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踐行生態恢複性司法理念辦理一起案件恢複一片青山綠水
□ 本報記者 趙晨熙
製度的生命在於(yu) 執行,法律的權威在於(yu) 實施。
5月16日至5月1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副委員長沈躍躍率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環境保護法執法檢查組在福建省開展執法檢查。在執法檢查中,沈躍躍強調,各級政府和有關(guan) 方麵要嚴(yan) 格依法履職、依法監管、依法治理,加大執法和司法力度,嚴(yan) 懲重處環境違法犯罪行為(wei) ,用法律的武器、法治的力量守護綠水青山,保護人民群眾(zhong) 身體(ti) 健康、生命安全。
推進恢複性司法堅持打擊修複並重
“2015年以來,全省共辦理環境行政處罰案件2.9萬(wan) 起、處罰金額14.7億(yi) 元,辦理環境保護法‘四個(ge) 配套辦法’案件11758起,移送涉刑案件730起。”在向執法檢查組匯報工作情況時,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廳長許碧瑞表示,福建省始終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wei) 保持“零容忍”,對嚴(yan) 重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群眾(zhong) 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發現一起、嚴(yan) 查一起。
在嚴(yan) 懲重處環境違法犯罪行為(wei) 的同時,福建省司法機關(guan) 不斷推進生態恢複性司法理念,堅持打擊與(yu) 修複並重。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i) 專(zhuan) 職委員王珩介紹說,1991年,龍岩市長汀縣法院便嚐試對毀損林業(ye) 資源案件試行“補種複綠”,自2004年以來全省法院拓展開展“補種複綠”林木修複、“增殖放流”江河修複等多種修複方式,2018年以來,全省法院適用“補種複綠”1300餘(yu) 件,責令被告人補種、管護林木麵積6萬(wan) 餘(yu) 畝(mu) ,放養(yang) 魚苗788.38萬(wan) 尾等。
“全省檢察機關(guan) 始終堅持不斷探索踐行恢複性司法理念,全麵推進生態恢複性司法的應用。”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羅輝指出,福建省檢察機關(guan) 以“補植複綠”為(wei) 切入點,全麵推廣恢複性司法理念運用,並逐步將生態修複機製從(cong) 涉林案件拓展到水流、土地、礦產(chan) 、大氣等領域。近年來,通過“補植複綠”、養(yang) 魚治汙、放流增殖、退茶還林、跨區整治、廢礦改造等形式,共對生態領域案件應用生態修複機製1304件。
“實行生態修複機製,在依法懲罰犯罪的同時,又能使受損生態環境得到修複,起到了辦理一起案件、恢複一片綠水的效果,被群眾(zhong) 稱為(wei) ‘一訴多贏’的恢複性司法。”羅輝介紹說,為(wei) 進一步推動生態修複建章立製,福建省檢察院牽頭省法院、公安廳、司法廳聯合製定《關(guan) 於(yu) 在辦理破壞環境資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態修複機製的指導意見》,試行生態修複令機製,通過將生態修複情況納入社區矯正人員表現考核內(nei) 容來確保生態修複工作的剛性。目前,全省已發出生態修複令70件,落實67件。
雖然生態恢複性司法應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王珩指出,目前生態修複方式主要采取補植複綠、增殖放流等傳(chuan) 統模式,對空氣、海洋空間汙染還缺乏有效的修複治理實踐。此外,由於(yu) 福建省生態環境損害鑒定機構較少,且鑒定程序、標準、費用保障等缺乏法律規定,導致鑒定周期長、費用貴等問題突出。
“生態破壞修複困難、損害後果評估難是當前實踐中麵臨(lin) 的難題。”羅輝對此深有體(ti) 會(hui) ,破壞生態環境犯罪具有涉及麵廣、破壞程度深、修複困難等特征,對生態破壞的長期性、隱蔽性等特點也使得生態損害發生後難以在第一時間掌握評估數據。這種現實下,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少、鑒定時間長、費用高等因素一直困擾著辦案實踐。
羅輝建議建立完善生態環境損害修複資金製度,通過政府撥付、社會(hui) 捐贈、損害人繳納等渠道募集資金,用於(yu) 環境資源損害修複、生態係統一般性養(yang) 護、生態教育警示基地建設等,促進生態懲治體(ti) 係良性運轉。
行政執法與(yu) 司法聯動機製尚需完善
執法檢查組副組長、全國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李錦斌在介紹此次執法檢查的目的和工作內(nei) 容時指出,本次執法檢查的重點內(nei) 容包括檢查環境執法監管情況和行政執法與(yu) 刑事司法銜接等情況。
“推進行政執法與(yu) 刑事司法相銜接,是福建省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中的一項重要工作。”許碧瑞介紹說,2017年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環保廳等11家單位聯合出台的《福建省建立生態環境資源保護行政執法與(yu) 刑事司法無縫銜接機製的意見》中明確了銜接案件範圍,細化了銜接單位職責,並建立了生態環境資源保護聯席會(hui) 議、案件谘詢、督辦預警、信息共享等銜接工作製度。
但在實際工作中,行政執法與(yu) 司法協調聯動機製仍需完善。王珩以法院工作為(wei) 例稱,目前全省各級法院與(yu) 生態環境相關(guan) 職能部門聯係麵還不夠廣,比如與(yu) 森林公安和水資源管理部門聯係密切,與(yu) 土壤環境防治、大氣汙染防治部門聯係較少。此外,信息共享不順暢、協作機製不完善等情況也製約了聯合打擊效率和效果。
羅輝補充指出,一些行政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缺乏規範取證意識,對證據的收集固定僅(jin) 停留在行政處罰所需標準上,致使一些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guan) 時出現關(guan) 鍵證據滅失,影響案件事實認定。他建議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部門及人員的專(zhuan) 業(ye) 化培訓教育,尤其是提升強化執法人員的程序規範意識、法律適用能力。
建議設立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製度
生態環境案件案情複雜、專(zhuan) 業(ye) 性強,為(wei) 推進審判專(zhuan) 業(ye) 化,截至目前,福建省共設立5個(ge) 集中管轄法院、77個(ge) 專(zhuan) 業(ye) 法庭,從(cong) 事生態環境審判人員達300餘(yu) 人。但王珩指出,隨著新領域案件不斷湧現,對審判人員法律及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知識要求越來越高,而當前環境資源審判專(zhuan) 家在提供谘詢意見和案件審理中參與(yu) 程度偏低,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在生態環境案件審理中引入技術調查官製度,通過一案一聘方式全程參與(yu) 案件審理,有利於(yu) 針對環境損害程度、生態修複方案等核心要素給予技術支持,輔助法官查明技術事實,並對技術問題和修複方案作出專(zhuan) 業(ye) 判斷等。”王珩建議通過立法設立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製度,賦予生態環境技術調查官權力基礎和身份正當性,可以有效解決(jue) 生態司法鑒定供給不足、審判周期長、維權成本高、生態修複措施難以落地等問題,使生態案件的審理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hui) 效果。
針對這些建議,執法檢查組表示將會(hui) 認真研究,加強法律實施薄弱環節建設,補短板、強弱項,依法推進環境保護工作全麵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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