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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時評】健全長效機製 提升消費體驗

發布時間:2023-06-21 10:08: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光明時評】

  作者:轅固(媒體(ti) 評論員)

  掃碼點餐,先得關(guan) 注商家公眾(zhong) 號,否則就無法下單。這種“強製”消費者關(guan) 注公眾(zhong) 號的行為(wei) ,給不少消費者帶來困擾。近日,中國消費者協會(hui) 宣布,將在全國範圍內(nei) 開展“反對強製關(guan) 注公眾(zhong) 號”消費監督工作,消費者如果遇到類似問題,可通過電子郵件(ccaxfjd@cca.org.cn)向中消協進行反映。

  掃碼消費,相比於(yu) 傳(chuan) 統消費方式,本來有助於(yu) 提高效率,為(wei) 消費者帶來更多便利。但是,商家設置的強製關(guan) 注公眾(zhong) 號,增加了消費者操作的環節,涉嫌違反有關(guan) 個(ge) 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首先,作為(wei) 消費者來說,這種強製關(guan) 注要求,明顯增加了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義(yi) 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製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製交易。”從(cong) 技術上看,掃碼消費隻是消費方式的變化,並不必然要求關(guan) 注公號。強製關(guan) 注公眾(zhong) 號的行為(wei) ,本質上是商家的“霸王條款”。

  其次,從(cong) 個(ge) 人隱私保護和信息安全的角度看,強製關(guan) 注公號,要求消費者授權商家其手機號等個(ge) 人信息,涉嫌違反有關(guan) 個(ge) 人信息保護的法律法規。《互聯網用戶公眾(zhong) 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公眾(zhong) 賬號信息服務平台應當規範公眾(zhong) 賬號推薦訂閱關(guan) 注機製,未經互聯網用戶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製或者變相強製訂閱關(guan) 注其他用戶公眾(zhong) 賬號。”不關(guan) 注公眾(zhong) 號就無法消費,顯然是一種強製性的規定,涉嫌侵犯消費者的隱私。

  其實,商家這種操作,在法律層麵上的討論已有不少,其違法違規的性質,恐怕連商家自己也很難說不知道。明知違法而依然我行我素,不是不知,實為(wei) 利益使然。強製要求關(guan) 注,對商家來說能夠獲得大批關(guan) 注量和閱讀量,增加消費者黏性,也便於(yu) 後續推送廣告和促銷活動,吸引消費者二次以及多次消費。雖然這麽(me) 做涉嫌違法,但畢竟少有商家為(wei) 此實打實地受到處罰。至於(yu) 消費者在掃碼時被迫關(guan) 注的憤憤不平,商家恐怕更認為(wei) 無足輕重。

  正是這種買(mai) 賣雙方的微妙心理,使得商家強製關(guan) 注這一違法行為(wei) ,在很長時間裏難以得到糾正。毫不誇張地說,這一“霸王條款”在日常消費場景中依然隨處可見,並且還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不關(guan) 注就無法開具發票,不用小程序就無法點餐,不同意授權使用個(ge) 人信息就無法使用App等等。作為(wei) 微觀場景中的消費者,雖然對此頗有意見,但維權成本高,久而久之,商家更習(xi) 以為(wei) 常。

  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單個(ge) 的消費者維權能力弱,不代表這種權益就可以被侵蝕、被剝奪。此次中消協開展專(zhuan) 項監督工作,北京市消費者協會(hui) 、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hui) 、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hui) 等地方消協組織紛紛發表倡議,組織經營者進行自律承諾,開展專(zhuan) 項消費監督等維權工作,就是在為(wei) 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鼓與(yu) 呼。

  期待通過這次集中性的整治,能夠有效解決(jue) 強製關(guan) 注商家公眾(zhong) 號的問題,提升消費者體(ti) 驗。同時,也期待將集中整治轉化為(wei) 治理的長效機製,建立健全消費者舉(ju) 報的長效機製,讓掃碼消費更加清爽、便捷。

(責編:李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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