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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直通車丨中消協提醒防範商品房買賣、租賃等領域不公平條款

發布時間:2022-09-22 11:03:00來源: 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9月21日電 題:中消協提醒防範商品房買(mai) 賣、租賃等領域不公平條款

  新華社記者趙文君

  聚焦商品房買(mai) 賣、租賃、裝修、物業(ye) 等領域的不公平格式條款,中消協21日發布點評,提醒消費者注意防範。

  有的條款完全免除定金責任,例如,“在未簽署正式預售協議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不能出售時,出售方不受任何約定約束,隻需退還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賠償(chang) 。”這完全規避了經營者不履約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當商品房買(mai) 賣合同與(yu) 廣告宣傳(chuan) 內(nei) 容不符時,有的條款將“宣傳(chuan) 視為(wei) 要約邀請”規避責任。例如,“買(mai) 受人在現場看到的樣板房、宣傳(chuan) 資料、樓盤廣告等僅(jin) 作為(wei) 要約邀請,不作為(wei) 出賣人向買(mai) 受人交付房屋的合同依據,概以本合同內(nei) 容為(wei) 準。”銷售手冊(ce) 、樓盤模型、樣板房等銷售廣告和宣傳(chuan) 資料,都會(hui) 對消費者的購買(mai) 決(jue) 策產(chan) 生影響。當售房廣告和宣傳(chuan) 資料構成要約的,即使未寫(xie) 入合同,開發商也應履行相關(guan) 義(yi) 務,如未按約履行則構成違約。

  有的條款濫用不可抗力適用範圍,為(wei) 延期交房免責。例如,“因設計調整、氣候變化等原因導致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將商品房交付買(mai) 受人使用的,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設計調整、氣候變化並非不可抗力,而是施工前應當充分考慮的因素,如果經營者因設計原因未能按期交房,應屬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消費者通過中介機構租房,有的條款限製消費者在租賃期滿後與(yu) 房屋所有人直接交易。例如,“自租賃期滿合同終止後三個(ge) 月內(nei) ,甲方(承租人)不得與(yu) 該房屋的產(chan) 權所有人自行成交,否則應向乙方(中介機構)交付月租金的200%作為(wei) 賠償(chang) 。”實際上,租賃期滿合同終止後,消費者有權自行與(yu) 房屋所有人直接協商再次訂立租賃合同,中介機構無權限製,更無權要求消費者支付報酬、違約金或賠償(chang) 損失。

  在裝修過程中,因施工造成質量問題後,往往需要拆除部分或全部原裝修材料重新施工。有的條款將材料費轉嫁給消費者,例如,“裝修施工期間屬於(yu) 甲方(消費者)購買(mai) 材料由乙方(裝修公司)施工的項目,如有因乙方施工造成質量問題,乙方負責保修期間的人工費用,材料由甲方負責。”這減輕了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屬於(yu) 不公平格式條款。

  有的條款將預付款視為(wei) 定金或違約金,經營者單方規定消費者解除合同時,不退已支付預付款或將所交貨款作為(wei) 違約金賠償(chang) 給經營者。實際上,預付款不是法律概念上的定金,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屬於(yu) 不公平格式條款。

  物業(ye) 管理區域包括小區內(nei) 的公用設施和場地,綠化養(yang) 護、園林水池噴泉等水、電費用,應在物業(ye) 管理服務費中列支,有的物業(ye) 卻在合同條款中讓業(ye) 主額外分攤。還有的物業(ye) 公司收取業(ye) 主的車位費、管理費,卻在合同條款中規避承擔民事責任。實際上,物業(ye) 服務企業(ye)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未能履行合同約定,導致業(ye) 主人身、財產(chan) 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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