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實施辦法
為(wei) 進一步嚴(yan) 肅精準查處涉及黨(dang) 組織、黨(dang) 員、監察對象的誣告陷害行為(wei) ,規範信訪舉(ju) 報工作秩序,推動勤廉浙江建設,日前,浙江省委反腐敗協調小組印發《浙江省查處誣告陷害行為(wei) 實施辦法》。
據悉,該《實施辦法》由浙江省紀委監委牽頭起草,以2019年1月出台的《浙江省紀檢監察機關(guan) 處置誣告陷害行為(wei) 暫行辦法》為(wei) 基礎,結合4年來工作實踐,聚焦查處誣告陷害的重點難點,突出明確工作責任和具體(ti) 程序,著力解決(jue) “定性難、取證難、查處難”問題。
《實施辦法》明確,查處誣告陷害行為(wei) 應當遵循依紀依法、實事求是,教育在先、重在震懾,分級負責、分工合作的原則,貫徹落實依法查處、精準查處、高效查處,審慎從(cong) 嚴(yan) 、震懾為(wei) 主、嚴(yan) 禁濫用的工作理念,著力營造既旗幟鮮明又穩妥有序的工作局麵。
結合工作實際,為(wei) 更有效查處誣告陷害,《實施辦法》對納入誣告陷害查處範疇作出新的調整。除了行為(wei) 人向有關(guan) 機關(guan) 誣告外,《實施辦法》還將行為(wei) 人通過網絡等渠道公開散布的行為(wei) ,以及錯告誤告經紀檢監察機關(guan) 查證不屬實並反饋提醒後,仍就相同問題持續惡意舉(ju) 報,造成不良影響的,也納入誣告陷害查處範疇。
針對此前工作實踐中,各機關(guan) 職責分工不夠明確等問題,《實施辦法》規定,各級黨(dang) 委全麵領導查處誣告陷害行為(wei) 工作,各級黨(dang) 委反腐敗協調小組具體(ti) 牽頭協調推動。各有關(guan) 機關(guan) 、單位健全信息互通、線索移送、聯動處置工作機製。同時,《實施辦法》還進一步細化操作流程,暢通紀檢監察機關(guan) 與(yu) 公檢法等機關(guan) 的銜接協作,形成工作閉環。
此外,針對誣告陷害罪目前尚無司法解釋,存在定罪起點高、查處難等問題,《實施辦法》還依據《紀檢監察機關(guan) 處理檢舉(ju) 控告工作規則》的有關(guan) 條款,規定了嚴(yan) 重幹擾巡視巡察、審查調查等工作,借反映問題尋釁滋事等6種從(cong) 重處理情形,以及主動停止誣告陷害行為(wei) 、積極配合調查等3種從(cong) 輕處理情形。同時明確,行為(wei) 人通過誣告陷害行為(wei) 獲取的不當利益應當予以糾正;被誣告陷害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補救;查處工作中還應當注意保護行為(wei) 人正當、合法權益,推動解決(jue) 合理合法訴求。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