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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低空經濟發展鋪平法治跑道——解碼《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

發布時間:2023-06-30 09:26: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光明日報記者 靳昊

  快速物流、應急救援、農(nong) 林植保、航空測繪……在技術突破和應用需求的雙輪驅動下,我國無人機應用領域日益廣泛。6月28日,《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hui) 公布,將於(yu) 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條例》將給我國無人機飛行安全和產(chan) 業(ye) 發展帶來哪些影響?記者就此進行了采訪。

  填補無人機管理法規空白

  無人駕駛航空器,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無人機。當前,我國無人機產(chan) 業(ye) 呈高速發展態勢。無人機企業(ye) 超過1.5萬(wan) 家,無人機擁有者注冊(ce) 用戶超過70萬(wan) 個(ge) ,無人機注冊(ce) 數已超過100萬(wan) 架,年飛行量約2000萬(wan) 小時。與(yu) 此同時,無人機“黑飛”擾航、失控傷(shang) 人、偷拍侵權等問題日益凸顯,威脅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和國家安全。

  “我國現行航空管理製度是基於(yu) 有人駕駛航空器運行管理模式設計的,缺乏有效針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的相關(guan) 製度規定,難以適應無人駕駛航空器技術更新快、應用場景廣等特點。”司法部、國家空管委辦公室負責人指出,製定專(zhuan) 門行政法規,填補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法規空白,依法加強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及相關(guan) 活動的安全監管,有效化解和防範風險,促進相關(guan) 產(chan) 業(ye) 持續健康發展,很有必要也非常迫切。

  《條例》根據重量、飛行高度、飛行速度等性能指標,將無人駕駛航空器分為(wei) 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大型五個(ge) 類別,在設計生產(chan) 、操控人員要求、飛行空域劃設、飛行活動規範等方麵,既明確了一體(ti) 遵守的規則,又規定了差異化的監管要求。

  中國工程院院士陳誌傑認為(wei) ,《條例》在分類管理的國際通行框架下,結合我國空域和飛行活動的現狀特點,提出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無人機分級分類、協同監管模式,將對我國推動無人機產(chan) 業(ye) 高質量發展、把握低空經濟發展新機遇產(chan) 生積極影響。

  為(wei) 無人機飛行安全確立硬規矩

  《條例》確立了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綜合監管的新模式,明確了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航、公安、工信、市場監督等各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陳誌傑指出,通過統一的綜合監管手段,打通各方協同渠道,破解了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不管就亂(luan) 、一管就死”的管理頑疾。

  《條例》加強了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及操控人員的管理。實行適航和質量管理製度,從(cong) 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係統的設計、生產(chan) 、進口、飛行和維修活動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有關(guan) 適航許可;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係統應當符合產(chan) 品質量法律法規有關(guan) 規定以及有關(guan) 強製性國家標準,並執行缺陷產(chan) 品召回製度。建立產(chan) 品識別碼和實名登記製度,生產(chan) 者應當為(wei) 其生產(chan) 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設置唯一產(chan) 品識別碼,所有者應當依法進行實名登記。完善運營合格證製度,使用除微型以外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cong) 事飛行活動的單位,應當申請取得運營合格證。強化操控人員要求,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人員應當申請取得相應操控員執照,操控微型、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熟練掌握操作方法,了解風險警示信息和有關(guan) 管理製度。

  促進無人機產(chan) 業(ye) 健康有序發展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促進相關(guan) 產(chan) 業(ye) 健康有序發展,是製定《條例》的重要原則。”上述兩(liang) 部門負責人指出。

  《條例》從(cong) 多個(ge) 方麵落實和體(ti) 現了促進發展的要求。比如,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特點,簡化飛行活動相關(guan) 審批手續,縮短審批時間;對實踐中應用範圍廣、安全風險相對較低的農(nong) 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行相對寬鬆管理。《條例》還明確,國家鼓勵無人駕駛航空器科研創新及其成果的推廣應用,促進無人駕駛航空器與(yu) 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融合創新;國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積極創新空域供給和使用機製,完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配套基礎設施和服務體(ti) 係。

  據了解,目前無人機所使用的空域主要分為(wei) 兩(liang) 類:低空和中高空。“低空空域是重要戰略資源,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國防和社會(hui) 價(jia) 值。”國家安全防範報警係統產(chan) 品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原主任胡誌昂指出。《條例》規定國家根據需要劃設無人駕駛航空器管製空域,管製空域範圍以外的空域,為(wei) 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適飛空域,這種“負麵清單”管理模式有效釋放了空域資源,規範了飛行活動組織實施。

  中國民航管理幹部學院院長於(yu) 劍建議,有關(guan) 部門應當抓緊配套規章標準、加快構建監管係統,超前布局科研專(zhuan) 項,有序引導行業(ye) 自律,為(wei) 我國無人駕駛航空器產(chan) 業(ye) 起飛鋪平跑道。

  《光明日報》(2023年06月30日 07版)

(責編:李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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