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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的法治保障

發布時間:2022-01-24 10:22: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作者:朱全寶(浙江省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寧波大學法學院教授)

  公平正義(yi) 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本質要求,維護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是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保障。黨(dang) 的十九屆六中全會(hui) 通過的《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黨(dang) 的百年奮鬥重大成就和曆史經驗的決(jue) 議》強調,保障和促進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努力讓人民群眾(zhong) 在每一項法律製度、每一個(ge) 執法決(jue) 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yi) 。深入學習(xi) 貫徹黨(dang) 的十九屆六中全會(hui) 精神,需要從(cong) 立法、執法、司法等多個(ge) 維度切實提升人民群眾(zhong) 的公平正義(yi) 獲得感,以法治保障和促進整個(ge) 社會(hui) 的公平正義(yi) 。

  建構完備的法律規範體(ti) 係

  堅持科學立法。2015年《立法法》修改後,地方立法權得到擴充,地方立法數量有了較大增長,也給立法質量帶來一定挑戰。為(wei) 此,需要在立法立項、立法過程和立法後質量評估等一係列程序中貫徹“科學立法”標準。如推行立法立項專(zhuan) 家論證製度,組織科研院所的專(zhuan) 家學者、立法司法實務部門的業(ye) 務骨幹等對立法項目進行科學論證,嚴(yan) 把立法“第一道關(guan) 口”。在立法過程中,可充分發揮立法谘詢專(zhuan) 家庫的作用,吸納各領域、各行業(ye) 的專(zhuan) 家就立法過程中的規律性、規範性、專(zhuan) 業(ye) 性、技術性、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等問題進行論證。“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法律製定出來是否科學,最終要到實踐中去檢驗。鑒此,立法機關(guan) 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立法質量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及時修改和完善有關(guan) 立法。

  堅持民主立法。民主立法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體(ti) 現。2021年10月,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中央人大工作會(hui) 議上強調:“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達平台和載體(ti) ,健全吸納民意、匯集民智的工作機製,推進人大協商、立法協商,把各方麵社情民意統一於(yu) 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為(wei) 此,可通過組織立法調研、設置立法聯絡點、召開立法聽證會(hui) 、公開征集意見、吸納公眾(zhong) 旁聽等多種方式,將各方麵、各領域、各階層的意見都收集上來、吸納進來,讓公平正義(yi) 在立法上得到切實彰顯。

  堅持依法立法。依法立法是維護國家法製統一的必然要求。《憲法》明確規定:國家維護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的統一和尊嚴(yan)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立法法》亦規定:立法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cong) 國家整體(ti) 利益出發,維護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的統一和尊嚴(yan) 。當前,以憲法為(wei) 核心,由憲法相關(guan) 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wei) 支撐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已經形成,根據法製統一的要求,下位法不得與(yu) 上位法相抵觸,所有的法律製度都不得與(yu) 憲法相抵觸。不僅(jin) 如此,因地方立法權的擴充,作為(wei) 具有立法性質的規範性文件——規章,其體(ti) 係日漸龐大,確保規章立法的合法性與(yu) 合憲性將是推進依法立法的重中之重。

  建立有效的執法監督體(ti) 係

  一是強化人大監督。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製度,人大監督在國家權力監督體(ti) 係中居於(yu) 主導地位。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要完善憲法相關(guan) 法律製度,保證憲法確立的製度、原則、規則得到全麵實施,要加強對憲法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202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工作報告》提出,“加強執法司法工作監督”“持續加大執法檢查力度……聽取審議國務院關(guan) 於(yu) 研究處理‘一決(jue) 定一法’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情況的報告”。因此,國家權力機關(guan) 組織開展執法監督和執法檢查,有效促進了公正執法。

  二是強化監察監督。監察監督主要是對公職人員的監督。每一個(ge) 執法決(jue) 定、每一次執法行為(wei) 都與(yu) 執法人員密切相關(guan) 。隨著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第一次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的出台,國家權力結構發生重大調整,人大主導下的“一府兩(liang) 院”變為(wei) “一府一委兩(liang) 院”,國家監督體(ti) 係隨之重塑,監察監督作為(wei) 一種新型國家監督登上憲法和法律的舞台。《監察法》第一條即開宗明義(yi) 指出: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麵覆蓋。因此,執法人員作為(wei) 行使執法權的公職人員,理應納入監察監督的範圍。通過強化監察監督,促進執法人員依法文明規範執法,維護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

  三是強化檢察監督。檢察機關(guan) 是憲法明定的“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guan) ”,擔負著維護國家法治統一的重任。如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法律監督新格局已然形成,檢察機關(guan) 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已不限於(yu) 行政訴訟監督,還包含行政公益訴訟(含訴前程序)和行政爭(zheng) 議實質性化解等行政執法監督新內(nei) 容。202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披露,“行政機關(guan) 回複整改率99.4%,更多問題訴前即獲解決(jue) ”“針對一些行政訴訟程序空轉,深化專(zhuan) 項監督,有效化解行政爭(zheng) 議6304件”。不難發現,檢察監督大大提升了行政執法監督實效,捍衛了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

  建設有力的司法公正體(ti) 係

  其一,推進司法公開。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司法公開對預防司法腐敗、防止冤假錯案和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yi) 。從(cong) 審判角度而言,司法公開包含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shu) 公開和審務公開等內(nei) 容,尤其是審判流程公開、庭審活動公開、裁判文書(shu) 公開和執行信息公開,是司法公開的重點,受到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廣泛關(guan) 注。未來需要在拓展公開範圍、規範公開程序、落實公開責任、強化公開監督等層麵深入推進司法公開製度建設。從(cong) 檢察角度而言,需要在辦案信息發布、檢察開放日常態化、檢察聽證、檢律會(hui) 商機製完善以及提升12309中國檢察網和檢察服務熱線的實效性等方麵繼續努力,持續推動檢務公開。

  其二,推進司法民主。司法民主貫穿司法機關(guan) 的產(chan) 生和司法活動的全過程。《憲法》規定:審判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都由人民代表大會(hui) 產(chan) 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說明,國家司法機關(guan) 本身即是由民主選舉(ju) 產(chan) 生,這是由我國的國體(ti) 與(yu) 政體(ti) 所決(jue) 定的。根據《法院組織法》和《檢察院組織法》,在司法活動中,作為(wei) 司法機關(guan) 內(nei) 部的決(jue) 策機構,審判委員會(hui) 和檢察委員會(hui) 均實行民主集中製,在討論決(jue) 定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時實行“少數服從(cong) 多數”。未來需要在司法聽證的廣泛性與(yu) 實效性、人民陪審員與(yu) 人民監督員製度的完善等方麵不斷充實和拓展司法民主。

  其三,推進司法改革。新時代要著力推進以審判為(wei) 中心、以司法責任製為(wei) 核心的司法體(ti) 製改革。以審判為(wei) 中心要求偵(zhen) 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公安機關(guan) 要依法規範收集、留存證據;檢察機關(guan) 可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guan) 合法取證。司法責任製要求司法人員對履行審判、檢察職責中認定的事實證據、發表的意見、作出的決(jue) 定負責。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從(cong) 幹預司法活動和插手具體(ti) 案件的有關(guan) 人員責任追究、非經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hui) 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等多個(ge) 方麵為(wei) 保障司法人員依法履職、落實司法責任製奠定了基礎。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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