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建議適時修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全麵落實帶薪年休假製度
臨(lin) 近清明假期,很多人卻沒有出遊的打算。由於(yu) 今年清明假期恰逢周三,短短一天讓很多人直接放棄出門度假的想法。實際上,以往用“調休”湊一個(ge) 小假期的做法也招致不少人的“吐槽”,相關(guan) 話題經常衝(chong) 上熱搜。因此,一直以來,落實帶薪年休假製度、實現錯峰出遊的呼聲不斷。
我國早在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中就確立了帶薪年休假法律製度。2008年,國務院頒布《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以國務院令的形式明確了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權利。但長期以來,實踐中職工帶薪年休假的落實情況堪憂,尤其是製造業(ye) 企業(ye) 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情況十分不理想,甚至淪為(wei) “紙麵上的權利”。
“我國正在加快構建以國內(nei) 大循環為(wei) 主體(ti) 、國內(nei) 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新發展格局需要建立擴大內(nei) 需的有效製度,全麵落實帶薪年休假。”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王顯勇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加快修法進程,適時修訂《條例》,為(wei) 帶薪年休假真正落地、保障勞動者權利提供法治保障。
多種因素導致帶薪年休假無法有效實現
人社部一項調查數據顯示,有近半數的人沒有享受到帶薪年休假。按照在職職工工齡計算,我國人均帶薪年休假約為(wei) 10天,而實際上人均享受帶薪年休假天數僅(jin) 為(wei) 6.29天,民營企業(ye) 職工甚至不足4天,超過72%的民企職工未完整享受過年休假。
“用人單位帶薪年休假的法定義(yi) 務轉化成為(wei) 替代性經濟補償(chang) 義(yi) 務,直接導致帶薪年休假無法實現。”分析帶薪年休假落地難的原因,王顯勇認為(wei) 這是主因之一。
按照《條例》,用人單位在沒有安排年休假或支付替代性經濟補償(chang) 的情況下,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了勞動行政部門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勞動者加付賠償(chang) 金。然而這一規定在現實中卻有些“變形”。實踐中經常會(hui) 有帶薪年休假與(yu) 金錢補償(chang) 畫等號的現象發生。考慮到企業(ye) 效益、用工緊張等多種因素,一些用人單位算起了“經濟賬”,直接用補償(chang) 金來代替給員工放假,而一些勞動者為(wei) 了加班費,也願意主動放棄帶薪年休假,替換成金錢補償(chang) 。
此外,在王顯勇看來,行政介入勞動爭(zheng) 議的實施機製難以有效實現,也是導致帶薪年休假無法全麵落實的重要原因。
“按照規定,勞動行政部門通過勞動監察追究違法行為(wei) 的法律後果。然而,單靠勞動監察並不能使帶薪年休假法律製度得到有效實施。”王顯勇說,一方麵,麵對數量龐大的用人單位以及勞動法全域範圍內(nei) 的各類違法行為(wei) ,勞動監察往往力有不逮。另一方麵,由於(yu) 監察成本與(yu) 訴訟風險都要由勞動行政部門承擔,這也很容易導致勞動行政部門在主觀上不願意監察介入,希望勞動者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予以解決(jue) 。
發揮帶薪年休假作用帶動旅遊市場發展
“更好的休息”是為(wei) 了“更好地工作”。帶薪年休假不僅(jin) 有助於(yu) 維護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還可以提高職工的生活品質。2022年全國總工會(hui) “職工生活品質網絡專(zhuan) 項調查”數據顯示,有近六成的職工認為(wei) “更多的休閑時間和更豐(feng) 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生活品質的主要體(ti) 現,僅(jin) 次於(yu) 收入居第二位。
與(yu) 此同時,錯峰休假也可以緩解節假日交通擁堵,進一步刺激旅遊消費。有調查顯示,由於(yu) 工作強度大,有76.31%的製造業(ye) 企業(ye) 職工希望利用休息休假時間旅遊、閱讀、看展覽或看電影,並在未來增加文化休閑活動的支出。
