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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數字藏品可以買到什麽權利

發布時間:2022-09-21 09:37:00來源: 經濟參考報

  作者:楊延超(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科技與(yu) 法研究中心主任)

  數字藏品催生數字複製件的新型交易模式,其內(nei) 在機理還在於(yu) 其去中心化的技術架構。以區塊鏈為(wei) 技術底層的智能合約創造了數字複製件的稀缺性與(yu) 可交付性,使之可以類似於(yu) 實物一樣被占有、支配和交易。借鑒現有的民事權利體(ti) 係完成數字藏品財產(chan) 權的權利設計,其權利內(nei) 容可包括密鑰控製權、移轉權、永久收益權、銷毀權等權利。但與(yu) 現有財產(chan) 權相比較,數字藏品財產(chan) 權在權利主體(ti) 、客體(ti) 、內(nei) 容等方麵均實現了創新與(yu) 突破。在文學藝術保護方麵,現有的版權製度采用保護作品的設計思路;而數字藏品財產(chan) 權則采用保護數字複製件的保護思路。元宇宙的產(chan) 業(ye) 發展,勢必推動現有版權製度的變革,一方麵要從(cong) 作品思維之外建構數字複製件思維的法律保護;另一方麵,現有的版權製度(諸如互聯網絡傳(chuan) 播權、追續權等)也有必要契合新興(xing) 技術不斷完善。

  數字藏品讓數字複製件實現了可交易

  長期以來,文學藝術領域的交易總體(ti) 上分為(wei) 兩(liang) 種情況:版權交易、作品實物件交易。在數字藏品出現之前,甚至並不存在數字複製件可以交易的情況。付費下載隻是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即著作權人同意使用者複製原件,仍屬於(yu) 版權交易範疇,而並非數字複製件的交易過程。

  為(wei) 何實物複製件可以交易,而數字複製件卻無法交易呢?作為(wei) 財產(chan) 的交易條件是:價(jia) 值性、稀缺性及可交付性。數字複製件可以被無限複製,其複製成本近乎可以忽略不計。此外,虛擬物存在於(yu) 服務器中,並非像實物那樣可以被直觀地占有、交付。然而,數字藏品的出現,卻實現了數字複製件交易。

  數字藏品交易的,是某個(ge) 特定的數字複製件。相同內(nei) 容的數字複製件,如果存儲(chu) 在不同位置,包括存儲(chu) 在不同服務器上或者同一服務器的不同地址,均不能作為(wei) 相同的數字複製件。數字藏品的這一特定性、稀缺性源於(yu) 智能合約的打造。

  智能合約概念由尼克薩博於(yu) 1996年提出。智能合約概念有兩(liang) 個(ge) 特點:其一,權利義(yi) 務代碼化;其二,不可篡改與(yu) 確定執行。數字藏品便是基於(yu) 區塊鏈環境中的智能合約而產(chan) 生的,如基於(yu) 以太坊中ERC-721協議編寫(xie) 的智能合約,便可在以太坊中完成NFT(數字藏品)鑄幣。

  利用智能合約完成數字藏品鑄幣,需要在智能合約中定義(yi) 如下內(nei) 容:第一,數字藏品指向的是哪一個(ge) 數字複製件,為(wei) 一件特定的數字複製定義(yi) 了一個(ge) 獨立無二的id(tokenid),以保證該數字藏品的唯一性;第二,智能合約還會(hui) 將該特定的數字藏品分配給一個(ge) 特定的所有者,在區塊鏈環境中,所有者是基於(yu) 密鑰定義(yi) 的,同樣具有匿名性和唯一性的特征。此外,為(wei) 保證稀缺性,針對同一作品,鑄幣人一般隻會(hui) 對少數或者唯一數字複製件完成鑄幣。

  它的代幣設計方式,也保證了數字複製件的可支付性。在中心服務器模式下,用戶並不享有真正意義(yi) 的管理權限,其對數字複製件的支配與(yu) 交付都需要通過中心服務器完成,這使得用戶並不真正擁有對數字複製件的控製權。直至區塊鏈技術產(chan) 生之後,才真正實現了用戶對鏈上數據的直接支配與(yu) 控製。

  數字藏品沿用了數字貨幣的設計思路,采用代幣化思想完成數字複製件的確權與(yu) 交易,由此實現了所有者對數字複製件的現實占有與(yu) 支配。但是,基於(yu) 數字複製件的特定性,數字藏品在設計上又進行了改進,它是非同質化代幣,與(yu) 同質化的數字貨幣不同。數字藏品是一種非同質化的代幣,每一個(ge) 數字藏品都是獨一無二的,非同質的。

