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規則,依法治理“寵物傷人”
飼養(yang) 寵物成為(wei) 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但部分飼養(yang) 人和管理人缺乏文明意識、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對犬隻疏於(yu) 管理,引發矛盾糾紛。近年來,犬隻傷(shang) 人事件時有發生,受到社會(hui) 關(guan) 注。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飼養(yang) 動物損害責任典型案例,倡導文明養(yang) 犬。“希望養(yang) 犬人在攜帶寵物出行的同時,攜上規則、記住安全、扛起責任,履行好義(yi) 務。”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說。
劉某某飼養(yang) 了一隻市區內(nei) 禁止飼養(yang) 的大型犬。7歲的徐某某跟隨祖母王某某在小區內(nei) 玩耍,偶遇劉某某牽領該犬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時,該犬突然抓傷(shang) 徐某某麵部。之後,雙方就賠償(chang) 事宜協商未果,徐某某家提起訴訟。
民法典規定,禁止飼養(yang) 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ang) 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規定表明,禁止飼養(yang) 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的飼養(yang) 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嚴(yan) 格的無過錯責任,無權抗辯減少或者免除責任。審理法院認為(wei) ,劉某某飼養(yang) 的阿拉斯加犬屬於(yu) 該市禁止飼養(yang) 的大型犬,雖然徐某某逗犬有過錯,但也不能減輕劉某某的責任,徐某某由此產(chan) 生的合理費用劉某某均應予以賠償(chang) 。
“人民法院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重要環節,著重加強對烈性犬致人損害法律責任的規製。”陳宜芳說。最高法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司法解釋(一)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禁止飼養(yang) 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動物飼養(yang) 人或者管理人主張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陳宜芳介紹,目前,最高法正加快推進司法解釋製定和完善,嚴(yan) 格落實危險動物致損責任,統一裁判標準,解決(jue) 法律適用中的爭(zheng) 議;同時,為(wei) 養(yang) 犬人士提供行為(wei) 指引,引導其充分認識自己的社會(hui) 責任和法律責任,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此外,飼養(yang) 的犬隻致人損害,飼養(yang) 人或者管理人能夠減輕或免除責任的條件較為(wei) 嚴(yan) 格。“飼養(yang) 人飼養(yang) 的犬隻不屬於(yu) 禁止飼養(yang) 的範圍,犬隻飼養(yang) 行為(wei) 也沒有違反管理規定,此種情形下犬隻咬傷(shang) 他人,飼養(yang) 人原則上應承擔賠償(chang) 責任。但是,飼養(yang) 人能夠舉(ju) 證證明是因被侵權人重大過失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賠償(chang) 責任;飼養(yang) 人能夠舉(ju) 證證明是因被侵權人故意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免除賠償(chang) 責任。”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杜軍(jun) 表示,動物飼養(yang) 人、管理人要依法、文明飼養(yang) 管理動物,防止和避免他人受到損害。同時,提醒大家不要隨意逗弄動物,共同防範動物致損事件發生。
飼養(yang) 的犬隻致人損害的行為(wei) ,並非僅(jin) 限於(yu) 犬隻撕咬、抓撓等與(yu) 人的身體(ti) 直接接觸的行為(wei) 。犬隻靠近他人吠叫、聞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為(wei) ,在特定情況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進而相應產(chan) 生身體(ti) 損害的後果。即使犬隻未與(yu) 他人發生直接身體(ti) 接觸,但隻要與(yu) 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guan) 係,同樣屬於(yu) “飼養(yang) 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飼養(yang) 人仍應承擔相應責任。
張某甲駕駛電瓶車途經某村一路段時,張某乙飼養(yang) 的黑色大型犬追逐電瓶車,導致張某甲受驚嚇摔倒,膝關(guan) 節受傷(shang) 。後經鑒定,張某甲膝關(guan) 節構成十級傷(shang) 殘,遂將張某乙訴至法院。審理法院認為(wei) ,飼養(yang) 動物的危險性並不僅(jin) 限於(yu) 身體(ti) 上的直接接觸導致傷(shang) 害,給他人造成驚嚇也屬危險情形,飼養(yang) 人未盡到管理義(yi) 務,不能證明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應承擔全部賠償(chang)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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