2015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guan) 於(yu) 構建和諧勞動關(guan) 係的意見》將落實帶薪年休假作為(wei) 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guan) 係的重要任務。2019年12月,國家發改委、人社部等9部門聯合發布的《關(guan) 於(yu) 改善節假日旅遊出行環境促進旅遊消費的實施意見》提出加大力度落實職工帶薪休假,推動錯峰出行。“十四五”規劃明確提出,完善節假日製度,全麵落實帶薪休假製度。
“從(cong) 微觀上看,落實帶薪休假可能影響企業(ye) 的利益,但從(cong) 宏觀上看,落實帶薪休假是帶動旅遊複蘇、促進消費的重要手段,也是解決(jue) 目前旅遊高低峰明顯,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失衡的重要方法。”文化和旅遊部法治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委員、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文化和旅遊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胡斌認為(wei) ,目前,帶薪休假製度的頂層設計基本已經具備,關(guan) 鍵在落實。他建議應當在製度上推動帶薪休假與(yu) 獎勵旅遊和福利旅遊對接,適度解決(jue) 企業(ye) 的後顧之憂,並將企業(ye) 落實帶薪休假的情況作為(wei) 企業(ye) 獎懲、信用、等級評定等的重要依據。同時,還應當推動帶薪休假內(nei) 容寫(xie) 入勞動格式合同,進入勞動集體(ti) 協商。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全國兩(liang) 會(hui) 期間,多位代表委員都關(guan) 注到了帶薪年休假的問題。
全國人大代表、無錫拈花灣文化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吳國平提出,把帶薪休假製度真正落到實處,從(cong) 根本上解決(jue) 淡旺季平衡問題,讓旺季的遊客滿意度能夠得到提升。
全國政協委員,全國總工會(hui) 副主席、書(shu) 記處書(shu) 記江廣平在《關(guan) 於(yu) 讓帶薪年休假製度真正落實落地的提案》中建議,強製實施帶薪年休假相關(guan) 政策,完善企業(ye) 違反法律責任的規定,強化對企業(ye) 年休假執行的約束,非特殊情況禁止企業(ye) 協議取消職工年休假,對企業(ye) 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情形作出明文規定。同時,他建議增加違法成本,適度提高對違法行為(wei) 的行政處罰標準。加大勞動監察部門的追責力度,注重發揮工會(hui) 組織的監督職能,依法及時懲處違反職工帶薪年休假規定的企業(ye) 和企業(ye) 負責人,並要求限期整改,切實維護好職工休息休假權益。
建議適時修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用人單位之所以要給予勞動者一定時日的帶薪年休假,是因為(wei) 年休假是勞動者能夠過‘普通人應有的正常生活’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勞動條件,以維持勞動者之最低生活水準。” 談及為(wei) 何要給予勞動者法定天數的帶薪年休假,王顯勇指出,帶薪年休假已經超越勞資雙方的私人權益,進入社會(hui) 公共利益的範疇,屬於(yu) 勞動基準的範圍。
在他看來,全麵落實帶薪年休假,必須要確立帶薪年休假必休原則,變革現行帶薪年休假製度模式,構建全麵落實帶薪年休假的實施機製。
“我國現行的帶薪年休假法律製度采用確權、設置替代性經濟補償(chang) 義(yi) 務再加行政介入勞動爭(zheng) 議的製度模式。這種模式下,無論是用人單位違法未能履行法定義(yi) 務,還是依法履行法定義(yi) 務,帶薪年休假可能都無法有效實現。”王顯勇說。鑒於(yu) 此,他建議適時修訂《條例》,通過修法建立多元綜合機製帶薪年休假權的實施機製。
對於(yu) 修法重點,王顯勇指出,其一,明確帶薪年休假具有勞動基準與(yu) 債(zhai) 權請求權的雙重屬性。帶薪年休假基準是用人單位對國家所負擔的強製性公法義(yi) 務。實行帶薪年休假必休原則,建立帶薪年休假基準的行政執法實施機製。其二,勞動者與(yu) 用人單位之間的帶薪年休假爭(zheng) 議回歸勞動爭(zheng) 議,包括請求實際休假的年休假爭(zheng) 議、請求支付年休假工資的年休假爭(zheng) 議、請求支付替代性金錢補償(chang) 的年休假爭(zheng) 議。其三,法律可授權勞動行政部門通過行政調解的方式介入帶薪年休假爭(zheng) 議。其四,工會(hui) 通過代表機製和法律監督機製幫助勞動者實現帶薪年休假權益。(朱寧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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