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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惡意注銷逃避處罰 兩股東被采取強製措施

發布時間:2022-06-23 10:23:00來源: 工人日報

  檢察監督推動行政處罰落實到位

  企業(ye) 惡意注銷逃避處罰 兩(liang) 股東(dong) 被采取強製措施

  本報訊(記者盧越)企業(ye) 受到行政處罰後直接注銷企圖“一關(guan) 了之”。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為(wei) 民辦實事”——行政檢察與(yu) 民同行係列第六批典型案例,在一起涉企業(ye) 惡意注銷案中,檢察機關(guan) 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指出變更公司股東(dong) 為(wei) 被執行人,推動行政處罰落實到位。

  2019年12月6日,江蘇省蘇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其轄區內(nei) 的某木業(ye)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木業(ye) 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wei) 做出行政處罰決(jue) 定。

  因木業(ye) 公司未履行行政處罰決(jue) 定,且在法定期限內(nei) 既未申請行政複議,又未提起行政訴訟,蘇州市生態環境局向某市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當法院準備執行時發現,木業(ye) 公司已於(yu) 2020年12月1日核準注銷。無違法主體(ti) 可執行,某市法院遂裁定駁回蘇州市生態環境局的執行申請。

  某市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木業(ye) 公司可能被“惡意注銷”,致使蘇州市生態環境局的行政處罰決(jue) 定執行申請被法院駁回,遂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

  經調查核實,查明木業(ye) 公司在向江蘇省某保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注銷時,提供的清算報告中寫(xie) 明公司無其他債(zhai) 權債(zhai) 務和未了結事項。該公司關(guan) 於(yu) 清算報告的股東(dong) 會(hui) 決(jue) 議載明,股東(dong) 簽字確認公司清算如有遺留問題,由股東(dong) 承擔全部責任。

  2021年5月26日,某市檢察院向市法院發出檢察建議,指出:木業(ye) 公司被注銷時,公司股東(dong) 隱瞞被行政處罰、存在債(zhai) 務的事實,通過提供公司無債(zhai) 務的虛假清算報告,辦理惡意注銷登記,根據相關(guan) 規定,木業(ye) 公司雖被注銷,但其存續期間受到的行政處罰仍應執行。木業(ye) 公司股東(dong) 承諾對公司遺留問題承擔全部責任,應履行相應賠償(chang) 義(yi) 務,法院應當通知蘇州市生態環境局變更被執行人,而非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據此,某市檢察院建議某市法院撤銷原裁定,通知申請機關(guan) 變更木業(ye) 公司股東(dong) 為(wei) 被執行人。某市法院回函采納檢察建議。

  後蘇州市生態環境局向某市法院申請變更木業(ye) 公司股東(dong) 為(wei) 被執行人,法院已對公司兩(liang) 名股東(dong) 采取強製執行措施。

  某市檢察院通過走訪研判、數據碰撞,發現惡意注銷企業(ye) 逃避行政處罰的情況並非個(ge) 例,遂撰寫(xie) 調研報告,推動全市建立企業(ye) 注銷信息共享機製和數據平台,糾正12個(ge) 導致行政處罰決(jue) 定無法執行的注銷行為(wei) 。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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