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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費“打水漂”消費者如何維權

發布時間:2023-03-01 09:59:00來源: 北京日報

  近日有媒體(ti) 報道,外地一家早教機構關(guan) 閉失聯,預付卡裏剩餘(yu) 近萬(wan) 元無法取出的寶媽不知如何維權。如今,美容美發、健身、洗浴、教育培訓等行業(ye) 的“慣例”是由消費者預先充卡購買(mai) 服務,經營者延後提供所約定服務。這種預付式消費合同形式可讓消費者享受打折優(you) 惠,但也存在著預收資金缺乏監管、服務質量難以保證的問題。那麽(me) ,消費者應如何防範此類風險呢?

  風險1

  合同主體(ti) 無資質

  王某與(yu) 一家美容醫院簽訂了服務合同,雙方約定,王某充值10萬(wan) 元,此後刷卡消費可以在該醫院提供的美容手術中任意選擇。待王某消費6萬(wan) 元後,該醫院醫療執業(ye) 許可資質被吊銷。王某提起訴訟,認為(wei) 該醫院已喪(sang) 失了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無法再提供約定服務,要求退還剩餘(yu) 費用4萬(wan) 元。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現在雙方合約不具備履行條件,支持了王某的訴請。

  法官提醒

  《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消費者享有下列權利:了解經營者備案及預收資金存管情況;向經營者全麵了解預付卡所兌(dui) 付的商品或者服務內(nei) 容、數量和質量、價(jia) 格和費用、有效期限、餘(yu) 額退回、風險警示、違約責任、爭(zheng) 議解決(jue) 等信息;自主決(jue) 定購買(mai) 預付卡;了解預付卡使用情況、查詢消費記錄、餘(yu) 額等信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預付式消費涉及餐飲、美容美發、健身、洗浴、教育培訓、旅遊、購物等社會(hui) 生活的各個(ge) 領域,不同行業(ye) 也需要相關(guan) 從(cong) 業(ye) 資質方可執業(ye) 。但實踐中,在美容、健身、教育培訓、旅遊等行業(ye) 中仍存在無資質上崗的情況,為(wei) 消費者埋下安全隱患。因此,消費者在辦卡以及履行合同過程中,可以隨時要求了解經營者及其提供服務的人員從(cong) 業(ye) 資質情況,避免與(yu) 不具備資質的經營者簽訂合同,或者從(cong) 業(ye) 人員無資質上崗情況,排除相應安全隱患。若經營者不具備相應資質導致雙方合約不具備履行條件,消費者可以要求退還卡內(nei) 剩餘(yu) 費用。

  除此之外,《條例》第十條還規定,經營者發行預付卡的,應當真實、全麵、準確向消費者介紹預付卡購買(mai) 、使用相關(guan) 信息,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chuan) 。特別是在涉及一些專(zhuan) 業(ye) 考試中,由於(yu) 報名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某些教育培訓機構在明知消費者不符合報考條件的情況下,仍與(yu) 其簽訂培訓協議,導致消費者無法報名考試取得證書(shu) 。甚至有部分培訓機構向消費者宣傳(chuan) 可以為(wei) 不符合報名條件人員通過“渠道”提供代報名服務,最終因損害社會(hui) 公共利益,導致合同被認定無效。因此,消費者在報考消防工程師、一級建築師及其他資質考試時應事先了解相關(guan) 考試的報名要求,判斷自身是否符合報名資質,切勿抱有僥(jiao) 幸心理輕信不實宣傳(chuan) ,導致合同無效得不償(chang) 失。

