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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金白銀買了航班延誤險,隻獲賠代金券

發布時間:2023-10-26 10:31:00來源: 法治日報

  消費者反映,在購票平台購買(mai) 航班延誤險後,如發生航班延誤的情況,平台隻賠付幾張機票代金券,且有使用人、使用時限和單次可用數量等限製。雖然不認同這種賠償(chang) 方式,但考慮到維權成本太大,隻能自認倒黴

  多個(ge) 訂票平台均在機票付款界麵搭售航班延誤險,選中後並未彈出具體(ti) 賠付標準和內(nei) 容,隻有進一步點擊航班延誤險說明和相關(guan) 規定後,才能看到賠付標準。而在賠付界麵,僅(jin) 顯示“¥”符號加阿拉伯數字,看起來就像是賠付現金的意思

  專(zhuan) 家指出,即使平台在細則中已標明將向消費者賠付機票代金券,這樣的條款仍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因為(wei) 這種條款顯然是減輕了自身的責任,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應當屬於(yu) 無效條款。消費者有權要求平台賠付延誤造成的實際損失

  “在機場等了一晚上,最後收到的‘賠禮’竟是幾張一時半會(hui) 用不上的代金券。”提起前不久的一次經曆,沈女士仍感到不忿。

  沈女士告訴《法治日報》記者,她在同程旅行平台購買(mai) 了一張從(cong) 貴州貴陽返回北京的機票,原定於(yu) 當天22點15分起飛,結果飛機晚點至次日早上6點才起飛。為(wei) 此,她在候機大廳熬了一宿,原本還慶幸自己買(mai) 了航班延誤險,可以獲得賠付,沒想到平台隻賠償(chang) 了兩(liang) 張總價(jia) 50元的酒店代金券和兩(liang) 張總價(jia) 80元的機票代金券,“還不能疊加使用”。

  “購買(mai) 航班延誤險時,平台並沒有說賠付的是代金券。如果是代金券的話,我根本不會(hui) 買(mai) 。”沈女士說。

  沈女士的遭遇並非個(ge) 例。近日,不少消費者向記者反映,在平台購買(mai) 航班延誤險後,如發生航班延誤的情況,平台隻賠付幾張代金券,且設置使用期限。盡管並不認同這種賠付方式,但考慮到維權成本太大,多數人不會(hui) 主動向平台主張權利,隻能自認倒黴。

  受訪專(zhuan) 家認為(wei) ,按照消費者的基本認知和行業(ye) 慣例,消費者購買(mai) 保險後應當獲得相應的現金補償(chang) ,而不是代金券。在銷售過程中,保險公司和相關(guan) 平台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麵、準確的信息,將保險範圍、賠付標準等明確告知消費者;理賠時,應當積極按照相關(guan) 約定兌(dui) 現承諾,並暢通維權渠道,充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延誤險賠付方式引不滿

  今年9月,陳先生一家乘坐的由廣東(dong) 珠海返回北京的航班出現延誤。因在攜程平台購票時買(mai) 了航班延誤險,事後平台給他賠付了10張總價(jia) 為(wei) 200元的機票代金券。同時規定,這些代金券隻能一人使用,每次限用一張,有效期為(wei) 30天。

  “既然我買(mai) 了航班延誤險,就理應獲得相應的賠付款,而不該是機票代金券。再說,30天內(nei) 讓一個(ge) 人用完10張代金券,這合理嗎?!”陳先生完全不能接受平台這番操作,隨後聯係到攜程平台的機票管家,要求對延誤險進行退款。一番交涉之後,平台最終同意給陳先生賠付200元現金。

  然而,並非所有人遇到類似經曆時,都能像陳先生這樣得到較為(wei) 理想的維權結果。

  今年8月,北京的楊女士在攜程平台上購買(mai) 機票和航班延誤組合險後,也遇到了航班延誤的情況,但後續理賠方式讓她感到不滿——航班延誤後,平台在訂單頁麵展示理賠¥40,但實際給了兩(liang) 張20元的代金券,而且是平台專(zhuan) 用的代金券,有使用人、使用時限和單次可用數量等限製。