  數字藏品財產(chan) 權設計

  數字藏品作為(wei) 一項新型財產(chan) ,需要對它進行權利設計。如將數字藏品作為(wei) 一種新型財產(chan) ,圍繞數字藏品建構的數字藏品財產(chan) 權理應被納入民法中的財產(chan) 權體(ti) 係。民法中的財產(chan) 權又可分為(wei) 物權、債(zhai) 權、知識產(chan) 權等具體(ti) 權利。數字藏品是基於(yu) 區塊鏈技術架構而產(chan) 生的一類新型財產(chan) ,其與(yu) 物、行為(wei) 和智力成果均不相同,故而很難將其簡單與(yu) 現有財產(chan) 客體(ti) 合並,也很難將其劃歸到既有的民事財產(chan) 權體(ti) 係中。為(wei) 此,可以考慮賦予數字藏品財產(chan) 權單獨的內(nei) 容,包括密鑰控製權、移轉權、永久收益權、銷毀權等具體(ti) 權利。

  密鑰控製權,指所有人基於(yu) 公鑰與(yu) 私鑰控製數字藏品財產(chan) 的權利,這種控製不依賴於(yu) 任何中心服務器,係所有者對於(yu) 數字藏品財產(chan) 的直接的、現實的、獨立的、全麵的控製。轉移權指所有人基於(yu) 私鑰確認可將數字藏品財產(chan) 轉移給其他所有人。永久收益權指鑄幣人可基於(yu) 數字藏品的交易獲取一定比例的收益。銷毀權指數字藏品所有者有權將數字藏品銷毀的權利。

  數字藏品財產(chan) 權與(yu) 所有權的比較

  所有權是以有形財產(chan) 作為(wei) 客體(ti) 進行權利設計的,無論是動產(chan) 還是不動產(chan) ,權利人可徑直實現對物的支配,進而所有權也就衍生出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利。後來出現了虛擬財產(chan) 概念,但用戶並不能直接對虛擬財產(chan) 權進行支配。民事權利可分為(wei) 支配權與(yu) 請求權。支配權通過對客體(ti) 的直接支配實現利益;請求權則係需要通過請求別人配合才能完成利益實現。所有權與(yu) 知識產(chan) 權均屬於(yu) 支配權,債(zhai) 權則屬於(yu) 請求權。按此標準,數字藏品所有權應屬於(yu) 支配權範疇。

  但以數字藏品為(wei) 客體(ti) 的財產(chan) 權又是對現有民法所有權製度的突破和創新:其一,與(yu) 所有權產(chan) 生的依據不同。普通財產(chan) 基於(yu) 勞動或者創造產(chan) 生。數字藏品則基於(yu) 創造與(yu) 鑄幣兩(liang) 個(ge) 事實產(chan) 生。一般而言,數字藏品鑄幣分為(wei) 兩(liang) 個(ge) 過程,首先是先創造一個(ge) 虛擬物,然後完成鑄幣。兩(liang) 項事實不可或缺。其二,與(yu) 所有權的權利要素不同。一是客體(ti) 不同,它將所有權概念從(cong) 有體(ti) 物延伸到數字複製件領域。二是主體(ti) 不同,民法所有權的主體(ti) 係現實中的人,而數字藏品的權利主體(ti) 則為(wei) 虛擬世界中的人。現有民法對於(yu) 現實中的人有十分完整的描述,包括對民事權利能力與(yu) 民事行為(wei) 能力的製度規定。而虛擬世界的人當下並未有法律規定。區塊鏈中的主體(ti) 身份呈現密鑰屬性(公鑰與(yu) 私鑰),而非現實世界中的身份認定。三是內(nei) 容不同,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利,數字藏品的權能包括密鑰控製權、移轉權、永久收益權、銷毀權。

  數字藏品財產(chan) 權與(yu) 著作權的區別

  數字藏品需要以數字藝術品作為(wei) 鑄幣基礎,諸如將一張圖片或者一部音樂(le) 鑄造成數字藏品。圖片或音樂(le) 既存在知識產(chan) 權的問題,也存在數字藏品財產(chan) 權的問題。這兩(liang) 項權利甚至還會(hui) 出現相互交織,難以分割的局麵。

  然而,兩(liang) 項權利卻又存在根本區別:其一,權利設置的目的不同。數字藏品財產(chan) 權與(yu) 著作權呈現出完全不同的設計邏輯:數字藏品財產(chan) 權圍繞著對一個(ge) “特定物”的利用展開權利設計;而知識產(chan) 權則基於(yu) 抽象的非物質性信息的“複製”和“傳(chuan) 播”展開權利設計。其二,權利產(chan) 生的法律事實不同。著作權基於(yu) 創造而產(chan) 生,並且有獨創性要求;數字藏品則基於(yu) 鑄幣而產(chan) 生,用於(yu) 鑄幣的藝術品並無獨創性要求。其三,權利的要素不同,即權利的主體(ti) 、客體(ti) 與(yu) 內(nei) 容均不同。以圖片類數字藏品為(wei) 例,數字藏品財產(chan) 權的客體(ti) 是特定數字化圖片(被存儲(chu) 在特定地址),而著作權的客體(ti) 則係該圖片中抽象出來的作品——即非物質性的信息。數字藏品財產(chan) 權的主體(ti) 是該數字藏品的所有者,其信息被記載於(yu) 區塊鏈賬本中,著作權的主體(ti) 則為(wei) 該張圖片的作者,兩(liang) 者並非同一主體(ti) ,即使鑄幣人與(yu) 作者為(wei) 同一人,也是兩(liang) 個(ge) 主體(ti) 身份的競合。著作權的權利內(nei) 容既包括人身權與(yu) 財產(chan) 權,其中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與(yu) 保護作品完整權為(wei) 其著作人身權,另有複製權、信息網絡傳(chuan) 播權等諸多財產(chan) 權利內(nei) 容。而數字藏品財產(chan) 權僅(jin) 作為(wei) 一種財產(chan) 權存在,並無人身權權利內(nei) 容。數字藏品財產(chan) 權與(yu) 著作財產(chan) 權內(nei) 容也截然不同。數字藏品財產(chan) 權包括密鑰控製權、移轉權、永久收益權、銷毀權。

