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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製婚檢還是自願婚檢?年輕人的婚姻知情權如何保障

發布時間:2022-06-27 10:40:00來源: 中國青年報

  強製婚檢還是自願婚檢

  年輕人的婚姻知情權如何保障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李超 實習(xi) 生 尤強 陸地

  兩(liang) 年前,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院長程雪陽指導一名碩士研究生的論文被“斃”了。

  這名碩士研究的論文是關(guan) 注婚檢製度。然而,學位論文外審專(zhuan) 家認為(wei) ,婚檢這個(ge) 問題在2003年時就已改成自願式的,過去的10多年間法學界也沒有人對此問題開展過研究。

  因此,這個(ge) 選題被認為(wei) “燒冷灶”、無新意,不值得研究,最後把碩士論文給“斃”了。

  所謂強製婚檢製度是1995年6月1日實施的母嬰保健法規定的,該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且該規定在母嬰保健法2017年11月4日第二次修正後依然得到了保留。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中不再要求申請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提交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但母嬰保健法也一直沒有被廢止。

  其實,論文選題爭(zheng) 議背後是法律法規的爭(zheng) 議。日前,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院長程雪陽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200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的規定與(yu) 母嬰保健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這項爭(zheng) 議已經持續了19年。至今,法學界依舊是眾(zhong) 說紛紜。

  案件中折射的強製婚檢必要性

  2019年,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的研究生伍智在學習(xi) 過程中,發現了許多因沒有進行婚檢而發生的案件。張蘭(lan) 與(yu) 王勇(均為(wei) 化名)是一對北京的新婚夫婦。在結婚前,張蘭(lan) 因抹不開麵子,怕愛人覺得自己不信任對方,就沒有提出婚檢。

  婚後不久,張蘭(lan) 發現王勇竟然患有尖銳濕疣等性傳(chuan) 播疾病。氣不過的張蘭(lan) 就向法院提出了離婚。她認為(wei) ,王勇隱瞞了婚前患有疾病的事實。因此,雙方的婚姻是無效的。

  2020年6月3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審結的婚姻無效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shu) 。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請求。

  程雪陽告訴伍智,如若不進行強製婚檢,那麽(me) 婚姻雙方均無法了解對方最真實的身體(ti) 情況。日後知情時執意離婚,那也很難證明對方一定是在婚前染病。“舉(ju) 證的難度極大,很容易出現請求被駁回的情況。”

  此外,伍智還發現,身邊的親(qin) 朋好友結婚時的“婚姻半徑”不斷擴大,跨縣、市、省的婚姻大量出現。如果不進行婚檢,男女雙方很難了解對方的身體(ti) 真實情況。而且提起婚檢,許多人還是有顧忌。“萬(wan) 一覺得不信任對方,分手了怎麽(me) 辦?”伍智說。

  早在2005年,上海就開始推行“免費式的自願婚前醫學檢查”,但該市2020年的婚檢率隻有13.2%,依然有將近7/8的新婚夫婦沒有進行過婚前醫學檢查,而在1990-2002年實行強製婚檢製度期間,該市的平均婚檢率為(wei) 98%。

  程雪陽認為(wei) ,恢複建立強製婚檢製度存在必要性,該製度的功能為(wei) “保障擬締結婚姻當事人的知情權、健康權和生命權”。他認為(wei) ,強製婚檢製度保障了婚姻雙方的知情權。

  在傳(chuan) 統的“熟人社會(hui) ”,擬結婚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親(qin) 戚朋友、熟人、紅娘等途徑進行有效的背景調查,但進入人口快速流動的現代陌生人社會(hui) 後,傳(chuan) 統的婚姻背景調查機製越來越難以有效發揮作用。

  此外,程雪陽介紹,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取消了重大疾病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替之以在第1053條設置婚前告知義(yi) 務,賦予當事人撤銷婚姻的權利。

  “如此一來,違反婚前告知義(yi) 務的救濟僅(jin) 限婚後撤銷,缺乏婚前保障。”程雪陽說,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直接向對方提出進行婚前醫學健康檢查主張,可能會(hui) 讓後者產(chan) 生不被信任甚至被冒犯的感覺。也正因為(wei) 如此,很多當事人不願或不敢向對方提出進行婚前醫學健康檢查的要求。

  婚檢風波

  在廣東(dong) 珠海市香洲區,1987年出生的楚楚(化名)遇到相關(guan) 問題。原來,她與(yu) 丈夫薑旭(化名)辦理結婚時,該地民政部門並沒有強製要求他們(men) 進行婚檢。

  由於(yu) 真心喜歡丈夫,楚楚也沒有提出過婚檢。在婚後,楚楚才發現薑旭可能存在不適宜結婚的精神類疾病。忍受不了丈夫的發病,楚楚選擇離婚。根據母嬰保健法,楚楚認為(wei) ,有關(guan) 部門應為(wei) 二人進行強製婚檢。隨後,她把民政部門也告上了法庭。

  在一審被駁回後,楚楚再次起訴。2019年,廣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廣東(dong) 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婚姻登記條例》,駁回了楚楚的申請。他們(men) 認為(wei) ,在結婚前,楚楚填寫(xie) 了《申請結婚登記聲明》,其中包含了解對方的身體(ti) 健康情況。因此,楚楚理應了解對方的真實狀況。

