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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建設“一帶一路”海外利益領事與外交保護能力

發布時間:2022-01-07 09:34: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一帶一路”進行時】

  作者:王 棟(南開大學國際法學博士)徐祥民(中國法學會(hui) 理事、學術委員會(hui) 委員)

  2021年11月,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第三次“一帶一路”建設座談會(hui) 上指出,要正確認識和把握共建“一帶一路”麵臨(lin) 的新形勢。當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正加速演變,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chan) 業(ye) 變革帶來的激烈競爭(zheng) 前所未有,氣候變化、疫情防控等全球性問題對人類社會(hui) 帶來的影響前所未有,共建“一帶一路”國際環境日趨複雜。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要紮牢風險防控網絡,努力實現更高合作水平、更高投入效益、更高供給質量、更高發展韌性,推動共建“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不斷取得新成效。

  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發展逐步加快,尤其是2013年“一帶一路”倡議提出以來,我國的海外投資規模快速增長,已經成為(wei) 世界第一大對外投資國,我國的海外利益也越來越多。當世界進入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時,不論是國家還是公民、法人等利益主體(ti) ,都會(hui) 關(guan) 心我國海外利益的維護,而領事與(yu) 外交保護就是十分重要的保護手段。

  按照國際法規定,國籍國對在外國的本國公民擁有屬人管轄權。因此,國籍國可以對在外國的本國公民進行“領事保護”和“外交保護”。領事保護,是指派遣國的外交、領事機關(guan) 或領事官員,在國際法允許的範圍內(nei) ,在接受國保護派遣國的國家利益、本國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wei) 。可以看出,領事保護不需要“損害實際發生”,也不以“用盡當地救濟”為(wei) 條件。這種保護屬於(yu) “當地救濟”中的一種方式。它是外交保護的前置常態性、職權性預警和應急保護機製。外交保護,是指一國在它的國民遭受另一國國際不法行為(wei) 的損害,而那些國民的合法權益通過正常途徑不能得到滿足時,有權向其受害的國民提供保護。“損害實際發生”“用盡當地救濟”是外交保護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外交保護是領事保護機製用盡後的兜底性保護方式。兩(liang) 種保護機製均是我國維護海外利益的重要手段,我國在兩(liang) 種保護機製的構建方麵已經作出了多年的努力和探索。

  21世紀以來,中國逐步建立了中央、地方、駐外使領館、企業(ye) 和公民個(ge) 人“五位一體(ti) ”的境外安保工作聯動網絡,形成了立體(ti) 式領事保護機製模式,海外安全應急和保障能力取得了長足進展。2018年3月,外交部結合工作實踐,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與(yu) 協助工作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並公開征求公眾(zhong) 意見。征求意見稿簡明細致、體(ti) 係完善、責任明確,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從(cong) 法律位階上看,起草中的征求意見稿屬於(yu) 行政法規。在製度初創時期,先製定一部行政法規是符合實際的,也是符合發展規律的。黨(dang) 的十九屆四中全會(hui) 提出,要構建海外利益保護和風險預警防範體(ti) 係,完善領事保護工作機製,維護海外同胞安全和正當權益,保障重大項目和人員機構安全。

  2011年利比亞(ya) 撤僑(qiao) 行動中,中國首次動用軍(jun) 事力量,僅(jin) 12天就撤離了3萬(wan) 多名我國在利比亞(ya) 的僑(qiao) 民,是一次舉(ju) 世矚目的國家力量展示。2015年3月也門政壇爆發危機,中國在也門的629名僑(qiao) 民受困,麵對美國都無法進行的撤僑(qiao) 行動,中國利用在亞(ya) 丁灣執行任務的軍(jun) 艦安全完成撤僑(qiao) 行動。可見中國已在領事保護領域采取過重大舉(ju) 措,取得了巨大成就。

  除了多次撤僑(qiao) 行動中我國展現出的強大應急處理能力,我國也已經著手將更多精力放在防護預警機製的建設上,完善我國的海外風險預警體(ti) 係,做到“防患於(yu) 未然”。目前,預警信息溝通平台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組織之間的信息溝通平台,以及中國政府和外國政府之間的信息溝通平台。中國已經建立了政府和非政府組織之間的信息溝通平台。借助境外中國公民和機構安全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hui) 議機製,政府和非政府組織之間可以實現信息共享。

  相對於(yu) 領事保護,外交保護通過將國民“私權利”上的糾紛上升為(wei) 國家與(yu) 國家之間的爭(zheng) 端,為(wei) 海外國民提供“用盡當地救濟”後的保護,是保護我國海外利益的一項重要製度。在有關(guan) 我國海外華人合法權益受損的相關(guan) 案例中,我國都是通過領事保護或協助的形式維護相關(guan) 利益的。而孟晚舟案讓我們(men) 看到了我國政府的外交保護力量,展示了中國強大的外交保護實力。關(guan) 於(yu) 孟晚舟案,中國多次表明嚴(yan) 正立場,美加兩(liang) 國濫用其雙邊引渡條約,對中國公民無理采取強製措施,是對中國公民合法權益的嚴(yan) 重侵犯。同時,敦促美方立即撤銷對孟晚舟的逮捕令,不要發出正式引渡請求,並敦促加方立即釋放孟晚舟,切實保障她的合法、正當權益。這些都是中國政府對公民孟晚舟行使外交保護的方式。最終,在中國政府的外交保護努力之下,2021年9月25日晚,孟晚舟結束了加拿大方麵近3年的非法拘押,乘坐中國政府包機抵達深圳寶安國際機場,順利回到祖國。孟晚舟案是中國外交保護能力建設進程中的裏程碑事件,極大提振了中國人民對黨(dang) 和國家外交保護能力的信心,也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國政府對本國公民合法利益提供保護的決(jue) 心。孟晚舟案也提醒我們(men) 重新審視外交保護製度建設的重要性,中國的外交保護製度許多方麵仍處於(yu) 起步階段,有著巨大的製度建設潛力。

  從(cong) 維護海外利益的實際需要看,我國應加強對外交保護國際法規則的研究,積極參加相關(guan) 國際法的製定,及時建立健全我國自己的外交保護製度。我國政府已經為(wei) 此作出十分積極的努力,在聯合國《外交保護條款草案》的立法過程中,我國政府積極參與(yu) ,並闡述了我國的立場和建議。此外,還應完善外交保護的指導性政策。外交保護國內(nei) 立法隻是外交保護實施的一個(ge) 方麵,大量的外交保護行為(wei) 需要用指導性政策去統領。例如,對哪些案例要進行外交保護,應根據國家外交工作的需要來酌定,這就要求製定完善的指導性政策來配套執行。

  當前,中國正意氣風發向著全麵建成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強國的第二個(ge) 百年奮鬥目標邁進。在此進程中,中國從(cong) 資本流入國向對外投資國轉變,從(cong) 國際法規則運用者向國際法規則創造者轉變。完善海外利益保護能力的建設,是這一時期的重要課題。黨(dang) 的十九屆四中全會(hui) 提出,加強涉外法治工作,建立涉外工作法務製度,加強國際法研究和運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這為(wei) 進一步完善海外利益保護立法提供了指引。中國將堅持在黨(dang) 的領導下,國內(nei) 國際製度環境建設並重,大力推進法治建設,促進共建“一帶一路”,實現中華民族自我成就與(yu) 世界人民共享發展的有機統一。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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