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訴前委托鑒定提升矛盾糾紛化解成效
作者:李川崟(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guan) 於(yu) 訴前調解中委托鑒定工作規程(試行)》,對規範訴前調解中委托鑒定工作作出規定。訴前調解中委托鑒定是指在案件受理之前,法院在訴前調解階段根據當事人申請組織開展委托鑒定。充分用好訴前調解中委托鑒定程序,可提升矛盾糾紛化解成效,助力抓實抓好民商事糾紛化解的公正與(yu) 效率。
一是為(wei) 訴訟中鑒定提供有益補充,節約訴訟成本。允許訴前調解中委托鑒定能對訴訟中鑒定形成有效補充,延展提起委托鑒定的周期,有效節約當事人起訴成本。實踐中,一方麵,訴訟中鑒定需要法官依職權或由“當事人申請+法官審核批準”啟動,負有舉(ju) 證責任的當事人為(wei) 證明存在損害或主張賠償(chang) 數額的合理性,有時會(hui) 在訴前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鑒定。另一方麵,人身損害賠償(chang) 案件中,原告在起訴時需要憑借司法鑒定結論來明確各項訴訟請求,故原告在起訴之前往往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但在訴訟中,如其他當事人對原告單方麵委托的鑒定提出異議,為(wei) 保證審理結果的公正,一般法院會(hui) 依職權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重新鑒定,從(cong) 而增加了訴訟費用。訴前委托鑒定由雙方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後人民法院委托,能夠保障選定的鑒定機構、鑒定人資質合法,避免鑒定意見因程序、資質問題出現瑕疵,從(cong) 而降低了不必要的訴訟成本。
二是便於(yu) 當事人衡量訴訟風險,促進達成調解。通過訴前鑒定,案件有了專(zhuan) 業(ye) 性的意見參考,有利於(yu) 當事人提前預判訴訟風險,權衡利弊,從(cong) 而減少當事人在訴前調解階段的對抗性,提高調解成功率。如在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張某與(yu) 周某發生交通事故,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周某承擔全部責任。周某駕駛的小型汽車在保險公司投有保險,但因受傷(shang) 者傷(shang) 情未進行鑒定,保險公司對張某的傷(shang) 情存在異議,雙方對於(yu) 賠償(chang) 數額產(chan) 生分歧。故張某起訴要求保險公司和周某賠償(chang) 醫療費、後續治療費。調解團隊通過釋明引導,各方當事人同意訴前鑒定,並促成各方最終達成調解。
三是集約化開展釋放程序效能,縮短解紛周期。訴前調解中委托鑒定便於(yu) 統一集約化辦理,有利於(yu) 解決(jue) 辦案法官零星辦理鑒定案件間接導致的程序啟動慢、鑒定周期長等問題,從(cong) 而有效縮短鑒定案件的辦理周期。此外,即使案件在訴前調解階段未達成調解轉入訴訟,也可以通過訴前鑒定意見固定無爭(zheng) 議的事實,為(wei) 後續案件審理中精準開展繁簡分流、合理分配訴訟資源打下良好基礎,從(cong) 而加快解紛整體(ti) 進程,實現在訴前和訴中助力緩解案多人少矛盾的目的。
人民法院應加強訴前調解中委托鑒定的指導培訓工作,健全調解團隊、法官與(yu) 鑒定機構之間的銜接機製,提升涉鑒定案件訴源治理成效,以更加規範有序、便捷高效的司法鑒定滿足人民群眾(zhong) 的多元司法需求,切實提升人民群眾(zhong) 的司法獲得感。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