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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經營性國資監管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

發布時間:2022-07-19 10:10:00來源: 經濟參考報

  作者:胡遲、薑華欣(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國資監管研究處)

  經營性國有資產(chan) 集中統一監管是國有資產(chan) 監管體(ti) 製改革的重要方向。加大經營性國有資產(chan) 集中統一監管力度的目的在於(yu) 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優(you) 化國有經濟的布局結構,提升國有資本的配置效率。特別是2020年6月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發布實施後,地方經營性國有資產(chan) 集中統一監管工作加速推進,取得突破性進展。截至2022年上半年,全國省級層麵集中統一監管比例達到98%以上,提前高質量完成國企三年行動的目標要求。

  地方經營性國有資產(chan) 集中統一監管敢於(yu) “啃硬骨頭”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各地大力推動經營性國有資產(chan) 統一監管,推進行政機關(guan) 、事業(ye) 單位與(yu) 所辦(屬)企業(ye) 、經營性資產(chan) 脫鉤,國資監管機構監管覆蓋麵不斷提升。截至2018年末,省級經營性國有資產(chan) 集中統一監管比例為(wei) 90.3%。2019年末,該比例超過91%,但從(cong) 全國範圍看,工作進展非常不平衡。2020年末,仍有10個(ge) 地方監管比例不到90%,有的甚至不到50%,距離改革任務目標要求差距較大。

  國企改革三年行動的發布實施為(wei) 地方國資委係統加快推進這項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撐。各地黨(dang) 委、政府通過高位推動、主動擔當,全力推進改革攻堅,將實現經營性國有資產(chan) 集中統一監管作為(wei) 貫徹落實中央決(jue) 策部署的重要舉(ju) 措。從(cong) 各地完成情況看,全國37個(ge) 省級、計劃單列市國資委100%完成改革任務,其中35個(ge) 監管比例超過95%,圓滿完成改革任務。西藏、青海、貴州集中統一監管比例從(cong) 2021年初的50%左右大幅提升到90%以上。

  經營性國有資產(chan) 集中統一監管成為(wei) 地方國有企業(ye) 跨越式發展的源動力

  經營性國有資產(chan) 集中統一監管有力促進了地方國有企業(ye) 的升級發展,優(you) 化了國有經濟的布局結構,提升了國有資本的配置效率,產(chan) 生了明顯的改革效果。

  一是提升重點行業(ye) 競爭(zheng) 力。

  從(cong) 各地推進的實踐看,經營性國有資產(chan) 集中統一監管始終堅持以推動企業(ye) 發展為(wei) 目標,劃轉至國資委係統的企業(ye) ,一般根據行業(ye) 相近、產(chan) 業(ye) 相關(guan) 的原則,科學研究接收方式,力爭(zheng) 實現平穩有序過渡銜接。劃轉企業(ye) 進入國資委係統監管企業(ye) 後,借助地方國資的整體(ti) 資源,使原有企業(ye) 集團獲得有效的行業(ye) 資源,培育了一批行業(ye) 龍頭企業(ye) 集團,行業(ye) 影響力顯著提升。

  二是助推企業(ye) 集團集群式發展。

  組建一批新的產(chan) 業(ye) 集團,有針對性地解決(jue) 了部分領域國有資本“小、散、弱”的問題,拓展了在科技成果轉化、水利民生保障、基礎設施建設、礦產(chan) 資源勘探等領域的發展空間,使國有資本配置效率和運行效率明顯提高,能夠更好地落實國家發展戰略和產(chan) 業(ye) 發展要求,發揮國有企業(ye) 在民生保障和服務城市發展方麵的作用。有些地方金融企業(ye) 劃轉到國資委係統後,利用金融資源與(yu) 手段支持實體(ti) 經濟發展,更好實現產(chan) 融的結合與(yu) 協同。

  三是增強企業(ye) 活力和動力。

  通過集中統一監管,劃轉企業(ye) 按照國有企業(ye) 改革的要求,建立中國特色現代企業(ye) 製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市場化經營機製。讓企業(ye) 從(cong) 習(xi) 慣於(yu) 依靠政府投入輸血、向政府要政策的思維方式,逐步轉向用市場化的經營理念去抓經營、闖市場,充分調動了人的積極性,有效釋放了企業(ye) 活力。

  地方國有資產(chan) 監管效率提升促進國資監管體(ti) 係優(you) 化和完善

  通過經營性國有資產(chan) 集中統一監管的持續有力推進,地方國有資產(chan) 的統籌管理得到夯實和強化,實現了更廣範圍、更深層次的統一監管,充分發揮出國資監管機構“專(zhuan) 業(ye) 化、體(ti) 係化、法治化”監管優(you) 勢,促進了國資監管體(ti) 係的優(you) 化和完善。

  一是有效促進政府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工作合力。

  集中統一監管涉及較多曆史遺留問題,需要工商、土地、房管、稅務、人社等多個(ge) 監管部門在政策協調上充分配合和支持。在改革中各部門通力協作,對共性問題明確統一口徑,對個(ge) 性化問題一事一議,確保了集中統一監管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有序推進。

