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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手段遏製網暴言論

發布時間:2022-02-22 09:59: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專(zhuan) 家學思】

  作者:高豔東(dong) (浙江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長)

  近期,網暴言論引發了社會(hui) 關(guan) 注。網絡社交平台實行匿名化(化名)表達,這就像人戴了麵具,不再有現實空間的群體(ti) 壓力,更容易進行激進性、攻擊性表達。一些網民為(wei) 了博取眼球,大量使用侮辱性語言,甚至動不動就上升到民族、國家高度。

  對網暴言論需要綜合治理,但這些年來各種對策收效有限,主要原因是強製力不夠。隨著互聯網監管進入深水區,我國對社交平台的法律規範明顯滯後。當前,不僅(jin) 針對個(ge) 人的網暴言論危害嚴(yan) 重,一些地域、種族、職業(ye) 歧視言論,以及宣揚暴力、迷信等言論也日益泛濫。因此,加強立法,用剛性手段促進網絡空間的規範治理是必要的。我國應及時出台相關(guan) 的網絡社交法,本著“言論有邊界,平台有義(yi) 務,個(ge) 人有責任”的治理思路,防止網絡空間成為(wei) 不法言論的大染缸。

  第一,在價(jia) 值取向上,未來立法應當確立“網絡言論有邊界”的理念。言論自由是網絡空間的基本原則,但權利的行使不能損害他人和社會(hui) 利益。很多國家都有自己的立國理念,言論自由不允許挑戰國家的基本價(jia) 值觀。例如,按照《德國刑法典》,“公開讚揚、否認和美化納粹罪行”屬於(yu) “煽動民眾(zhong) 罪”;同樣,公開使用違憲組織的標誌、徽章、製服、標語和問候形式(如納粹禮),都是犯罪行為(wei) 。在多數國家,宣揚軍(jun) 國主義(yi) 、極端主義(yi) 、恐怖主義(yi) 的言論,都屬於(yu) 違法乃至犯罪行為(wei) 。我國未來的網絡社交法在肯定言論自由原則的同時,也應當維護網絡空間秩序,為(wei) 網民言論設置紅線。

  第二,在治理模式上,未來立法應當確立“治理權下沉”的思路,由平台承擔主要治理責任。對網絡平台的監管是一個(ge) 世界性難題,發達國家一般都將社交平台的言論治理權交給平台,這也符合“問題製造者就是問題解決(jue) 者”的基本法理。例如,為(wei) 了整治網絡上的“仇恨、煽動性言論以及虛假新聞內(nei) 容”,2018年1月,德國出台了《網絡執行法》,要求社交網絡平台履行嚴(yan) 格的治理義(yi) 務,加大了平台的治理責任。該法要求社交平台使用詳細的在線舉(ju) 報表單;必須在遭舉(ju) 報後24小時內(nei) 刪除明顯的違法言論;在舉(ju) 報後7日內(nei) 處理爭(zheng) 議言論;必須提交關(guan) 於(yu) 治理非法言論的季度報告等。同時,為(wei) 了敦促社交平台履行治理義(yi) 務,對違法的平台最高可處5000萬(wan) 歐元的罰金。

  我國亦然,社交平台有更多的治理技術,如通過大數據分析發現網暴言論及其諧音變種,也有更多的治理手段,如通過關(guan) 閉私信功能、拉黑或舉(ju) 報發布網暴言論者的賬號。事實也證明了平台治理效率更高。如果通過行政執法力量查處1000個(ge) 賬號,會(hui) 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費公共資源。因此,未來應建立“平台管用戶,政府管平台”的雙層監管模式。

  第三,在責任導向上,未來立法應當強化對網暴言論者的溯源治理。網暴言論日益加重的主要原因,是違法成本為(wei) 零。很多鍵盤俠(xia) 本著“法不責眾(zhong) ”的僥(jiao) 幸觀念,肆意攻擊他人。實踐中,因網暴言論導致他人自殺的案件多次發生,例如,2021年10月,身患抑鬱症的網紅博主“羅小貓貓子”在一場直播中自殺身亡,而在這一過程中,一些網友彈幕留言慫恿她自殺。在類似案件中,網暴言論對危害後果起到了明顯的促進作用,但追究責任的情形極少。經過一次次類似事件,網絡空間已經逐漸形成了“網暴殺人無責”的可怕觀念。未來立法必須強化對網暴言論的責任追究製度,建議對網暴言論分類處理。少數情節嚴(yan) 重的,應當按照侮辱、誹謗罪處理,而且考慮到網絡空間取證難,不應當按照自訴案件處理,而應參考“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誹謗案”的模式,由公安機關(guan) 調查取證。當然,多數網暴言論者尚不構成犯罪,而應承擔其他法律責任。社交平台應當采用“禁言封號”製,停止其一定時間內(nei) 的發言權(私信權),或者直接封號,這也是發達國家的治理經驗。未來立法應當建立誠信黑名單製度,為(wei) 了防止轉移平台現象,我國應當建立跨社交平台的黑名單製度,在一個(ge) 平台對網暴者禁言封號後,其他平台也應當采取同步措施。當然,立法也應當設立改正申訴機製,允許被禁言封號者向監管部門投訴申請公平處理,同時設立禁言封號撤銷製度,允許被禁者經過一定期限後重新申請監管下的賬號使用權,進而形成引導從(cong) 善機製。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而建章立製是首要任務。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全麵發展,傳(chuan) 統的管理措施逐漸滯後。網暴現象的背後,正是舊製度與(yu) 新問題的衝(chong) 突。治理網暴言論,我們(men) 需要從(cong) 網絡空間的仇恨、極端、暴力等言論日益加劇的大視野出發,及時出台立法,強化各方責任。隻有法律加持,才能建立一個(ge)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井然有序的網絡空間秩序,才能讓互聯網真正成為(wei) 為(wei) 人民謀福利的工具。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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