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反抗打死丈夫被判六年半,家暴的因素不能忽視
作者:金澤剛 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近日,一起案件引發關(guan) 注。湖南桃源縣一名女子,因與(yu) 丈夫發生衝(chong) 突,在頭被摁進淺水坑後,持木棒砸向家暴她的丈夫,丈夫後被發現死亡。法院認為(wei) 女子的行為(wei) 構成防衛過當,判決(jue) 其犯故意傷(shang) 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ge) 月。
該案判決(jue) 書(shu) 顯示,2021年1月20日,王某桃與(yu) 丈夫盧某發生爭(zheng) 吵,盧某要打王某桃時被他人扯開,王某桃遂離家走到廢棄的老屋,並躲進衣櫃中。後被盧某找到,二人再次發生拉扯、爭(zheng) 吵以至扭打。盧某將王某桃拖至房屋外邊的淺水坑,稱要淹死王某桃。王某桃在掙紮過程中拿起屋旁的一根木棒打了盧某的頭部多次,後離開現場回到家中。次日上午,王某桃報案稱長期被盧某家暴,並如實陳述了1月20日與(yu) 盧某發生爭(zheng) 吵及將盧某打倒在地的地點和經過。同日盧某被發現已死亡。
湖南省桃源縣法院認為(wei) ,王某桃故意損害他人身體(ti) 健康,並致人死亡,構成故意傷(shang) 害罪。案發後,王某桃自首,可以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罰;王某桃為(wei) 了本人的人身權利免受盧某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wei) 致盧某死亡,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認罪認罰,依法從(cong) 寬處理;持木棒且擊打被害人要害部位,酌情從(cong) 重處罰。綜合全案,一審以被告人王某桃犯故意傷(shang) 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ge) 月。
這份判決(jue) 書(shu) 無論是對案件事實,還是對定罪量刑的結果,都做了比較清楚的說明,沒有隻按結果定罪,認定被告人的行為(wei) 係正當防衛,但屬於(yu) 防衛過當,依法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判決(jue) 還對自首、認罪認罰等重要情節做了適當的評價(jia) ,使被告人被判六年六個(ge) 月的有期徒刑有了足夠依據。
然而,在該案件描述的事實中,被告人報案時聲稱丈夫盧某家暴的事實,在判決(jue) 主文中並沒有提及,更沒有評價(jia) ,似乎留下了一個(ge) 待解的問號。
近年來,家暴案件受到了各地司法機關(guan) 的普遍重視,特別是自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頒布實施後,諸多實施家暴者受到了依法懲處。一旦家暴與(yu) 刑事案件相關(guan) ,辦案機關(guan) 更應該加以重視。可以說,對遭受家暴而反抗引發的刑事案件,在定罪量刑時普遍得到了從(cong) 寬處理。
從(cong) 這起案件來看,盧某一開始要打王某桃,被他人勸阻扯開,王某桃因害怕而逃到廢棄的老屋中,並躲進衣櫃裏,後還是被盧某找到。這些可以說明,王某桃平日就對盧某存在恐懼感。盡管以上事實可能被作為(wei) 判決(jue) 裁定正當防衛的根據加以考量,但被告人平時是不是存在被家暴的事實,還是應該查清楚,也能夠查清楚的。比如通過詢問其家人和鄰居,了解是否有過對他人訴說或者請求躲避、調解,被告人身上是否有家暴的印跡傷(shang) 痕等。
如此一來,查明是否存在家暴對本案的影響至少存在兩(liang) 種可能:一是經過查證,確無家暴的事實,或者隻是有爭(zheng) 吵,沒有上升到家暴的程度,在這種情況下,判決(jue) 書(shu) 不妨加以說明,以釋疑解惑;二是經過查證,如果確實存在平日家暴的事實,那判決(jue) 就應該分析家暴對被告人王某桃是否產(chan) 生了較大的心理影響,以至於(yu) 在反抗時,用木棒連續擊打被害人(在被害人倒地後還進行了再次擊打),而這對於(yu) 認定是否防衛過當,以及過當的程度是有直接影響的。
所以,誠如本案判決(jue) 書(shu) 最後所言,“綜合全案,對王某桃減輕處罰”,但這個(ge) “綜合”也要把被告人辯解的家暴因素綜合進去,這不僅(jin) 必要,而且一定能使判決(jue) 更有說服力。(金澤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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