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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消費套路多 民法典教你來維權法治網

發布時間:2022-05-23 10:44:00來源: 法治日報--法治網

  □ 本報記者 王瑩

  □ 本報通訊員 袁文偉(wei)

  最近,“劉畊宏女孩”成了大家熱議的話題。疫情期間,在上海居家隔離的劉畊宏在網絡上直播燃脂健身操課程,帶動居家運動,僅(jin) 7天就漲粉1000萬(wan) ,成為(wei) 直播界“現象級”博主。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men) 對健康的追求日益強烈,還有一些沒有健身基礎的運動愛好者更傾(qing) 向於(yu) 去健身房鍛煉,接受更專(zhuan) 業(ye) 的健身指導,有計劃地燃燒卡路裏。但消費者在進入健身房揮灑汗水的同時,也不要忽略了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由虛假宣傳(chuan) 、價(jia) 格欺詐、預付款消費、關(guan) 門停業(ye) 退卡難、服務質量參差不齊等問題引發的健身服務消費糾紛不斷,案件同比增長較大,嚴(yan) 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wei) 此,鼓樓法院歸納列舉(ju) 了常見的健身消費糾紛類型,教大家如何破解消費陷阱,合理運用民法典及相關(guan) 法律法規維護自身權益。

  頻繁更換私人教練

  分歧嚴(yan) 重解約退費

  2018年8月至9月間,楊某與(yu) 某健身機構簽訂《健身教練培訓協議》,購買(mai) 常規課程、拉伸課程、拳擊課程等多個(ge) 健身培訓課程,課程數量共150餘(yu) 節,總價(jia) 9.8萬(wan) 餘(yu) 元。協議約定,會(hui) 員一旦簽署協議選擇了服務課程,不得取消。如取消課程的,服務費不能退還;如遇教練請假、離職、崗位變動等,健身機構有權直接為(wei) 其更換教練;會(hui) 員如對教練不滿意也可申請更換。

  其後,因不滿健身機構多次更換私人健身教練,楊某在上了70餘(yu) 節課程後,表示不願再接受健身培訓服務,並與(yu) 健身機構協商退還剩餘(yu) 的課費5.4萬(wan) 元,遭到健身機構拒絕。楊某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yu) 健身機構的合同,並判令健身機構退還剩餘(yu) 課費及支付違約金。

  鼓樓法院經審理查明,因健身服務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其履行建立在一定的信任基礎之上,消費者的個(ge) 人體(ti) 驗十分重要。楊某與(yu) 某健身機構簽訂的《健身教練培訓協議》采用了預付款消費模式。培訓期間,某健身機構在消費者已經預付了健身服務費用的情況下,多次更換私人教練,消費者不願繼續接受服務,雙方之間已產(chan) 生嚴(yan) 重分歧。

  法院認為(wei) ,因合同不宜強製履行,合同又采取預付消費形式,應當允許楊某對是否繼續接受後續未消費部分的服務進行選擇。因此,對楊某解除合同並退還剩餘(yu) 課程費的訴請應當予以支持。同時,由於(yu) 無相關(guan) 證據證明某健身機構存在違約行為(wei) ,對於(yu) 楊某關(guan) 於(yu) 違約金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jue) ,判令楊某與(yu) 健身機構的合同關(guan) 係解除,健身機構退還楊某剩餘(yu) 課費5.4萬(wan) 元。

  法官庭後表示,消費者通常是基於(yu) 對私人健身教練的選擇而購買(mai) 培訓服務,教練更換及適配度直接影響其合同目的的實現。健身機構負有保證其所提供服務穩定持續的義(yi) 務,如需更換教練或服務,應及時與(yu) 消費者做好溝通協商,避免產(chan) 生糾紛。

  同時,法官提醒消費者應理性消費,在購買(mai) 健身課程時,多作比較、謹慎選擇,預付金額亦不宜過大。在簽訂協議時應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對健身機構所配備的教練資質進行充分了解。若對私人教練有特定要求,且不接受更換的,應在協議中予以明確,否則可能承擔交易風險。

  指導不善學員受傷(shang)

  解除合同退費賠償(chang)

  自2020年7月20日起,莊某陸續與(yu) 某健身服務公司簽訂數份《私教訓練合同》,支付共計30660元的課程費。同年10月16日,莊某在參加一節私教訓練課時,根據教練的指導做相關(guan) 動作,不慎受傷(shang) ,隨即被教練送往當地醫院就診。此後一段時間,莊某先後前往多家醫院診療,共計花費醫療費3468.4元。而受傷(shang) 期間,莊某因行動不便,其工作和生活均受到了較大的影響。

  事故發生後,莊某就醫療費等賠償(chang) 事宜多次找該健身服務公司協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其與(yu) 某健身服務公司簽訂的《私教訓練合同》,退還剩餘(yu) 課程費,並賠償(chang) 相應的醫療費和誤工費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莊某與(yu) 某健身服務公司簽訂案涉私教合同,其目的在於(yu) 通過健身服務公司提供的在健身方麵的專(zhuan) 業(ye) 指導,使莊某獲得強身健體(ti) 的效果。而此類私教合同的履行,亦建立在消費者對健身服務提供者專(zhuan) 業(ye) 度的信任基礎上。但由於(yu) 某健身服務公司安排的私教未能給予科學合理的健身指導,致使莊某受傷(shang) ,同時也破壞了合同履行的信賴基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莊某訴請解除案涉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認為(wei) ,因莊某僅(jin) 消費部分課程,某健身服務公司應退還莊某剩餘(yu) 課程費。同時,莊某的損失是由健身服務公司提供健身服務不當所致,故其應當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最終,法院結合莊某提交的損失證據,嚴(yan) 格認定損失金額,依法作出判決(jue) :解除莊某與(yu) 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合同關(guan) 係;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應向莊某退還服務費30320元,並支付資金占用損失;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應向莊某賠償(chang) 醫療費及誤工費損失25659.9元。

