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野生動物,用司法力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作者:史洪舉(ju)
4月7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調整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不再唯數量論,而改以價(jia) 值作為(wei) 基本定罪量刑標準。還明確了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案件的處理規則,涉案動物係人工繁育,具有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或者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模,作為(wei) 寵物買(mai) 賣、運輸情形的,對所涉案件一般不作為(wei) 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從(cong) 寬處理。
近年來,人們(men) 的環保及保護野生動物意識顯著加強,生態環境越來越好。但與(yu) 此同時,如何在野生動物保護及公眾(zhong) 常識和居民切身利益間找準平衡點,不斷考驗著司法機關(guan) 的智慧。
據報道,在江蘇南京曾發生多起由野豬肇事引發的交通事故;四川通江縣的村民也因境內(nei) 野豬隨意啃食、踐踏莊稼而頭疼不已;河南省南陽市淅川縣一對夫妻因在3個(ge) 月內(nei) 獵殺了至少8頭野豬而涉嫌犯罪,他們(men) 稱野豬給地裏莊稼糟蹋得非常嚴(yan) 重。
當野生動物不斷越界並侵犯居民生產(chan) 生活空間時,居民獵捕破壞者時,該如何處理,無疑既關(guan) 乎法律的嚴(yan) 肅性和司法公信,又關(guan) 乎百姓切身利益。而根據之前的司法解釋,即便獵捕一頭野豬等野生動物,無論價(jia) 值多少,都涉嫌犯罪。隨著社會(hui) 經濟的發展,這樣的標準顯然有些過於(yu) 嚴(yan) 苛。
將唯數量標準變更為(wei) 以價(jia) 值為(wei) 定罪量刑標準,既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又避免更多人動輒犯罪。譬如,根據新的司法解釋,獵捕野豬等普通野生動物價(jia) 值不足1萬(wan) 元的,將不再按照犯罪處理。這既切合經濟社會(hui) 發展現狀,又兼顧了生態環境與(yu) 居民需求,也平衡了野生動物保護。
此外,現實中,有人基於(yu) 個(ge) 人喜好收購、養(yang) 殖、繁育、販賣鸚鵡、鷯哥等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對這些行為(wei) 如何處理,也考驗著司法機關(guan) 的執法辦案水平和群眾(zhong) 的司法體(ti) 驗。首先應強調的是,人工繁育野生動物應受到法律保護,但對人工繁育野生動物與(yu) 野外種群按照同一標準進行管理,一律適用完全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也未必有利於(yu) 經濟社會(hui) 發展和野生動物保護,且不符合社會(hui) 公眾(zhong) 的一般認知。
隨著人工繁育技術的成熟,一些野生動物通過人工繁育後大量繁殖,不再具有珍貴、瀕危的屬性和特征。此時再拘泥於(yu) 將收購、販賣人工馴養(yang) 繁殖的野生動物作為(wei) 重點打擊對象,有違客觀現實及責刑相適應原則,也不能起到教育公眾(zhong) 效果。該司法解釋充分考慮實際情況,將符合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或者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模,作為(wei) 寵物買(mai) 賣、運輸情形的行為(wei) 不按犯罪處理或輕緩化處理,做到了靈活性與(yu) 原則性的相統一。此番的解釋,也為(wei) 司法機關(guan) 提供了操作指引,契合公眾(zhong) 的樸素認知,做到用司法力量促進人與(yu) 自然和諧共生。(史洪舉(j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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