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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圓桌會|拐賣婦女問題,如何通過修法來整治?

發布時間:2022-04-22 09:22:00來源: 新華社

  近期,一些拐賣婦女等嚴(yan) 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事件曝光,引發輿論關(guan) 注。

  在日前舉(ju) 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十四次會(hui) 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分組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與(yu) 會(hui) 人員圍繞“拐賣婦女的社會(hui) 問題咋整治”打開了話匣子……

  焦點一:強製報告排查和製度,誰該承擔義(yi) 務?

  修訂草案二審稿:

  婚姻登記機關(guan) 、鄉(xiang)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hui) 、村民委員會(hui) 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guan) 報告,公安機關(guan) 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曹鴻鳴:

  被拐賣婦女在當地生活多年,在這一過程中,但凡有人過問、報告,就可能得到及時製止糾正。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強製報告和排查製度,對於(yu) 防範打擊拐賣婦女等嚴(yan) 重侵害婦女權益的惡性案件意義(yi) 重大。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楊誌今:

  建議把醫療機構列入強製報告的主體(ti) 單位。在辦理孕婦分娩和新生兒(er) 出生證明時,如果醫生護士發現有婦女涉嫌被拐賣的情況也應及時報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景漢朝:

  規定強調“在工作中”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報告,我認為(wei) 不能簡單理解為(wei) 一種職務行為(wei) ,建議把“在工作中”的表述刪掉。比如,疑似拐賣、綁架婦女的行為(wei) 正在發生,村委會(hui) 的工作人員正好在自家地裏幹活,發現這個(ge) 情況不報告肯定不行。

  焦點二:拐賣婦女事件中,婦聯應該起到啥作用?

  修訂草案二審稿:

  婦女聯合會(hui) 應當發揮其基層組織作用,會(hui) 同公安等部門加強對拐賣、綁架等侵害婦女權益行為(wei) 的排查,有關(guan) 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guan) 報告,並協助有關(guan) 部門做好解救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鮮鐵可:

  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婦聯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收買(mai) 拐賣婦女等侵權行為(wei) 的排查報告,改得比較好。我認為(wei) 應當進一步在法律中強化、拓寬婦聯的責任,發揮好基層婦聯幹部的作用。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劉海星:

  實踐中,一些地方和部門對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處理侵犯婦女權益的事件不及時、不妥當、不作為(wei) ,甚至違法作為(wei) ,造成負麵影響。建議增加婦聯組織就嚴(yan) 重侵害婦女權益事件可以提出督促處理意見的規定,督促有關(guan) 部門及時履職。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矯勇:

  從(cong) 司法實踐來看,強力部門聯合出手能夠有效降低這類犯罪發生。對於(yu) 拐賣婦女問題,關(guan) 鍵還是要預防為(wei) 主、嚴(yan) 厲打擊,強化政府和司法部門的責任。

  全國人大環境與(yu) 資源保護委員會(hui) 副主任委員李錦斌:

  規定婦聯“會(hui) 同”公安等部門加強對拐賣等排查,容易理解為(wei) 讓婦聯牽頭。《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等現有政策已明確打拐工作機製由公安機關(guan) 牽頭。而且從(cong) 實際情況看,不少基層婦聯工作人員是兼職,作為(wei) 排查主體(ti) 有一定困難,改成“協同配合”公安等部門更便於(yu) 操作。

  焦點三:拐賣婦女違法犯罪,怎麽(me) 打擊更有效?

  修訂草案二審稿: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mai) 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張平:

  這些年對拐賣、綁架婦女的判決(jue) ,特別是對收買(mai) 人的懲處比較輕,我認為(wei) 應該修改刑法,買(mai) 賣雙方同罪。對於(yu) 一些性質惡劣、影響惡劣的情形,建議加重刑責,該重判的必須重判。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呂薇:

  讚同買(mai) 賣雙方同罪。另外,收買(mai) 過程中凡是幫助、維持、恢複受害人拘禁、受強製、受侵犯狀態的行為(wei) ,以任何方式阻礙解救的,建議都視為(wei) 拐賣或收買(mai) 的共同犯罪,視不同情況按妨礙公務罪、收買(mai) 婦女兒(er) 童的共同犯罪等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李巍:

  針對某些惡性的、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涉及非法拘禁、拐賣、綁架、家暴等行為(wei) 的,如果受害婦女本人無法進行訴訟,可以由檢察機關(guan) 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賈廷安:

  有效杜絕拐賣婦女現象,要充分發動人民群眾(zhong) 。建議增加鼓勵人民群眾(zhong) 舉(ju) 報的規定,公民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有關(guan) 部門舉(ju) 報。經查證舉(ju) 報屬實的,對舉(ju) 報人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焦點四:被解救的受害婦女,如何救助更妥當?

  修訂草案二審稿: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hui) 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被解救婦女的安置、救助和關(guan) 愛等工作。

  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呂薇:

  收買(mai) 婦女產(chan) 生的婚姻關(guan) 係,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和法律規定。這種婚姻關(guan) 係如果成立,就可能把犯罪問題轉化成家庭事務。建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進一步明確拐賣的婚姻關(guan) 係不成立,操作中可以先解除,再根據受害婦女個(ge) 人意願決(jue) 定是否恢複。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景漢朝:

  拐賣、綁架婦女的情況很複雜,處理時要注意尊重婦女的真實意願,不能簡單化。有的婦女可能原籍沒有親(qin) 人了,願意留在當地、孩子也在當地,強行送回原籍的話沒人管,這是個(ge) 實際問題。當然,嚴(yan) 重違法犯罪依法該怎麽(me) 處理就要怎麽(me) 處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委員鮮鐵可:

  建議多培養(yang) 一些婦女工作方麵的心理谘詢師等專(zhuan) 門人才,有針對性地對受害婦女開展心理安撫;同時在本條款中增加“婦女聯合會(hui) ”,使婦聯組織也成為(wei) 安置、救助和關(guan) 愛被解救婦女的部門主體(ti) 之一。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hui) 副主任譚惠珠:

  一些智力或者身體(ti) 有殘疾的特殊婦女是由托養(yang) 機構負責集中照顧的,建議增加規定,托養(yang) 機構應保護所照顧的有精神疾病、殘疾婦女不受性騷擾、性侵害、身體(ti) 傷(shang) 害、人格侮辱。

  記者:白陽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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