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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未成年犯罪記錄“應封盡封”,助力“再社會化”之路

發布時間:2022-06-01 09:49:00來源: 光明網-時評頻道

  作者:然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製定的《關(guan) 於(yu)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發布。《實施辦法》要求,對於(yu)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應封盡封”。在訴訟終結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開;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相關(guan) 部門應當主動對相關(guan) 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hui) 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記錄也應當依法封存。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規定早已有之,《刑事訴訟法》就有專(zhuan) 門條款對此予以表述。隻不過,由於(yu) 篇幅所限,上述法條更多還是原則性的。因其概述籠統,故而難免留下某些含糊空間,這體(ti) 現在司法實踐層麵,很可能就是不確定性以及“風險溢出”。由此直接導致,立法本意被扭曲,某些涉案的未成年未能得到法定保護,未能享受到應有的法益。在此背景下,《實施辦法》的頒行,顯然旨在查漏補缺,以具體(ti) 化細則,提高製度的適配性。

  最新的《實施辦法》明確,對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應封盡封”。所謂“應封”,乃是指適用對象,也即作為(wei) 上位法《刑事訴訟法》中所限定的,“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所謂“盡封”,則是指實施力度,換而言之,就是“封存”是唯一選項,沒有例外情況……在這一大的框架指引下,未成年人案低封存進一步成為(wei) “自動啟動”的標準化流程,這大大壓縮了“意外”“特例”的存在空間,也減少了“人為(wei) 疏忽”的發生概率。

  之所以出台專(zhuan) 門《實施辦法》,來強化“輕罪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製度”的落地執行,不僅(jin) 是出於(yu) “寬嚴(yan) 相濟、教育與(yu) 挽救相結合”的價(jia) 值考量,同樣是一種務實主義(yi) 的安排。我們(men) 知道,“罪刑相當”是刑法、刑罰的基本原則,“定罪量刑”是高度精準化、定量化的。理論上,某人服刑完畢,就相當於(yu) 是為(wei) 自己的過錯付出了相應代價(jia) 。但在實際場景內(nei) ,刑滿人員卻大概率會(hui) 遭遇一定程度的社會(hui) 排斥,而這種民間懲戒可能往往是無休止的。犯了罪尤其是犯了輕罪的未成年人生路還長,如果不封存其案底,那麽(me) 其大概率還是無法融入社會(hui) 的——被歧視、被孤立,“再社會(hui) 化”之路被堵死,這很可能意味著其未來成長的憧憬破滅。這是個(ge) 體(ti) 與(yu) 全社會(hui) 都不能承受之重,也是各方所應極力避免的悲劇。

  封存涉案未成年案底,絕不是包庇縱容,而是使之能夠重新開始。這對於(yu) 降低該群體(ti) 的重新犯罪率,是有直接效用的。而於(yu) 少年們(men) 個(ge) 人而言,生活有希望,才可不至於(yu) 重蹈覆轍。(然玉)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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