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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牢林海保護法治屏障

發布時間:2022-07-04 10:51:00來源: 經濟日報

  作者:李萬(wan) 祥

  今年7月1日,修訂後的森林法施行已滿兩(liang) 年。“生態優(you) 先、保護優(you) 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的法定原則,在執法司法辦案中予以明確並進一步鞏固,彰顯出我國以最嚴(yan) 格製度最嚴(yan) 密法治保護森林生態,築牢綠色林海保護屏障,依法推動森林資源的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

  首先,樹立生態優(you) 先、保護優(you) 先的鮮明導向。綠色是美麗(li) 中國的底色。讓青綠遍染萬(wan) 重山,要依法興(xing) 林、依法治林。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十五次會(hui) 議修訂後的森林法貫徹新發展理念,扭轉了曾經重“經營”、保“收獲”的行業(ye) 導向。其中明確提出實行森林分類經營管理,並完善公益林補償(chang) 製度、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製度、對森林生態保護地區的生態效益補償(chang) 等一係列製度安排,為(wei) 森林資源生態保護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其次,以法治力量、法治方式科學調整保護和發展的關(guan) 係。近年來各地在實踐中處理好公共利益和經營者的經濟利益關(guan) 係,取得顯著成效。以全國集體(ti) 林權改革為(wei) 例,自2008年全麵推進改革以來,集體(ti) 林資源培育得到加強,集體(ti) 林權流轉穩步推進,新型經營主體(ti) 湧現。

  森林資源是一種公共產(chan) 品,兼具生態價(jia) 值和經濟價(jia) 值。司法機關(guan) 應當充分考量森林資源的生態功能價(jia) 值,避免簡單將其作為(wei) 普通財產(chan) 處理,切實維護環境正義(yi) 和代際公平。

  一方麵,以法律之準繩,清晰界定權益紛爭(zheng) 。明確森林權屬,加強產(chan) 權保護是關(guan) 鍵一環。山定權,樹定根,人定心。修訂後的森林法新增“森林權屬”一章,對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使用權進行登記保護,就是保障廣大林農(nong) 以及新型林業(ye) 經營主體(ti) 的合法權益。

  圍繞森林資源領域爭(zheng) 議糾紛,司法機關(guan) 要堅持森林法確立的“生態優(you) 先、保護優(you) 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原則,以公平正義(yi) 守護蒼翠林海。2019年以來,全國各級法院審結涉及森林資源的一審案件有403989件,其中民事案件268180件。今年6月14日,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森林資源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及10個(ge) 配套典型案例,著力完善生態環境法律適用規則體(ti) 係。

  另一方麵,要尊重自然、尊重曆史、尊重習(xi) 慣,推動森林資源科學合理利用。道法自然,追求最佳生態效果,須按照大自然自身法則去保護。森林法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則等規定中,充分肯定了尊重自然理念。對於(yu) 涉森林糾紛案件的處理,司法機關(guan) 在專(zhuan) 業(ye) 事實認定、責任承擔方式、修複方案執行等方麵,均應當遵循森林生長發育的自然規律。例如,在浙江省遂昌縣人民檢察院訴葉某成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中,人民法院認為(wei) 鑒於(yu) 正是植樹造林的有利時機,先予執行有利於(yu) 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恢複,於(yu) 是責令被告根據專(zhuan) 業(ye) 修複意見,在適宜種植時間履行補植義(yi) 務。這一創新有效避免了因訴訟程序導致生態環境修複延遲,促使森林生態環境功能及時有效恢複。(李萬(wan) 祥)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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