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航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製度)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七次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關(guan) 於(yu) 修改慈善法的決(jue) 定,修改後的慈善法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的修改有何亮點?如何助力推動慈善事業(ye) 高質量發展?記者進行了采訪。
兼顧促進發展與(yu) 強化監管
“修改慈善法,是更好適應我國慈善事業(ye) 發展、營造良好慈善社會(hui) 氛圍的客觀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社會(hui) 法室主任石宏說。
規定政府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的責任,是本次慈善法修改的一大亮點。
長期以來,民政部門在推動慈善事業(ye) 的發展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於(yu) 慈善法的實施涉及麵很廣,還需要總體(ti) 統籌。“比如,推動稅收優(you) 惠等政策落地方麵,就不能僅(jin) 靠民政部門,而需要多部門協同努力。”北京市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國科說。
對此,法律第六條修改為(wei)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督促和指導有關(guan) 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nei) 做好慈善事業(ye) 的扶持發展和規範管理工作。
法律還規定了政府負有扶持慈善事業(ye) 發展之責。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中國社會(hui) 保障學會(hui) 會(hui) 長鄭功成介紹,包括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給予稅收優(you) 惠,提供財政支持(購買(mai) 服務),實行慈善榮譽褒獎,以及搭建慈善信息平台、健全信用記錄等多種相關(guan) 服務,這是我國慈善事業(ye) 獲得更大發展的重要條件。
一方麵是促進發展,一方麵是強化監管。此次修法對合作開展公開募捐作出更加嚴(yan) 格的規定。
此前慈善法規定,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ge) 人基於(yu) 慈善目的,可以與(yu)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在現實實踐中,一些具有公募資格的組織出於(yu) 便利在特定地方開展募捐等目的,與(yu) 相關(guan) 機構合作募捐,但有的追求不法利益,再加上對其監管不力,產(chan) 生一些亂(luan) 象。
去年,某慈善基金會(hui) 陷入“配捐”詐騙風波。該基金會(hui) 誌願者柯某被指涉嫌卷走某募捐項目上千萬(wan) 元善款。事後,該基金會(hui) 回應,其與(yu) 當地一家機構合作成立救助站,柯某並非該基金會(hui) 工作人員,但曾在合作機構中擔任誌願者。
本次法律修改,進一步明確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開展公開募捐。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對合作方進行評估,依法簽訂書(shu) 麵協議,在募捐方案中載明合作方的相關(guan) 信息,並對合作方的相關(guan) 行為(wei) 進行指導和監督。
法律還進一步規範了慈善組織募捐成本。此前,慈善法僅(jin) 規定了管理費用,而未規範募捐成本。這讓一些組織鑽了空子,曾有網友反映“花十萬(wan) 元辦募捐晚會(hui) 最後籌到一萬(wan) 元”的情況。
“如今法律規定以‘最必要原則’對慈善組織的管理費用和募捐成本提出要求至關(guan) 重要。這一修改有助於(yu) 提醒慈善組織精準設計項目,規範開展募捐,審慎使用資金,降低募捐成本、提升社會(hui) 效益。”中國慈善聯合會(hui) 副秘書(shu) 長張曉青說。
回應慈善領域熱點問題
在一次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中,某地紅十字會(hui) 被曝發放救助物資不及時、分配不合理,影響一線人員工作和安全,甚至被懷疑私扣救助物資。一時間,“應急慈善”廣受關(guan) 注。
“以往多次重大災難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中,社會(hui) 各界的愛心捐獻呈現井噴之勢,但慈善領域因缺乏應急機製,有時陷入難以有效對接的困境。”鄭功成說。
此次慈善法修改,總結近年來重大突發事件應對中慈善活動開展的經驗教訓,吸收地方立法中的好做法,並與(yu) 既有相關(guan) 法律法規協調銜接,係統作出相應製度安排,回應了社會(hui) 期待。
“可以預見,伴隨法律的實施,以後一旦發生重大災難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時,慈善領域的行為(wei) 將在有序協調的條件下更加高效。如,法律明確要求當地政府提供需求信息,能有效避免不符合災區需求的物資捐贈,進而提升慈善的有效性。”鄭功成說。
不久前,某地發生一起女童被狗咬傷(shang) 事件,引發網友關(guan) 注和同情。事發兩(liang) 天後,女童家屬在某籌款平台上發起籌款,用於(yu) 女童的治療。短短數小時,愛心人士便完成捐款200萬(wan) 元。
然而沒過多久,網絡上開始出現籌集金額過高、女童家有房有車籌款是否必要等質疑。最後,隨著受傷(shang) 女童情況穩定,籌款平台與(yu) 發起人協商將未使用的所有善款原路退回。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個(ge) 人網絡求助現象不斷增多。這在幫助大病患者籌集醫療費用等方麵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亂(luan) 象,對整個(ge) 行業(ye) 的公信力產(chan) 生消極影響。”石宏說。
據介紹,各網絡平台開通的個(ge) 人大病求助通道,在過去,不被認為(wei) 是法律上的慈善活動,僅(jin) 受民法典、刑法和相關(guan) 法規規製,缺乏專(zhuan) 門指導和監督。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wei) 說,此次慈善法修改統籌考慮各方麵意見,在附則中對個(ge) 人求助行為(wei) 及個(ge) 人求助網絡服務平台作出規定,一方麵要求求助人和信息發布人應當對信息真實性負責,不得通過虛構、隱瞞事實等方式騙取救助;另一方麵明確從(cong) 事個(ge) 人求助網絡服務的平台應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對通過其發布的求助信息真實性進行查驗。
攜手共推法律更好落地落實
不久前,某基金會(hui) 接受某單位慈善捐贈後,在捐贈協議未約定的情況下計提了管理費用,違反了慈善法相關(guan) 規定。於(yu) 是,民政部門依法對該基金會(hui) 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近年來,民政等相關(guan) 部門對慈善領域的違法行為(wei) 加大處置力度。但處罰的範圍、力度特別是對相關(guan) 人員的處罰還需要進一步明確規定。“本次慈善法修改,加大對違法行為(wei) 懲罰力度,強化慈善組織、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慈善活動參與(yu) 者的法律責任。”石宏說。
除對慈善組織進行處罰外,法律還加大了對相關(guan) 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
複旦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塗雲(yun) 新認為(wei) ,新修改的慈善法增加了職業(ye) 限製,追責製度更加完善,有利於(yu) 慈善組織從(cong) 業(ye) 人員更好約束自己的行為(wei) ,推動慈善行業(ye) 內(nei) 部形成自律共識。
法律更好落地落實,還需各方攜手努力。
“慈善法修改決(jue) 定的全麵有效實施,需要配套法規規章等加以細化、具體(ti) 化。”石宏舉(ju) 例說,修改決(jue) 定降低慈善組織申請公開募捐資格的年限要求,對慈善組織募捐成本、信息公開等提出新的要求,相關(guan) 部門需要根據修改內(nei) 容對相關(guan) 法規規章進行修改,確保與(yu) 慈善法規定一致。
北京大學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認為(wei) ,下一步,慈善組織內(nei) 部治理結構問題仍有待法律層麵的規製完善,行業(ye) 自律和外部監管間的均衡需要法律進一步推動。
也有專(zhuan) 家指出,慈善法修改明確設立慈善信托開展慈善活動的享受稅收優(you) 惠,但享有何種優(you) 惠,還需要相關(guan) 部門進一步製定具體(ti) 的部門規章或政策文件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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