  “這屬於(yu) 變相增加消費者理賠成本,強製消費者後續繼續使用該平台購買(mai) 機票。”楊女士認為(wei) ,如果消費者之後沒有在規定時限內(nei) 繼續使用該平台購買(mai) 機票出行,相當於(yu) 消費者未得到任何賠付——消費者花錢購買(mai) 了保險,但實際上沒有享受到對應的權益。

  楊女士說,她向平台反映,平台工作人員以“正常操作”“都是這樣理賠的”為(wei) 由回複。她專(zhuan) 門去查看了當時購票時延誤險的詳細說明:“平台在航班延誤組合險說明頁麵,隻重點突出保障內(nei) 容和最高保額,將各種限製放到不起眼的地方,這難道不是在故意隱瞞和誤導消費者嗎?”

  采訪中,不少消費者表示遇到過相同經曆。有人告訴記者:“機票往返價(jia) 格本就不便宜,消費者購買(mai) 各類配套保險或其他服務時花的都是真金白銀,最終賠付的卻隻是幾張代金券,這種做法不合理,根本無法彌補消費者所遭受的實際損失。”

  記者注意到,在第三方投訴平台上,投訴航班延誤險賠付問題的信息不少。8月21日,有網友因購買(mai) 航班延誤險僅(jin) 賠付了代金券而進行投訴:平台並沒有明確標注賠付的是代金券,對於(yu) 普通人來說,花錢購買(mai) 的保險,理賠也應當是真金白銀,並質疑“這一規定是霸王條款、格式條款,賠付代金券的理賠方式既不合理更不合法”。

  多次點擊才見賠付標準

  記者在網上檢索多個(ge) 訂票平台發現,平台均在機票付款界麵搭售航班延誤險,選中後並未彈出具體(ti) 賠付標準和內(nei) 容,隻有進一步點擊航班延誤險說明和相關(guan) 規定後,才能看到賠付標準。而在賠付界麵,僅(jin) 顯示“¥”符號加阿拉伯數字,看起來就像是賠付現金的意思。

  多位受訪者稱,不同平台對於(yu) 航班延誤險的銷售方式和具體(ti) 表述略有不同,但大多存在標注位置不顯著、賠付標準不明確、具體(ti) 表述不清晰等問題,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導。

  在某平台官網界麵,記者點擊購買(mai) 機票時,有些航班下方會(hui) 顯示相關(guan) 銷售信息,消費者可以選擇“+¥0放棄優(you) 惠,直接預訂”“+¥40航意航延組合險”等預訂方式,其中航意航延組合險包括三項內(nei) 容:意外保障¥350萬(wan) 、延誤最高賠¥368、返航備降賠¥100。

  記者點擊“航意航延組合險”進入下一頁麵,關(guan) 於(yu) “延誤/取消”理賠寫(xie) 道:若是現金賠付,無需人工報案,航班原計劃落地時間後3個(ge) 工作日內(nei) 會(hui) 收到理賠短信;若是機票代金券賠付,機票代金券將根據保險責任自動發放到客人的賬戶—代金券中,即時生效……

  記者查看發現,對於(yu) 如何選擇賠付方式、何種情況下是現金賠付、賠付的具體(ti) 標準如何等,該平台均未向消費者明示。

  當記者通過小程序登錄該平台購票時看到,有的航班在下單時可以選購5種航意航延組合險,價(jia) 格為(wei) 30元至80元不等,其中40元可購買(mai) “標準保障”:意外保障¥350萬(wan) 、延誤最高賠¥368、返航備降賠¥100。

  記者點擊“投保須知”後,才能在新頁麵上看到相應的保障內(nei) 容。其中,“標準保障”中關(guan) 於(yu) 航班延誤的保障內(nei) 容為(wei) :航班起飛延誤10分鍾(含)至60分鍾(不含),且航班到達延誤不足4小時,且未發生返航、備降、取消,最高保額為(wei) 20元等值機票代金券兩(liang) 張;航班起飛延誤60分鍾以上,且航班到達延誤不足4小時,且未發生返航、備降、取消,最高保額為(wei) 50元等值機票代金券兩(liang) 張;航班到達延誤4小時以上,最高保額為(wei) 368元。