  二是有力推動地方政府部門職能轉變。

  地方黨(dang) 政機關(guan) 和事業(ye) 單位與(yu) 所辦企業(ye) 全麵脫鉤,使政府有關(guan) 部門充分回歸社會(hui) 公共管理職能本位,更加聚焦為(wei) 不同所有製經濟、各類市場主體(ti) 創造公平良好的市場環境,為(wei) 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jue) 定性作用創造了良好條件。

  三是形成成熟的管理模式和理念。

  經過多年的不斷努力,國有資產(chan) 統一監管的製度配套不斷完善,國資管理統一規則、統一製度、統一標準的理念深入人心,企業(ye) 劃轉和整合的模式日趨穩定和成熟,國有資產(chan) 統計評價(jia) 、清產(chan) 核資等基礎管理工作統一由國資監管機構負責。經營性國有資產(chan) 始終堅守統一監管的底線,確保了國資管理的整體(ti) 性、規範性。

  四是指明深化國資監管體(ti) 製改革的方向和途徑。

  各地把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chan) 集中統一監管,與(yu) 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改革任務相結合,如培訓療養(yang) 機構的改革、高校經營性資產(chan) 劃轉等各項改革任務的開展,都得益於(yu) 有效的集中統一監管工作基礎,相關(guan) 事項的推進阻力大幅降低,使得改革工作更加穩定高效,保障了改革舉(ju) 措的執行和落實。

  地方經營性國有資產(chan) 集中統一監管為(wei) 深化中央層麵國資監管體(ti) 製改革提供寶貴經驗

  在推進地方經營性國有資產(chan) 集中統一監管工作中,各級國資委始終以“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為(wei) 原則,依法行權履職,壓實地方政府推進集中統一監管工作主體(ti) 責任,針對問題加強政策解讀和指導督促。以“點麵結合、先進帶動後進”方式,突出重點、盯住短板。在地方經營性國有資產(chan) 納入國資監管體(ti) 係的認定方麵,嚴(yan) 格以產(chan) 權登記變更完成為(wei) 基準,做到“高標準、嚴(yan) 要求、上緊弦、不放水”。

  一是國務院國資委的大力推動和指導督導。

  多年來,國務院國資委將推進地方經營性國有資產(chan) 集中統一監管作為(wei) 完善國資監管體(ti) 製、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工作的一項重要內(nei) 容。國務院國資委通過印發年度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工作計劃、召開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工作研討培訓班、年度地方國資委負責人座談會(hui) 等多種形式,強調經營性國有資產(chan) 集中統一監管的工作要求。特別是三年行動方案以來,國務院國資委針對有些省份的集中統一監管比例仍然落後於(yu) 全國平均水平的情況,在2021年3月、4月、10月,先後召開三次會(hui) 議,以先進省市的實踐經驗,督導推動落後省市開展工作。事實證明,這些督辦起到了良好效果。如某省在2021年初的集中統一監管比例為(wei) 38%,到2021年9月就大大提升到83.09%。

  二是地方加強“頂層設計”和高層推進力度。

  經營性國有資產(chan) 集中統一監管工作涉及地方部門多、利益關(guan) 係複雜。許多地方領導非常重視,省委書(shu) 記親(qin) 自批示、布置工作,成立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主管副省長掛帥的工作機構,按照黨(dang) 中央、國務院的相關(guan) 政策文件,加強頂層設計,出台本地的相關(guan) 文件,從(cong) 製度上保障該項工作的推進。福建省國資委2018年印發《關(guan) 於(yu) 加強設區市國有資產(chan) 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健全上下協調、規範有序、全麵覆蓋的工作體(ti) 係。山東(dong) 、山西、廣西、新疆等 15 個(ge) 省(市、區)出台了集中統一監管的專(zhuan) 項文件,具體(ti) 明確了脫鉤企業(ye) 、實施步驟和完成時限。

  三是細化操作指引完善相關(guan) 配套政策。

  地方國資委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chan) 集中統一監管工作中,普遍注重“先立規矩後辦事”,確保改革平穩有序開展。不少地方在對所屬企業(ye) 開展清產(chan) 核資、資產(chan) 評估基礎上,“一企一策”製定改革方案。同時,明確脫鉤移交工作紀律,避免隱匿瞞報、突擊轉移國有資產(chan) 、突擊提拔使用領導幹部等情況出現,做好員工思想工作,確保企業(ye) 平穩有序運行。比如,廣東(dong) 省國資委2019年研究製定了《關(guan) 於(yu) 做好接收省直黨(dang) 政機關(guan) 和事業(ye) 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chan) 工作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對省屬企業(ye) 接收包括從(cong) 事生產(chan) 經營活動事業(ye) 單位在內(nei) 的經營性國有資產(chan) 的有關(guan) 工作原則、程序、紀律做出了明確規定,形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指引。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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