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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 這項基準今起施行

發布時間:2023-02-02 10:21:00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為(wei) 了規範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促進依法、合理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氣象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行政裁量權基準製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結合氣象工作實際,中國氣象局製定了《氣象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基準》),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承擔氣象探測設施和環境保護、氣象信息服務、人工影響天氣、防雷與(yu) 升放氣球等方麵的行政管理職責,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並具有相應的行政處罰權。《基準》將氣象行政處罰事項分為(wei)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類”“雷電防護管理類”等7大類,梳理違法行為(wei) 69項,針對每項違法行為(wei) ,根據違法事實、性質、危害程度、主觀情節等,確定不同的違法情形及其對應的處罰尺度、標準,既設定了情節輕微不予處罰的裁量,也設定了情節嚴(yan) 重頂格處罰的裁量,供氣象行政執法人員在實際案件辦理中使用,防止過罰不相適應、重責輕罰、輕責重罰。

  《基準》的實施,是氣象部門貫徹黨(dang) 的二十大精神,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的重要舉(ju) 措,有利於(yu) 保障氣象法律法規規章的有效實施,同時也可避免氣象行政執法該嚴(yan) 不嚴(yan) 、該鬆不鬆、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等現象,更好保護市場主體(ti) 和人民群眾(zhong) 的合法權益。

  (總台央視記者 劉璐璐)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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