該單位開展現場檢查,該單位已經停止注水行為(wei) 。執法人員對消防水管進行了先行登記保存,對現場人員單獨開展了調查詢問。企業(ye) EHS劉某(女)、電工倪某、具體(ti) 操作消防栓的工人朱某試圖以消防管道測試為(wei) 理由蒙騙執法人員,但經調取視頻監控,發現從(cong) 2023年1月5日下午13時開始,倪某和朱某兩(liang) 人多時段、長時間通過消防水管將消防水打入待排池,共向待排池加水四次,每次持續20分鍾左右。麵對鐵證,劉某、倪某和朱某不得不交代了利用消防水幹擾采樣口水樣以達到篡改自動監測數據的事實。至此,案件事實已初步調查清楚,2023年1月5日,倪某發現廢水處理設施加藥泵出現故障,擔心導致化學需氧量自動監測數據過高,就指使朱某按照采水周期規律,在自動監測設備每臨(lin) 采取水樣前就向采樣口所處的排放池加注消防水,以降低化學需氧量等在線數據,確保自動監測數據不超標。
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wei) 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guan) 於(yu) 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七項的規定,已構成汙染環境罪,生態環境部門於(yu) 2023年3月13日移送公安機關(guan) ,公安機關(guan) 對2名涉案人員采取刑事強製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中。
二、南通海安市劉群非法傾(qing) 倒、填埋固廢案
2022年10月22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在海安市雅周鎮東(dong) 樓村四季采摘園南側(ce) 原取土坑發現有建築垃圾及泥狀固廢填埋,表麵已使用新土覆蓋,有部分黃色、黑色泥狀固廢裸露,可見有黃色晶體(ti) ,現場能聞到明顯異味。2022年11月10日,南通市海安生態環境局對劉群進行調查詢問,確定傾(qing) 倒固廢主體(ti) 為(wei) 劉群等人員,傾(qing) 倒的固廢包含建築垃圾及汙泥等。根據江蘇環保產(chan) 業(ye) 技術研究院股份公司2022年10月30日出具的“關(guan) 於(yu) ‘海安市雅周鎮農(nong) 業(ye) 園非法填埋固體(ti) 廢物’事件涉及公私財產(chan) 損失費用的預估說明”和2022年11月7日出具的“關(guan) 於(yu) ‘海安市雅周鎮農(nong) 業(ye) 園傾(qing) 倒填埋廢物’的初步認定意見”,公私財產(chan) 損失預估為(wei) 37.125萬(wan) 元且傾(qing) 倒、填埋的固廢屬於(yu) 有害物質。
上述行為(wei)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海安生態環境局對劉群立案調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九項規定,將相關(guan) 涉案人員移送公安部門處理,公安已立案,目前摸排涉案人員約10人,均取保候審。
三、利用指紋溯源新技術和跨部門大數據融合研判,精準查處異地偷排高濃度廢液至汙水管網案
2022年10月27日早上約七時,蘇州市吳中區城南汙水處理廠(以下簡稱“城南汙水廠”)生化好氧段儀(yi) 表多次顯示硝酸鹽指數突然降低,疑似受到異常來水衝(chong) 擊,出水氨氮指標存在超標風險。10時接報後,蘇州市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執法局”)啟動應急響應,派出執法人員40餘(yu) 名排查城南汙水廠服務區域的管網和窨井,共排查沿線窨井108個(ge) ,采集城南汙水廠各處理環節和10個(ge) 提升泵站水樣共315個(ge) ,包括城南汙水廠一周內(nei) 的進水留樣,委托清華蘇州環境研究院開展發光菌毒性測試和水質指紋檢測。結果表明:發光菌毒性抑製時間段、水質指紋檢測異常時間段、城南汙水廠受衝(chong) 擊時間段相吻合。對水樣的水質指紋進一步溯源研究,發現造成城南汙水廠衝(chong) 擊的廢水流經了6號泵站,同時6號泵站上遊4號泵站水質指紋與(yu) 城南汙水廠異常進水相似度93%,認定異常來水為(wei) 與(yu) 城南汙水廠相距18公裏(汙水管道長度)的4號泵站。
接入4號泵站的管道複雜,而且企業(ye) 多達474家,市執法局協調市稅務部門,共享相關(guan) 企業(ye) 物料、產(chan) 品等數據,對具有相關(guan) 特征因子的企業(ye) 數據與(yu) 自來水公司調取的使用工業(ye) 自來水的企業(ye) 進行交叉比對、分析研判,13家企業(ye) 存在嫌疑,立即開展采樣調查,與(yu) 4號泵站異常水質指紋比對,均不符合相關(guan) 指紋特征,排除了13家企業(ye) 作案嫌疑。與(yu) 此同時,調取4號泵站前幾日監控視頻,通過反複查看、仔細甄別,在4號泵站附近發現槽罐車停靠跡象。
市執法局將該線索移送給蘇州市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接到線索後,對4號泵站周邊區域及車輛進行係統性排查,經視頻接力、數據分析和高速卡口記錄比對等,查明以趙某為(wei) 首的犯罪團夥(huo) (含城南汙水廠內(nei) 部工作人員)雇傭(yong) 連雲(yun) 港、常州、上海等地物流公司槽罐車(22車次),通過內(nei) 部人員獲得4號泵站鑰匙,將南通相關(guan) 企業(ye) 約660噸高濃度廢液偷倒入4號泵站外靠近出水口的窨井,經鑒定,高濃度廢液屬於(yu) 危險廢物。該股廢水經汙水管網最終流入城南汙水廠,造成汙水廠受到衝(chong) 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趙某等人非法傾(qing) 倒危險廢物涉嫌汙染環境罪。目前,已對汙水處理廠相關(guan) 負責人、企業(ye) 相關(guan) 人員、運輸公司負責人以及駕駛員等18人采取刑事強製措施。
四、東(dong) 海縣某廢棄養(yang) 殖場地下填埋危險廢物涉嫌環境汙染犯罪案
2022年7月5日,連雲(yun) 港市東(dong) 海生態環境局根據信訪舉(ju) 報對東(dong) 海縣某廢棄養(yang) 殖場進行調查。經查,該養(yang) 殖場地下填埋有固體(ti) 廢物,院內(nei) 貯存有廢棄汽車海綿墊及塑料等固體(ti) 廢物。經司法鑒定中心對該養(yang) 殖場地填埋的固體(ti) 廢物進行檢測鑒定,結果表明填埋的固體(ti) 廢物含有有毒物質石油溶劑且含量大於(yu) 3%,認定為(wei) 危險廢物。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shu) ,該養(yang) 殖場地下填埋固體(ti) 廢物平均深度3.47米,汙染麵積1528.35平方米,填埋總量6110噸。經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費用為(wei) 1607.045萬(wan) 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東(dong) 海縣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移送東(dong) 海縣公安局查處。目前,公安機關(guan) 已立案,對養(yang) 殖場負責人魯某采取刑事強製措施,該案仍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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