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設鼓勵民營企業參與特許經營條款
本報北京4月8日電 (記者劉誌強)日前,為(wei) 進一步規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活動,鼓勵和引導社會(hui) 資本參與(yu)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e) 建設運營,國家發展改革委會(hui) 同財政部、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民銀行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e) 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本次修訂對標《關(guan) 於(yu) 規範實施政府和社會(hui) 資本合作新機製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改革要求,對特許經營領域突出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製度設計,進一步強化製度執行效力。
一是規範特許經營實施方式。對特許經營實施方式進行列舉(ju) ,包含“新建/改擴建—運營—移交(BOT)”“新建/改擴建—擁有並運營—移交(BOOT)”“轉讓—運營—移交(TOT)”等實施方式,並規定禁止通過“建設—移交(BT)”方式逃避運營義(yi) 務或墊資施工。
二是鼓勵民營企業(ye) 參與(yu) 。將特許經營最長期限延長到40年,鼓勵民營企業(ye) 通過直接投資、獨資、控股、參與(yu) 聯合體(ti) 等多種方式參與(yu) 特許經營項目,並應遵守《指導意見》有關(guan) 支持清單關(guan) 於(yu) 民營企業(ye) 項目領域和股比的規定,明確特許經營者改善經營管理和改進技術獲得的收益歸其所有。
三是改進特許經營項目管理程序。進一步完善特許經營可行性論證程序,明確不同投資模式下應當適用的項目投資管理程序。進一步健全細化特許經營各方的信息披露機製。
四是明確特許經營模式管理責任分工。地方政府負主體(ti) 責任,發展改革部門牽頭推進,有關(guan) 行業(ye) 部門負責項目實施和監管,財政部門加強預算管理。
為(wei) 著力解決(jue) 民營企業(ye) “入場難”問題,《管理辦法》將促進民間投資作為(wei) 立法目的在總則中予以明確,要求必須以公開競爭(zheng) 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杜絕以單一來源采購、直接委托等方式規避競爭(zheng) 。專(zhuan) 設鼓勵民營企業(ye) 參與(yu) 特許經營條款、不同所有製企業(ye) 融資同等待遇等金融支持措施,加大對民營企業(ye) 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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