  法官庭後表示,近年來,私教課程在健身行業(ye) 中盛行,並受到健身消費者的青睞。健身消費者在選擇健身房及私教時,應當注意審核對方的資質。同時,在參加私教課程中,一旦發現不適或覺得相關(guan) 項目超出自身可承受範圍時,應當立即提出,以避免受傷(shang) 。而對於(yu) 健身服務提供者而言,應加強對自身機構人員的培訓及管理,同時也要評估消費者的身體(ti) 狀況,加強對消費者人身安全的保障。

  擅自關(guan) 停遊泳場館

  違反協議退還會(hui) 費

  2018年9月14日,福州某健身會(hui) 所開業(ye) ,宣傳(chuan) 提供四季恒溫泳池服務。張某為(wei) 了讓孩子遊泳鍛煉,打算辦一張遊泳健身卡。辦卡時,張某得知,某健身會(hui) 所不單獨提供遊泳卡,但會(hui) 員可以同時享受遊泳館服務及其他健身項目。張某遂成為(wei) 該健身會(hui) 所十年期會(hui) 員,繳納會(hui) 員費14780元。

  張某在某健身會(hui) 所消費一段時間後,遊泳館突然關(guan) 停。在此後的協商中,某健身會(hui) 所告知張某遊泳館因經營不善關(guan) 停,會(hui) 員可以繼續參加其他健身項目,或者前往該會(hui) 所其他分店遊泳。張某認為(wei) ,其起初辦理會(hui) 員的目的就在於(yu) 該會(hui) 所提供遊泳館服務,其也從(cong) 未接受過其他健身項目服務,健身會(hui) 所擅自關(guan) 停遊泳館,損害了張某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會(hui) 員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本案中,某健身會(hui) 所預收張某會(hui) 員費,承諾提供包括遊泳館在內(nei) 的健身服務。現因該健身會(hui) 所自身原因關(guan) 停遊泳館,未按約提供服務,致使張某接受遊泳館服務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構成根本違約。同時,根據民法典規定,張某有權要求某健身會(hui) 所退還預付款中未消費部分,雙方合同關(guan) 係解除。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jue) :張某與(yu) 某健身會(hui) 所合同關(guan) 係解除;扣除張某已消費部分的會(hui) 員費,健身會(hui) 所應退還張某剩餘(yu) 會(hui) 員費12563元。

  法官庭後表示,消費者成為(wei) 健身會(hui) 所的會(hui) 員,有權行使會(hui) 員權利,享有健身會(hui) 所的所有服務內(nei) 容。健身房作為(wei) 健身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按照其向消費者宣傳(chuan) 承諾的內(nei) 容提供服務。同時提供多項服務內(nei) 容的,應確保服務的完整性。

  遊泳館是某健身會(hui) 所提供服務的重要部分,某健身會(hui) 所擅自關(guan) 停遊泳館,違反與(yu) 會(hui) 員簽訂的會(hui) 員協議,損害消費者合法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未消費會(hui) 員費。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健身會(hui) 所消費時應當理性消費,謹慎簽訂會(hui) 員協議,盡量避免大額資金一次性充值,同時要保留好充值憑證,做好消費記錄,防止後續產(chan) 生的風險。

  法規集市

  民法典相關(guan) 規定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zhai) 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wei)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chang) 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zhai) 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zhai) 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債(zhai) 務的標的不適於(yu) 強製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guan) 規定

  第十六條(第三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hui) 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製交易。

  第五十三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老胡點評

  隨著人們(men) 對身體(ti) 健康和身材健美的追求不斷提高,我國健身服務業(ye) 也呈現出方興(xing) 未艾之勢。然而,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糾紛矛盾也是時有發生。從(cong) 本期案例中我們(men) 可以看到,一些健身服務經營者在經營服務中未能依法全麵履行合同約定義(yi) 務,或違背消費者意願、頻繁更換教練,或相關(guan) 的教練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識、造成消費者身體(ti) 損傷(shang) ,或擅自關(guan) 停約定的服務項目、造成消費者損失。

  健身服務業(ye) 隻有在法治的軌道上才能行穩致遠、蓬勃發展,健身服務經營者應當樹立誠實信用、信守合同的精神,在簽訂、履行健身合同時,堅持依法全麵、公開透明、客觀公正,決(jue) 不能憑借隱瞞真相、欺詐消費者等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

  同時,消費者在選擇健身服務經營者時,也應當保持理性冷靜的心態,認真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對相關(guan) 權利義(yi) 務了然於(yu) 胸,警惕格式合同中的不合理條款,及時發現問題,消除矛盾糾紛隱患。

  胡勇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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