  數字藏品財產(chan) 權引發的版權變革

  作品與(yu) 數字藏品係保護文學藝術的兩(liang) 種範式,二者存在根本區別,但又存在內(nei) 在聯係,尤其是當數字藏品鑄幣使用他人作品的情況下,如何正確處理兩(liang) 種保護範式的內(nei) 在關(guan) 係,同樣成為(wei) 棘手問題。

  互聯網絡傳(chuan) 播權的變革

  鑄幣本身即屬於(yu) 一種特殊的互聯網絡傳(chuan) 播行為(wei) ,數字藏品對互聯網絡傳(chuan) 播權製度提出了係列挑戰:首先,數字藏品鑄幣對互聯網絡傳(chuan) 統方式的變革。傳(chuan) 統的互聯網數據存儲(chu) 在中央服務器上,中央服務器對數據享有絕對控製權;而在數字藏品鑄幣過程中,數據被分布式存儲(chu) 在區塊鏈的每一個(ge) 結點上,對於(yu) 新加入的結點,數據亦會(hui) 同步在新的結點上,所有結點是平等的,任何一個(ge) 結點都不可能絕對控製數據。其次,數字藏品對互聯網絡傳(chuan) 播權救濟方法的變革。數字藏品鑄幣可能會(hui) 導致對作品互聯網傳(chuan) 播權的侵權,為(wei) 此,侵權者需要對其侵權行為(wei) 承擔侵權責任,停止侵害又是其中重要的責任形式。停止侵害通常表現為(wei) 技術刪除,這在中心服務器模式下容易實現,可從(cong) 理論上講,對數據的直接刪除在區塊鏈語境下近乎不可能。最後,平台責任避風港規則——“通知-刪除”的規則,平台可基於(yu) “通知-刪除”規則來免責。而數字藏品條件下沒有了真正意義(yi) 的平台概念。OpenSea這些數字藏品交易平台與(yu) 傳(chuan) 統的電子商務平台地位並不相同,數字藏品交易平台本身並不存儲(chu) 數據,隻是引用數據,對於(yu) 數字藏品數據並不具有真正的控製權。

  數字藏品引發的追續權變革

  數字藏品的永久收益權與(yu) 著作權中的追續權具有類似的功能,二者均旨在實現對作者利益的保護,使作者不僅(jin) 可以在一次交易中獲利,還可以在以後的每一次交易中都獲得利益。兩(liang) 項權利雖然十分相像,但又有本質區別:第一,兩(liang) 項權利的本質不同。數字藏品永久收益權屬於(yu) 數字藏品財產(chan) 範疇,而追續權則屬於(yu) 著作權範疇。第二,兩(liang) 者適用的場景不同。數字藏品針對的是數字形式的虛擬物,追續權適用的則是文學藝術作品的原件(物理件)。第三,兩(liang) 項權利的產(chan) 生的依據不同。數字藏品的永久收益權源於(yu) 智能合約,而追續權則源於(yu) 法律規定。第四,兩(liang) 項權利的實現方式不同。數字藏品的永久收益權基於(yu) 智能合約自動執行而實現;而追續權還需要作者(或其繼承人)請求實現。

  此外,追續權隻能應用於(yu) 對作品原件(物理件)的保護,隨著數字技術飛速發展,作品的數字化創作漸漸成為(wei) 創作主流,追續權無法應用於(yu) 數字創作藝術品。數字藏品永久收益權則將對作者的永久收益從(cong) 傳(chuan) 統的物理件拓展到數字化的虛擬世界領域。數字藏品的永久收益權基於(yu) 智能合約自動實現,無須其他交易者的配合。數字藏品永久收益權基於(yu) 區塊鏈智能合約實現,可以在全球範圍內(nei) 無差別地實現。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未來數字藏品更大的應用場景是應用於(yu) 元宇宙中,作為(wei) 虛擬物財產(chan) 來保護。討論數字藏品在版權製度方麵的變革與(yu) 應對,絕非要當下就對數字藏品立法或者進行版權修法,而是倡導數字藏品虛擬物權理論研究的重要價(jia) 值。數字藏品引發的新型法律問題已如期而至,包括數字藏品引發的著作權糾紛等司法案件也將越來越多,在未建構起成熟的立法體(ti) 係之前,形成前沿問題科學的邏輯體(ti) 係與(yu) 理論體(ti) 係對於(yu) 指導司法裁判也具有重要意義(yi) 。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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