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享家】積極融入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加快推進製度型開放步伐
作者:劉斌(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家對外開放研究院研究員、博士生導師);崔楠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WTO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日前,國務院印發《“十四五”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數字經濟領域的國際合作是其中的重要內(nei) 容之一。近年來,中國數字經濟規模快速擴張。中國信通院的數據顯示,2020年中國數字經濟規模已達到39.2萬(wan) 億(yi) 元,占GDP的比重高達38.6%,預計到2025年這一比重將超過50%。“十四五”期間中國將全麵邁入數字經濟時代,這一以數據為(wei) 關(guan) 鍵要素的新型經濟形態必將推動生活方式、生產(chan) 方式及治理方式發生廣泛而深刻的變革。隨著數字經濟向縱深發展,數字貿易規則日益演變成當前國際經貿規則的重要內(nei) 容。中國已於(yu) 2021年正式提出申請加入《全麵與(yu) 進步跨太平洋夥(huo) 伴關(guan) 係協定》(CPTPP)和《數字經濟夥(huo) 伴關(guan) 係協定》(DEPA),體(ti) 現出中國加快數字貿易開放的堅定決(jue) 心。未來中國要做強做優(you) 做大數字經濟,除了進一步更深層次地參與(yu) 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的製定,還需要圍繞著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搭建新的“生態係統”,以高標準的數字貿易規則為(wei) 抓手加快推進製度型開放,以製度化和法製化為(wei) 數字貿易的發展“保駕護航”。
一、主動融入全球高標準數字貿易治理體(ti) 係
構建數字經濟治理的國際規則對於(yu) 提振各國乃至全球經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持續三年的WTO電子商務談判目前在開放互聯網接入和無紙化貿易等領域已取得實質性進展,有望在2022年就大多數議題達成協議,但共識還是集中在貿易便利化等“淺層規則”上,全球數字貿易規則體(ti) 係的建立依舊困難重重。由於(yu) 發展階段不同、數字技術水平存在差異等,不同國家對數字貿易規則的訴求也不同。麵對數字貿易日益增長的治理需求與(yu) 多邊規則製定滯後之間的矛盾,主要經濟體(ti) 各自形成了特色鮮明的規則主張。
目前,高標準的數字貿易規則主要體(ti) 現在美歐等發達國家所引領製定的區域貿易協定之中。例如“美式模板”積極推動跨境數據自由流動,明確反對數據存儲(chu) 本地化;“歐式模板”更加注重隱私的保護,允許個(ge) 人數據流入到具有充分保護的國家和地區;新加坡主導的DEPA作為(wei) 一個(ge) 高標準的數字貿易協議,也正在成為(wei) 數字貿易規則製定的另一股重要力量。此外,2021年9月,韓國正式啟動加入DEPA的程序。DEPA在原則上允許數據跨境自由流動、禁止要求數據本地化存儲(chu) 或處理。由於(yu) 核心利益訴求有別,導致各國很難在WTO框架下實現數字貿易規則的整合,而區域數字貿易協定的不斷湧現也在客觀上加劇了數字貿易規則的碎片化,隨著拜登政府“印太戰略”的推進,地緣政治因素更是進一步增加了數字貿易規則整合的難度。
當前,亞(ya) 太地區作為(wei) 全球數字經濟發展最快的地區之一,數字經濟規則的治理卻略顯滯後,部分國家更多地表現出一種防禦型的數字治理政策傾(qing) 向。而歐盟和美國已經分別借助《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和《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議》(USMCA)、《美日數字貿易協定》(UJDTA)等區域和雙邊協議輸出和推廣其數字治理模式。中國近年來積極促進數據的跨境自由流動,但更強調數據安全,對某些領域的開放程度和開放範圍仍保持審慎。然而一味規避繞道,不僅(jin) 可能會(hui) 在各主要經濟體(ti) 爭(zheng) 奪數字貿易規則製定主導權的競爭(zheng) 中落入下風,還有可能被不斷“邊緣化”,被合力排除在製定數字貿易規則的體(ti) 係之外,甚至最終隻能被動落實由他國主導製定的標準和治理規則。
