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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更多閱讀障礙者共享文化生活

發布時間:2022-08-16 09:58:00來源: 人民日報海外版

  近日,國家版權局印發了《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日前,國家版權局相關(guan) 負責人就《暫行規定》相關(guan) 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暫行規定》的製定背景。

  答:《關(guan) 於(yu) 為(wei) 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以下簡稱《馬拉喀什條約》)於(yu) 2022年5月5日對中國生效。該條約要求各締約方規定版權限製與(yu) 例外,以保障閱讀障礙者平等欣賞作品和接受教育的權利,是世界上迄今為(wei) 止唯一一部版權領域的人權條約。國家版權局依據著作權法和《馬拉喀什條約》製定了《暫行規定》,並作為(wei) 規範性文件公開發布。《暫行規定》將在一定期限內(nei) 規範以無障礙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作品的版權秩序,同時積累更多實踐經驗,把著作權法和《馬拉喀什條約》對閱讀障礙者的支持落到實處。

  問:《暫行規定》主要包括哪些內(nei) 容?

  答:《暫行規定》主要內(nei) 容概括起來有4個(ge) 方麵。

  一是界定重要概念。保持著作權法中的“閱讀障礙者”與(yu) 《馬拉喀什條約》中的“受益人”範圍一致,實現著作權法中的“以無障礙方式提供作品”與(yu) 條約中的“製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有序銜接,用“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對應條約中製作、提供、跨境交換無障礙格式版的“被授權實體(ti) ”。

  二是明確規則要求。依據著作權法相關(guan) 規定製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應當遵守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稱、作品名稱,使用合法來源作品,尊重作品完整性,僅(jin) 限通過特定渠道向可以提供相關(guan) 證明的閱讀障礙者或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提供,不以營利為(wei) 目的等要求,保證不影響作品正常使用和避免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此外,還明確應當遵守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等相關(guan) 行業(ye) 管理規定和標準。

  三是規定主體(ti) 資質。規定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和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應當具有與(yu) 無障礙格式版製作、提供、跨境交換業(ye) 務相適應的人員、資金和技術,製定符合《暫行規定》相關(guan) 要求的規章製度並嚴(yan) 格遵守,從(cong) 事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網絡視聽、進出口等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應當具有相應資質。

  四是加強監督管理。要求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和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向國家版權局進行告知性備案,各級著作權主管部門以及相關(guan) 部門對其在業(ye) 務指導、宣傳(chuan) 推廣、資源對接、經費協調等方麵給予支持。明確違反《暫行規定》導致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社會(hui) 公眾(zhong) 可以對違反《暫行規定》的行為(wei) 進行投訴舉(ju) 報。

  問:閱讀障礙者包括哪些人群?

  答:根據《暫行規定》,閱讀障礙者包括視力殘疾人以及由於(yu) 視覺缺陷、知覺障礙、肢體(ti) 殘疾等原因無法正常閱讀的人。根據《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視力殘疾人包括盲人和低視力者;由於(yu) 視覺缺陷、知覺障礙、肢體(ti) 殘疾等原因無法正常閱讀的人,參照《馬拉喀什條約》,主要指由於(yu) 大腦不能有效處理視覺信息、雙手不能有效持書(shu) 或翻書(shu) 、眼睛不能有效聚焦或移動等原因,無法像無此缺陷或無此障礙者一樣正常閱讀的人。閱讀障礙者定義(yi) 是對《馬拉喀什條約》受益人定義(yi) 的簡化表述,但其涵蓋的人群範圍與(yu) 《馬拉喀什條約》受益人一致。

  問:什麽(me) 是無障礙格式版?

  答:根據《暫行規定》,無障礙格式版是指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讓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並有效使用的作品版本,該定義(yi) 是對《馬拉喀什條約》無障礙格式版定義(yi) 的簡化表述。有些作品以通常方式或形式呈現時,閱讀障礙者是無法感知或者能夠感知卻無法有效使用的,隻有采用替代方式或形式將作品製作成其他版本才能滿足閱讀障礙者使用需要,這種作品版本就是無障礙格式版。

  需要強調的是,無障礙格式版是一個(ge) 相對的概念。無障礙格式版是對於(yu) 閱讀障礙者而言的,因為(wei) 隻有該作品版本才能滿足其使用需求,大字版、有聲版等無障礙格式版閱讀障礙者以外的人也可以感知並有效使用,但對於(yu) 這些人而言,不是無障礙格式版。因此,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無障礙格式版提供給閱讀障礙者以外的人或者向閱讀障礙者提供的無障礙格式版類型超出其合理需要,均不屬於(yu)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二項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問: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和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指哪些機構?

  答:《暫行規定》鼓勵通過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製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鼓勵通過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跨境交換無障礙格式版。“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對應《馬拉喀什條約》中的“被授權實體(ti) ”,根據《暫行規定》,前者是指以非營利方式向閱讀障礙者提供文化、教育、培訓、信息等服務的法人組織,常見的機構類型有出版社、圖書(shu) 館、學校、培訓中心、信息中心等,後者是指向其他《馬拉喀什條約》締約方的同類機構或閱讀障礙者提供,或從(cong) 前述同類機構接收無障礙格式版的法人組織。

  《暫行規定》還列明了無障礙格式版服務機構和無障礙格式版跨境交換機構應當符合的條件。

  問:製作、提供無障礙格式版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答:將已經發表的作品製作成無障礙格式版並向閱讀障礙者提供,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這是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是版權製度重在平衡各方利益的表現。但是,合理使用也是有一定條件的,即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暫行規定》明確了以適當的方式告知著作權人和記錄無障礙格式版製作、提供情況的義(yi) 務,以便著作權人和相關(guan) 國家主管部門進行監督。鑒於(yu) 無障礙格式版作品很可能是出版物、電影、廣播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暫行規定》還要求無障礙格式版製作、提供應當遵守相關(guan) 行業(ye) 規定和標準。

  (張 賀)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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