  程雪陽介紹,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了“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同時規定“婚姻、家庭、母親(qin) 和兒(er) 童受國家的保護”。他認為(wei) ,這一項規定意味著,國家有義(yi) 務保護婚姻,而不是簡單地以“婚姻自由”為(wei) 名,讓國民自行承擔風險以及其他不利後果。所以,他認為(wei) 國家有義(yi) 務進行免費的強製婚檢,不能讓國民自行承擔風險以及不利後果。

  隨後,程雪陽與(yu) 伍智詳細查閱了相關(guan) 資料。他們(men) 還發現,類似的“法律風波”有很多。19年來,強製婚檢經曆過大大小小的爭(zheng) 議:“在黑龍江省,這個(ge) 爭(zheng) 議就比較明顯。”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hui) 於(yu) 2005年修訂《黑龍江母嬰保健條例》,與(yu) 國務院2003年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設定了完全相反的法律規則。《黑龍江母嬰保健條例》第八、十一、五十條明確規定“本省實行婚前醫學檢查製度。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接受婚前醫學檢查和婚前健康教育,憑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到婚姻登記機關(guan) 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guan) 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應當查驗並留存男女雙方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婚姻登記機關(guan) 的工作人員,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未查驗當事人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而給予登記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guan) 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值得關(guan) 注的是,《黑龍江母嬰保健條例》修正完成後,當時的黑龍江省民政部門公開表示:民政部門事先不知道要修訂《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而且條例裏也沒有體(ti) 現民政部門的意見和態度,其可行性值得商榷。若有民政部門執行強製婚檢,婚姻當事人有權依據《婚姻登記條例》起訴民政部門。而黑龍江省的衛生部門則認為(wei) ,《黑龍江母嬰保健條例》作為(wei) 母嬰保健法的下位法,具有合法性,強製婚檢製度沒有廢除,也不應廢除。

  還有專(zhuan) 家提出,《黑龍江母嬰保健條例》確實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但《婚姻登記條例》違反了母嬰保健法。

  程雪陽表示,從(cong) 黑龍江省的情況來看,《黑龍江母嬰保健條例》迄今已經修正過6次,強製婚檢製度的相關(guan) 規定依然保留其中。此外,2009年、2014年、2019年全國兩(liang) 會(hui) 期間,至少有5位全國人大代表分別提出相關(guan) 建議,呼籲恢複並優(you) 化強製婚檢製度。

  怎麽(me) 做對雙方都好?

  程雪陽認為(wei) ,如果明知對方身體(ti) 存在一些問題,當事人依舊選擇與(yu) 對方結婚,是追求愛情的一種表現,法律應予以保護。

  程雪陽認為(wei) ,優(you) 生優(you) 育不應是堅持進行強製婚檢的理由。婚檢結果也應該隻有個(ge) 人能看到,有關(guan) 部門不能看到檢查的結果,“因為(wei) 這是雙方的隱私,所以也不存在保障優(you) 生優(you) 育的說法”。

  日前,記者在江蘇鹽城東(dong) 台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采訪時發現,該民政局的三樓就提供免費的婚檢服務。“不強製,但是我們(men) 向男女雙方提供這項免費服務。”該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常樂(le) 說。

  “對雙方都好,而且也不會(hui) 有抹不開麵子的問題。”這是麵對鏡頭時,不少年輕人的回答。但是,他們(men) 也很擔心自己的隱私是否會(hui) 因此泄露給其他人。“工作人員都會(hui) 看到我們(men) 身體(ti) 情況的報告,這個(ge) 是我們(men) 最擔心的。”一位即將領證的年輕女士表示。

  今年5月,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在南京市鼓樓區對強製婚檢問題進行街頭采訪時,多名青年男女認為(wei) 應該進行強製婚檢,這項製度讓雙方都很有保障。

  對此,程雪陽強調,母嬰保健法第十二條所建立的強製婚檢製度是“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而不是要求民政部門“根據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來決(jue) 定當事人是否可以結婚”。

  程雪陽解釋,根據這一規定,隻要當事人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那麽(me) 民政部門原則上就應當準許當事人依法結婚。

  2021年5月6日,程雪陽的課題組以快遞方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備案審查室提交了一份《關(guan) 於(yu) 對<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進行備案審查的建議》,建議在全國範圍內(nei) 進行免費的強製婚檢。

  今年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法規備案審查室對他們(men) 的建議作出了回複。該複函中表示,國務院《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辦理結婚登記應出具的證明材料中,不包括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有公民對此規定提出審查建議,認為(wei) 該規定與(yu) 母嬰保健法關(guan) 於(yu) 結婚登記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的規定不一致。

  複函強調,審查認為(wei) ,自2003年10月《婚姻登記條例》實施以來,婚前醫學檢查事實上已成為(wei) 公民的自願行為(wei) ;2021年1月實施的民法典規定了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義(yi) 務,將一方隱瞞重大疾病作為(wei) 另一方可以請求撤銷婚姻的情形予以規定,沒有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wei) 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規定為(wei) 禁止結婚的情形。他們(men) 將與(yu) 國務院有關(guan) 部門溝通,推動根據民法典精神適時統籌修改完善有關(guan) 法律法規製度。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李超 實習(xi) 生 尤強 陸地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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