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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部門提醒:“可食用”兒童化妝品不可信

發布時間:2022-05-11 09:45:00來源: 廣州日報

  廣東(dong) 省藥監局官方微信日前轉發自佛山市市場監管局的文章《家長看過來!“可食用”兒(er) 童化妝品不可信!》,文章稱:國家藥監局發布的《兒(er) 童化妝品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明確,今年5月起,申請注冊(ce) 或者進行備案的兒(er) 童化妝品,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標簽標識。該文章科普了兒(er) 童化妝品標簽的相關(guan) 規定,建議家長們(men) 在選購寶寶化妝品時切記以下提示,避免在消費中踩坑。

  據悉,兒(er) 童化妝品是指適用於(yu) 12歲以下(含12歲)兒(er) 童,具有清潔、保濕、爽身、防曬等功效的化妝品。根據《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兒(er) 童化妝品標簽不得標注“食品級”“可食用”等詞語或者食品有關(guan) 圖案。化妝品不是食品,部分商家為(wei) 吸引消費者,在化妝品包裝外印有食品的圖案,消費者為(wei) 小孩購買(mai) 化妝品時如果看到標注著“可食用”或者商家宣傳(chuan) “可食用”的請勿購買(mai) 。

  根據國家藥監局發布的《化妝品分類規則和分類目錄》中的使用人群分類目錄,3~12歲兒(er) 童化妝品可以包含美容修飾、卸妝等功效宣稱,而嬰幼兒(er) (0~3周歲,含3周歲)功效宣稱僅(jin) 限於(yu) 清潔、保濕、護發、防曬、舒緩、爽身;即3歲以下嬰幼兒(er) 使用的化妝品,不包括“彩妝”這一功效。因此,彩妝化妝品不能標簽宣稱3歲以下嬰幼兒(er) 可用。(全媒體(ti) 記者塗端玉)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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