  風險2

  以會(hui) 員卡代替合同憑據

  趙某在某醫美公司充值服務費6萬(wan) 元,此後刷卡消費,由該公司為(wei) 她提供醫療美容服務,但雙方未簽訂書(shu) 麵合同約定服務內(nei) 容、服務標準。趙某在劃卡支付3萬(wan) 元做了麵部提拉手術後,認為(wei) 效果不好,未達到雙方約定及其期待效果,要求該公司退還相應手術費用。法院經過審理認為(wei) ,趙某未能提交證據佐證其術後效果與(yu) 雙方約定不符,因此對其相應訴訟請求無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單用途商業(ye) 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發卡企業(ye) 或售卡企業(ye) 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並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ye) 或售卡企業(ye) 應履行提示告知義(yi) 務,確保購卡人知曉並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nei) 容。單用途卡章程和購卡協議應包括以下內(nei) 容:單用途卡的名稱、種類和功能;單用途卡購買(mai) 、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記名卡還應包括掛失、轉讓方式;收費項目和標準;當事人的權利、義(yi) 務;糾紛處理原則和違約責任;相關(guan) 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出具載明下列內(nei) 容的憑據:雙方名稱或者姓名、聯係方式等;經營者收款賬戶信息、預收金額、支付方式、履約保證措施;兌(dui) 付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內(nei) 容、地點、數量、質量及兌(dui) 付計算種類、收費標準、扣費方式;履行期限,以及經營場所自有或者租賃、租期;風險提示;贈送權益的使用範圍、條件及退款的處理方式;變更、中止、終止等情形預收款的處理方式;退款計算方法、渠道、手續費;掛失、補辦、轉讓方式;消費記錄、餘(yu) 額查詢方式;違約責任;解決(jue) 爭(zheng) 議的方法。經營者與(yu) 消費者簽訂載明本條前款規定內(nei) 容的書(shu) 麵合同的,視為(wei) 已經出具憑據。

  實踐中,部分經營者在收取消費者預付款後,以會(hui) 員卡、電子消費檔案等代替憑據或合同,消費者如果缺乏取證意識,則易在發生糾紛時無法對服務內(nei) 容、服務標準等進行舉(ju) 證,產(chan) 生相應訴訟風險。因此,筆者建議消費者在辦卡時,要求與(yu) 經營者簽訂合同,或要求其出具載明上述內(nei) 容的憑據,確保發生糾紛後有據可依。

  風險3

  格式條款濫用

  李某與(yu) 某教育科技公司簽訂《輔導課程服務協議》,雙方約定,李某支付課時費25800元,該公司提供培訓服務,但“贈課不予折現、不予退費”。在履行部分合同後,李某還剩159課時未上,其中包括80課時贈課,該公司取消所有課程不再履行合同,致使李某剩餘(yu) 課時無法消費。因此,李某提起訴訟,要求退還剩餘(yu) 課時費。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李某在購買(mai) 課程時將付費課時和贈課統一作為(wei) 購課的考量因素,贈課足以影響他作出簽約的意思表示,這種贈課實質上屬於(yu) 教育機構的一種促銷手段,贈課的對價(jia) 在訂立合同時已經包含在李某支付的課程費用中。雙方的服務協議是在App中簽訂的,用戶在輸入個(ge) 人信息並支付課程費用後自動生成,該公司在訂立合同時並未與(yu) 李某協商條款的內(nei) 容,因此,合同中的退費條款應屬格式條款,該條款關(guan) 於(yu) 贈課不予折現、不予退費的約定屬於(yu) 不合理減輕公司責任、限製李某主要權利的情形,應屬無效,因此法院支持了李某要求退還剩餘(yu) 課時費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yi) 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yu) 對方有重大利害關(guan) 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yi) 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yu) 其有重大利害關(guan) 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wei) 合同的內(nei) 容。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製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經營者製定的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消費者須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補辦、解釋權歸經營者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消費者須知等包含本條前款規定內(nei) 容的,其內(nei) 容無效。

  合同訂立過程中,格式條款使用頻繁。消費者在辦卡時,對經營者提供的合同內(nei) 容中有疑問的條款可以要求經營者予以說明,對民法典及上述《條例》規定的無效情形下的相應格式條款可向法院提請主張。

