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平台買保險,在乙平台配送訂單,騎手身故能否獲賠?
本報訊(記者盧越)給外賣騎手投保商業(ye) 險的是甲平台,騎手發生事故時正配送的是乙平台的訂單,保險公司賠不賠?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jue) 確認,眾(zhong) 包騎手雖通過外賣平台投保商業(ye) 險,但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受益人都是騎手本人,而非該外賣平台,保險公司應當賠償(chang) 。
2020年5月14日,甲外賣平台注冊(ce) 眾(zhong) 包騎手葉某某從(cong) 該平台首次接單時,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為(wei) 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該平台騎手保障組合產(chan) 品保險,其中意外身故、殘疾保額60萬(wan) 元,葉某某為(wei) 此支付保費3元,由甲平台扣收。該險種的客戶群體(ti) 為(wei) 眾(zhong) 包騎手。
投保後,葉某某的甲平台APP中“保險說明”第1條載明“突發疾病身故:最高賠償(chang) 限額60萬(wan) 元。在保險合同保險期間內(nei) ,被保險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nei) 經搶救無效死亡(既往症原因除外),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突發疾病身故保險金”。
投保當日18時40分,葉某某在街上暈倒,被送醫救治。2020年5月15日,葉某某出院,當日在家中死亡,原因為(wei) 腦內(nei) 出血。
葉某某妻子、母親(qin) 、兒(er) 子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葉某某死亡賠償(chang) 金60萬(wan) 元。
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稱事故發生時葉某某配送的是乙平台訂單,不符合保險合同生效條件。
安徽省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jue) ,保險公司應支付死亡賠償(chang) 金60萬(wan) 元。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wei) ,案涉保險為(wei) 商業(ye) 保險而非工傷(shang) 保險,投保目的是為(wei) 保障騎手的人身安全及分擔致人損害的賠償(chang) 責任,保費出自騎手,保險受益人是騎手而非甲平台。同時,保險公司作為(wei) 保險格式合同的提供方,應知悉該類被保險人的工作特性及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其在保險條款中並未明確注明若眾(zhong) 包騎手配送投保平台之外的訂單發生保險事故時不予理賠。故葉某某在保險期間內(nei) 因腦內(nei) 出血死亡,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48小時之內(nei) 經搶救無效死亡情形,屬於(yu) 保險理賠範圍。
“該騎手雖在甲平台注冊(ce) ,但基於(yu) 該平台並未對其工作時間、接單數量等作出限製,騎手可接其他外賣平台訂單配送業(ye) 務,屬於(yu) ‘眾(zhong) 包騎手’。”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姚均昌律師說,“雖然騎手發生事故時並非配送為(wei) 其投保的平台的訂單,但保險的受益人是騎手本人,保險公司的格式條款不能阻礙法律關(guan) 係的認定。”他同時提醒,對於(yu) 平台而言,應當為(wei) 騎手購買(mai) 商業(ye) 保險,以保障騎手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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