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被自願”加班,讓休息權盡快歸位
作者:熊誌
《法治日報》記者連續多日采訪了北京、湖南、廣東(dong) 等地30多名勞動者發現,近九成職場人或多或少需要加班,近六成職場人平均每天加班超過1小時;且有一半的職場人加班後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補償(chang) ,如加班費、調休等。
九成勞動者需要加班,這份小範圍的調查,應該跟很多勞動者的感受相符。比如在互聯網行業(ye) ,以前一些企業(ye) 管理者公然宣稱“996”工作製,而隨著勞動者權益保障水平的提升,公然要求強製加班的現象減少,但企業(ye) 通過工資、考核等機製,還是能讓員工“自願”加班。
所謂“自願”加班,更像是一種“被自願”。報道中提到,一些領導沒有提出加班要求,但布置的工作量在工作時間內(nei) 根本無法完成,績效考核自然會(hui) 受到影響。為(wei) 了保證工資水準不下降,員工隻能加班加點。
企業(ye) 逼著員工在加班和降薪之間做選擇,這種變相強製加班,對勞動者休息權造成的傷(shang) 害更隱蔽,成了企業(ye) 規避法律風險的一種套路。同時,由於(yu) 維權舉(ju) 證難度更高,這也讓勞動者陷入更被動的困境。
不管是強製加班,還是打著“自願”的幌子變相強製加班,都是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wei) ——《勞動法》中關(guan) 於(yu)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明確提到:“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需要和勞動者協商。
的確,有些企業(ye) 用工成本較高,但這也不是犧牲勞動者休息權的理由。企業(ye) 不能轉嫁成本,最後讓勞動者埋單。更何況,部分企業(ye) 把員工加班時間的長短當成了衡量員工是否有奉獻精神、盡職盡責的唯一指標,以至於(yu) “無效加班”盛行,“下班就走”反而變成了一種偷懶。
企業(ye) 能靠著不合理的工資結構、考勤機製,讓員工“自願”加班,說到底,還是因為(wei) 勞資雙方的關(guan) 係不對等。用人單位作為(wei) 資方,掌握著主動權,而勞動者要想依法維權,一方麵麵臨(lin) 著很高的舉(ju) 證成本;另一方麵,可能要付出失去工作的代價(jia) ,所以往往隻能忍氣吞聲。
而企業(ye) 之間的競爭(zheng) ,讓犧牲勞動者權益,變成了一種提高自身競爭(zheng) 優(you) 勢的內(nei) 卷手段。在劣幣驅逐良幣的生態下,超時加班自然就成了一種企業(ye) 文化,一種潛規則,員工很難與(yu) 之抗衡。
麵對這種局麵,首先還得讓《勞動法》等相關(guan) 法律法規硬起來,為(wei) 勞動者撐腰。比如,可以暢通投訴舉(ju) 報的機製,讓勞動者有更多的維權通道;再如,勞動監察執法等職能部門,加大對違法違規企業(ye) 的懲罰力度,提升企業(ye) 強製加班的法律代價(jia) ,倒逼落實法律規定;又或者更好地發揮工會(hui) 組織的作用,讓它能夠為(wei) 勞動者權益及時兜底……
強製加班的土壤深厚,要想在一朝一夕破除絕非易事。但不論如何,長時間加班是透支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在勞動者權利覺醒的當下,理當從(cong) 常態化的監督執法做起,打破強製加班,讓休息權歸位。(熊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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