盡管中國在數字貿易部分關(guan) 鍵議題上的主張同美國等發達國家存在明顯不同,但作為(wei) 與(yu) 美歐並駕齊驅的數字貿易大國,中國參與(yu) 建設數字貿易規則治理體(ti) 係勢在必行。中國已在2021年正式提出申請加入CPTPP和DEPA,其中,與(yu) 數字經濟發展有關(guan) 的規則是上述兩(liang) 份協定的重要內(nei) 容。中國的申請加入不僅(jin) 彰顯了中國持續擴大更高水平開放的姿態,還會(hui) 進一步推動製度型開放。中國要積極融入全球高標準數字貿易治理體(ti) 係,就需要全麵深入地梳理與(yu) 評估相關(guan) 規則條款,圍繞數據本地化、隱私保護和跨境執法協調等關(guan) 鍵議題,明確本國的利益訴求與(yu) 比較優(you) 勢,在反複權衡後確定是否開放、開放的範圍及開放的程度。通過對標高標準的數字貿易規則,一方麵可以為(wei) 中國數字貿易發展提供新的發展空間,另一方麵也為(wei) 中國參與(yu) 數字貿易國際規則的製定,並在規則製定中把握主動權和話語權奠定基礎。
二、積極推進數字經濟監管體(ti) 係和監管能力現代化
數據是全球治理的核心,數字貿易規則亦是各國博弈的焦點,跨境數據的自由流動更是博弈的重中之重。如今,中國開放的大門越開越大,對接高標準數字貿易規則意味著中國需要提出更為(wei) 開放的跨境數據流動方案,這向中國的傳(chuan) 統監管體(ti) 係和治理手段發起了挑戰。數據的跨境自由流動必然涉及國家層麵的數據安全、企業(ye) 層麵的經營發展和創新以及個(ge) 人層麵的隱私保護,在開放中保證數據流動的安全,就需要加快中國國內(nei) 的數字經濟製度建設,構建數字經濟監管體(ti) 係。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麵對國內(nei) 外數字經濟發展的需要,黨(dang) 中央高度重視,從(cong) 製度建設入手,先後通過《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guan) 法律,為(wei) 跨境數據的自由流動提供了基準和原則。然而由於(yu) 中國對數字監管體(ti) 係的構建尚處於(yu) 起步階段,有關(guan) 的規章製度、實施細則仍不完善。例如,在跨境數據的自由流動上,相關(guan) 陳述偏向原則性和基礎性,地方政府並不能準確把握數據對外開放的程度;政策不明朗,企業(ye) 麵臨(lin) 極大的政策不確定性,對需要數據出境的業(ye) 務持觀望態度,給生產(chan) 經營活動帶來負麵影響;暫無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的專(zhuan) 職監管部門,給數據安全的執法也帶來了困難。
如何搭建行之有效的數字經濟監管與(yu) 規則治理框架?這要求政府把握好開放與(yu) 安全之間的關(guan) 係,在安全與(yu) 發展之間、主權與(yu) 開放之間尋找動態平衡。在立法層麵,強調網絡係統安全的《網絡安全法》與(yu) 分別關(guan) 注數據宏觀層麵與(yu) 個(ge) 人微觀層麵安全的《數據安全法》和《個(ge) 人信息保護法》共同搭建了中國信息數據安全領域的法律框架。但從(cong) 抽象的法律條文到具體(ti) 的條例與(yu) 措施,仍有巨大的鴻溝需要跨越。因此,一方麵,應當督促地方政府盡快將數據的管理辦法列入本省立法工作計劃,依據《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ge) 人信息保護法》並結合本省數字經濟的發展特點,出台地方法律法規細則,明確商業(ye) 利用個(ge) 人信息的合法方式,形成完備的個(ge) 人信息商業(ye) 利用製度閉環;另一方麵,麵對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和美國《澄清境外數據的合法使用法案》(CLOUD)等法案強化對域外數據控製的意圖,中國也應當盡快出台阻斷歐美“長臂管轄”的國內(nei) 法律,對其不合理的域外管轄進行反製。在執法層麵,第一,中國數據的分類分級管理應加快推進,可以率先在自貿區層麵進行探索,厘清一般數據、核心數據和重要數據,製定劃分數據類型的目錄清單,有的放矢地進行評估和管理,減輕執法難度;第二,數字經濟的監管需要不同執法部門間擁有高效、暢通的信息共享機製,各執法部門應利用網絡與(yu) 通信技術,建立信息共享機製與(yu) 信息交流平台,促進執法部門之間以及與(yu) 公安機關(guan) 的信息數字交流;第三,培養(yang) 具有專(zhuan) 業(ye) 知識的執法隊伍,定期開展數據安全專(zhuan) 業(ye) 培訓,強化對個(ge) 人信息收集的管理和保護。
【本文得到教育部哲學社會(hui) 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guan) 項目“全球經貿規則重構背景下的WTO改革研究”(21JZD023)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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