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立法促進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 “事故責任如何劃分”有依據
11月29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六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關(guan) 於(yu) 促進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決(jue) 定》,明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wei) 促進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全國首部省級地方性法規,該決(jue) 定針對新業(ye) 態新問題進行創製性立法,為(wei) 江蘇相關(guan) 產(chan) 業(ye) 繼續走在全國前列提供了法治保障。
新業(ye) 態呼喚法治規範
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是人工智能、大數據、雲(yun) 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與(yu) 汽車、交通等傳(chuan) 統產(chan) 業(ye) 深度融合的戰略性新興(xing) 業(ye) 態。
自動駕駛汽車上路如何規範行駛?出了事故算誰的責任?基礎設施由誰來建?諸如此類問題亟需作答。“國家層麵尚未就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專(zhuan) 門立法,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智能網聯汽車示範應用與(yu) 商業(ye) 化應用等方麵還存在法律空白。”省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表示,為(wei) 此省人大常委會(hui) 將製定促進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決(jue) 定列入今年的立法項目。
由於(yu) 無上位法,如何確定立法思路成為(wei) 首要問題。立法參與(yu) 方充分溝通、協商,統一總體(ti) 思路為(wei) 三方麵:從(cong)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guan) 決(jue) 策部署角度,立法圍繞加快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推廣應用、強化智能網聯汽車安全、提升交通運行效率、改善群眾(zhong) 出行體(ti) 驗等現實需求,推動構建產(chan) 業(ye) 與(yu) 應用體(ti) 係;從(cong) 為(wei) 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應用與(yu) 商業(ye) 化應用等提供法律支撐角度,準確把握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趨勢角度,結合省情實際作出適度前瞻的製度設計;從(cong) 應對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實際需求角度,有序引導和推進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
表決(jue) 通過的決(jue) 定中,構建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產(chan) 業(ye) 與(yu) 應用體(ti) 係十六字原則“創新引領、包容審慎、應用牽引、安全有序”,集中體(ti) 現了上述立法思路。
對產(chan) 業(ye) 創新協同發展亮“綠燈”
作為(wei) “小切口”立法,決(jue) 定僅(jin) 19條,不分章節,重點強化了政府部門的引導推動責任。其中要求,省政府加強領導,製定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政策;省工業(ye) 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統籌實施和監測評估,有關(guan) 部門各負其責促發展。該決(jue) 定還強化了車聯網先行先試區發展責任,也鼓勵和支持其他有條件的地區有序推進產(chan) 業(ye) 發展。
決(jue) 定要求省級層麵統籌省涉企相關(guan) 專(zhuan) 項資金,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相關(guan) 專(zhuan) 項資金、產(chan) 業(ye) 發展基金,鼓勵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創新金融產(chan) 品、完善金融服務,鼓勵保險機構開發保險產(chan) 品,為(wei) 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產(chan) 業(ye) 發展提供支持。
該決(jue) 定結合產(chan) 業(ye) 發展結構性需求,鼓勵和支持產(chan) 業(ye) 鏈上下遊配套合作,建立多層次產(chan) 業(ye) 技術創新體(ti) 係;支持企業(ye) 與(yu) 科研機構等加強產(chan) 學研合作,推進車規級芯片、智能傳(chuan) 感器、車載操作係統等領域的關(guan) 鍵核心技術攻關(guan) 和科技成果轉化。
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大、標準難統一,推動車聯網基礎設施規範有序建設成為(wei) 立法重點。省工業(ye) 和信息化廳二級巡視員喬(qiao) 亦哲介紹,決(jue) 定明確由省工業(ye) 和信息化部門負責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和監測評估,統籌推進基礎設施建設。先行先試區負有規範有序推進車路協同基礎設施、車聯網通信網絡、車聯網數據管理服務平台等車聯網基礎設施建設的責任,相關(guan) 部門應推進道路交通相關(guan) 數據互聯互通、共享開放和開發利用。
對非法向境外提供數據亮“紅燈”
此次立法一方麵鼓勵探索拓展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的應用領域,另一方麵注意應對網絡和數據安全方麵的新問題。
近年來,網絡終端中存在的入侵攻擊、數據竊取、信息篡改等安全隱患,正逐步向車聯網領域滲透。車聯網技術的信息安全問題主要集中在車輛平台自身、傳(chuan) 輸通信和數據隱私安全等方麵,決(jue) 定也對此作了針對性規範。
這些規定大多規範企業(ye) 行為(wei) 。如企業(ye) 應按照有關(guan) 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製性要求,建立網絡安全管理製度,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製度,加強網絡安全監測,製定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采取加密等技術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相關(guan) 企業(ye) 要按照有關(guan) 規定落實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和個(ge) 人信息保護製度,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防止數據遭到篡改、破壞、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
值得注意的是,決(jue) 定要求依法將在我國境內(nei) 運營中收集和產(chan) 生的重要數據和個(ge) 人信息存儲(chu) 在境內(nei) ,因業(ye) 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辦理相關(guan) 手續。
“事故責任如何劃分”有依據
車聯網和智能網聯汽車商業(ye) 化應用逐漸推開,不可避免的交通事故如何處理、權責怎樣劃分,國內(nei) 外鮮有先例。決(jue) 定從(cong) 明確管理部門、事故處理規則、責任主體(ti) 等角度作了規定。
智能網聯汽車在道路測試、示範應用、商業(ye) 化應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誰來管?決(jue) 定明確,其間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情形或者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事故怎麽(me) 處理?今年7月全麵修訂的《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有規定: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機動車駕駛人實施處罰;完全自動駕駛汽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wei) 的,由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汽車所有人、管理人進行處理。
發生事故後,企業(ye) 如何合理擔負責任?智能網聯汽車產(chan) 品生產(chan) 者、銷售者應當按照規定對其生產(chan) 、銷售的產(chan) 品質量負責,建立完善產(chan) 品售後服務和質量安全追溯機製。在智能網聯汽車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及人身、財產(chan) 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其他緊急狀況時,車輛生產(chan) 者、銷售者應當按照車輛所有人、管理人、駕駛人或者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時、全麵的技術支持或者救援服務,保障其人身、財產(chan) 安全。(陳月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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