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推進校企合作,積極服務國家戰略
作者:郭學益(中南大學黨(dang) 委常委、副校長,教授)
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堅持麵向世界科技前沿、麵向經濟主戰場、麵向國家重大需求、麵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高校作為(wei) 戰略科技力量的聚集地、青年科技創新人才的培養(yang) 地、區域發展的創新源頭和動力引擎,應當積極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以校企合作為(wei) 重要支撐,在服務國家戰略和區域經濟發展中自覺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使命擔當。
校企合作是高校服務國家戰略和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方式,近年來,高校校企合作創新能力快速提升、重大成果持續湧現,為(wei) 創新型國家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但仍存在諸多現實問題,阻礙著校企雙方由“合作”向“深度合作”推進,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麵:
高校全麵服務社會(hui) 的意識有待進一步深化。當前,在創新型產(chan) 品研發的四階段(原理、中試、生產(chan) 、市場)中,高校主要服務第一階段的原理創新,對中試、生產(chan) 等階段的技術創新支持不夠;缺乏全麵服務意識,對成果轉化等中間環節的過程創新重視不夠;在建立環環相扣、環環發力的全過程創新鏈方麵,缺乏整體(ti) 謀劃與(yu) 有效措施。
學科建設與(yu) 產(chan) 業(ye) 發展的融合程度有待進一步加深。很多校企之間的學科產(chan) 業(ye) 聯動相對固化,產(chan) 業(ye) 發展對學科建設的導向引領作用不強,學科建設未能及時對接國家產(chan) 業(ye) 新發展、新需求,對於(yu) 緊跟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新興(xing) 學科重視不足。
開展高水平有組織科研的針對性和精準性有待進一步提升。很多高校的科研項目與(yu) 現實發展結合不夠緊密,許多企業(ye) 不能及時適應產(chan) 業(ye) 實際轉方式、調結構,產(chan) 業(ye) 科研“兩(liang) 張皮”和科研“空轉”現象較為(wei) 突出。
校企合作激勵機製有待進一步健全。在今天的學術評價(jia) 與(yu) 人才評價(jia) 體(ti) 係中,對於(yu) 成果轉化的重視程度不夠,重論文、輕轉化等傾(qing) 向依然存在,嚴(yan) 重影響了成果轉化的積極性與(yu) 主動性。同時,由於(yu) 缺乏有效的約束機製,在合作過程中,校企對接活動務虛較多、務實較少,合作協議內(nei) 容缺乏剛性約束,導致大量合作浮於(yu) 表麵、流於(yu) 形式。
立足新發展階段,高校、企業(ye) 應把服務國家戰略需求作為(wei) 最高追求,在政府支持下,推動校企合作深度發展。
一是增強使命擔當,畫出理想“同心圓”。服務社會(hui) 是校企合作的共同旨歸,校企合作不僅(jin) 僅(jin) 是技術轉化、技術開發、技術谘詢、技術服務等工作,更是履行社會(hui) 責任的必然要求。高校尤其是雙一流建設大學應強化使命擔當,以國家戰略為(wei) 導向,規劃並落實科技創新任務,切實擔當起區域發展的創新源頭和動力引擎;地方政府應積極促進科教融合、產(chan) 教協同,推動創新鏈、產(chan) 業(ye) 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營造良好創新生態;企業(ye) 應強化自身在科技創新中的主體(ti) 地位,在承擔“經濟人”角色的同時,增強作為(wei) “社會(hui) 人”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以高水平科技創新積極回饋社會(hui) 。
二是明晰主體(ti) 邊界,找準合作“公約數”。校企合作是建立在高校、企業(ye) 以及地方政府之間強有力聯係基礎之上的,隻有這些利益主體(ti) 在恰當的範圍內(nei) 通力合作,密切聯係,既不越界,又不缺位,才能順利推動合作深度發展,最終形成一個(ge) 創新資源在不同個(ge) 體(ti) 之間共享和整合的創新網絡體(ti) 係。在此過程中,高校應立足教育本位,堅決(jue) 禁止違反合作原則、教學規律和教育紀律的校企合作,同時加強有組織科研,確保合作項目良性運轉;企業(ye) 應立足發展本位,遵循科技倫(lun) 理與(yu) 科研規律,與(yu) 高校開展聯合攻關(guan) ,促進技術創新所需各種生產(chan) 要素的有效組合;地方政府應立足社會(hui) 本位,積極扮演校企合作協調者角色,促進合作各方順應創新發展的需要而與(yu) 所有利益相關(guan) 者建立緊密的合作、溝通與(yu) 聯係,杜絕在雙方核心利益相關(guan) 事項中的“越界”行為(wei) ,例如違背市場機製強製產(chan) 教雙方合作等。
三是構建中介平台,推動轉化“加速器”。科技中介平台是國家創新體(ti) 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科技成果市場化和產(chan) 業(ye) 化的橋梁紐帶。較發達國家而言,我國的科技中介平台是科技與(yu) 經濟緊密結合過程中較薄弱的一環。今後,應加強經營性、服務性科技中介平台建設,鼓勵並支持一些獨立的公益類科研院所轉製為(wei) 非營利的科技中介機構,擴大科技中介平台的總量與(yu) 規模;加快科技中介平台人才隊伍建設,吸納懂經營、擅管理的科技專(zhuan) 業(ye) 人才加入科技中介平台,提升從(cong) 業(ye) 人員的整體(ti) 素質,提升科技成果的轉化效果,必要時由政府組建科技中介服務平台人才庫,為(wei) 科技中介積累人才;積極培育技術經紀人,在具備相應專(zhuan) 業(ye) 知識的同時,清楚企業(ye) 所需,能夠將科研成果與(yu) 企業(ye) 需求對接,尋找成果轉化機會(hui) ,促進多贏局麵達成。
四是完善長效機製,提升製度“驅動力”。完善評價(jia) 機製,構建政府、社會(hui) 組織、企業(ye) 、投融資機構等主體(ti) 參與(yu) 的多元評價(jia) 機製,健全校企融合創新的第三方評價(jia) 機製,建立科技成果評價(jia) 機構標準與(yu) 信用管理體(ti) 係,引導第三方評價(jia) 機構健康發展。同時,政府加強科技成果評價(jia) 服務體(ti) 係建設,如國家知識產(chan) 權局發布《專(zhuan) 利開放許可使用費估算指引(試行)》,為(wei) 專(zhuan) 利定價(jia) 提供係統、科學的指導和幫助;優(you) 化激勵機製,健全以增加知識價(jia) 值為(wei) 導向的利益分配激勵機製,堅持長期產(chan) 權激勵與(yu) 現金獎勵並舉(ju) ,提升創新主體(ti) 積極性,增強政策激勵,探索設立校地企合作專(zhuan) 項資金等相關(guan) 扶持政策,加大人財物保障力度;健全約束機製,合作方應就合作項目簽訂具有法律規範的協議,在協議中明確規定各方的權利義(yi) 務以及違約責任,在協議約束的框架下,進一步完善相應管理製度,確保合作不走過場,不做虛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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