  風險4

  服務質量難保證

  張某支付1萬(wan) 元辦理健身卡,並與(yu) 某體(ti) 育公司簽訂了《遊泳健身會(hui) 所入會(hui) 申請表》和《私人教練課程協議》。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該公司服務質量下降,原辦卡門店關(guan) 閉,其他店離張某較遠且交通不便,導致他無法前往,張某因此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剩餘(yu) 健身費。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本案合同具有人身專(zhuan) 屬性,該公司變更服務地點未經張某同意,張某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剩餘(yu) 健身費有合理理由,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yi) 務或者履行合同義(yi) 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chang) 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wei) 表明不履行主要債(zhai) 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zhai) 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nei) 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zhai) 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wei)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消費者要求退款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預收款餘(yu) 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自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15日內(nei) 退回: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雙方協商一致的;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預付式消費具有預付性、連續性、長期性,消費者在訂立合同時,對經營者能否持續按照約定標準履行服務合同並不知情,消費者在實際接受服務前即支付對價(jia) ,失去根據經營者履行的情況進行救濟的機會(hui) 。實踐中,部分經營者在尚未簽訂合同或未收取費用時,利用與(yu) 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通過在首次消費時提供高質量服務、打折優(you) 惠、口頭承諾、贈送項目等方式引導消費者辦卡、付費,但在長期服務行為(wei) 中難以保持服務質量,出現降低服務標準、拖延服務日期,甚至減少服務項目、變更服務場所等不符合預付式消費合同約定的情形。因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經營者出現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情形,構成違約,或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消費者可以服務質量、服務方式等不符合約定為(wei) 由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退還預付費。

  風險5

  預收資金缺乏監管

  楊某辦理健身卡時支付了1萬(wan) 元,其中8000元向該健身公司轉賬支付,剩餘(yu) 2000元因接待人員稱“現金支付打九折”,因此通過現金支付給對方1800元,健身公司未向楊某出具發票,該接待人員也未提供收據等支付憑證。但還未來得及消費,該健身房即關(guan) 閉,楊某起訴要求退還全部健身費。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楊某未就現金支付的1800元提交發票、蓋有公章的收據或轉賬記錄等證據佐證,因此法院僅(jin) 對轉賬支付8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出具載明經營者收款賬戶信息、預收金額、支付方式、履約保證措施的憑據。

  實踐中,消費者可能因出於(yu) 信任,根據經營者的指示向其口頭指定的賬戶支付少則幾百,多則數十萬(wan) 元的資金,但該賬戶可能是經營負責人或財務人員的個(ge) 人賬戶,也可能是某個(ge) 加盟商賬戶,甚至是與(yu) 經營者完全不相關(guan) 主體(ti) 的賬戶,給消費者維權造成困難。因此,消費者在辦卡時,應當盡量向訂立合同的主體(ti) 以轉賬方式支付服務費,並且留好轉賬憑證、發票等證據。

  對於(yu) 部分經營者來說,還存在預付資金管理混亂(luan) 問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本市建立預付卡預收資金存管製度。實行資金存管的行業(ye) 、納入存管管理的經營者範圍計算、資金存管的要求、資金支取方式等的具體(ti) 辦法,由市行業(ye) 主管部門會(hui) 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製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hui) 公布。納入存管管理的經營者應當在存管銀行開立預付卡預收資金專(zhuan) 用存管賬戶,將符合規定要求的預收資金存入專(zhuan) 用存管賬戶並按照規定方式支取。

  經營者收到消費者的預付資金後,本應用於(yu) 為(wei) 消費者提供後續服務的預付款,實現專(zhuan) 款專(zhuan) 用。但部分經營者收到預付資金後出現挪用、濫用情形,甚至在資不抵債(zhai) 時跑路。在《條例》實施後,有商場設立了代收預付服務費進行管理的製度,從(cong) 資金管理層麵對經營者進行了約束,為(wei) 消費者選擇服務時增加了一個(ge) 信任維度。因此,在辦卡時消費者可以選擇有相應監管賬戶的經營者,提高資金安全性。

  (作者 張君斕 韓迪 單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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