  記者在另一平台看到,該平台在購票時部分航班仍顯示“享延誤補貼”,可花44元購買(mai) “飛行保障禮包”,該禮包共含四項內(nei) 容:¥500萬(wan) 航班意外保障、延誤賠¥300、贈¥888租車券、¥18黑鯨月卡。記者點開“延誤賠¥300”後,在新頁麵上可以看到更為(wei) 具體(ti) 的說明:禮包內(nei) 容含¥884機票、¥40航班意外組合險(意外保額¥500萬(wan) 、延誤最高理賠¥300)、¥18黑鯨月卡等。

  其中,“¥40航班意外組合險”顯示,被保險人必須乘坐投保航班,如出現航班延誤,根據延誤時間長短,賠償(chang) 相應的機票代金券和酒店代金券。

  記者多次撥打上述平台電話核實,但均未接通。

  加重消費者責任或違法

  中國民用航空局今年6月發布的《2022年全國民航航班運行效率報告》顯示,去年全國客運航空的平均航班正常率為(wei) 94.98%。其中,7月的航班正常率最低,為(wei) 89.09%。8月和6月緊隨其後,分別為(wei) 90.89%和90.94%。

  記者注意到,在導致航班不正常的原因中,天氣原因占比最高,達67.14%。每年6月至8月屬於(yu) 雷雨季,天氣情況較複雜,各地多發強降雨、強對流天氣。受此影響,航班延誤的情況較多。

  為(wei) 應對航班延誤的風險,購買(mai) 航班延誤險成了許多旅客的選擇。那麽(me) ,航班延誤後,平台按照自己製定的理賠標準僅(jin) 賠付機票代金券,是否合理合法呢?

  “按照法律概念中一般理性人的判斷標準,在航意航延組合險有‘¥’符號時,乘客完全有理由相信賠償(chang) 將以現金模式支付,而非代金券。”在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huo) 人王風和律師看來,根據保險法規定,平台作為(wei) 保險代理人,有如實告知並履行合同條款的義(yi) 務,如果平台在沒有事前約定賠償(chang) 方式為(wei) 機票代金券的情況下,直接在後台給消費者賠付代金券,違反了最大誠信原則。

  “平台在頁麵上顯著標注‘延誤最高賠¥368’,但在細則說明中,根據不同情形賠付代金券或現金,違反了作為(wei) 經營者應當如實告知的義(yi) 務,屬於(yu) 隱蔽的虛假宣傳(chuan) ,涉嫌誤導消費者,這是一種典型的消費陷阱。”王風和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guan) 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麵,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chuan) 。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mai) 、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在出售航班延誤險時,經營者應當將具體(ti) 的賠付方式、標準等信息在顯著位置標明。”中國法學會(hui)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hui) 副秘書(shu) 長陳音江說,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jia) 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yu) 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guan) 係的內(nei) 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在陳音江看來,即使平台在細則中已標明將向消費者賠付機票代金券,這樣的條款仍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因為(wei) 這種條款顯然是減輕了自身的責任,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應當屬於(yu) 無效條款。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製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製交易。”陳音江說,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內(nei) 容的,其內(nei) 容無效。

  “現實中,因為(wei) 行業(ye) 現狀和規則不完善,不少消費者即使買(mai) 了航班延誤險,往往也很難得到實際的賠償(chang) ,甚至還引發不少糾紛,讓消費者叫苦不迭,嚴(yan) 重損害了消費者的航旅出行權益。”陳音江呼籲,保險公司應根據消費者的實際需求、航空服務的特點,推出相應的保險產(chan) 品,努力促進行業(ye) 的良性發展。

  陳音江說,在銷售過程中,保險公司和相關(guan) 平台應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全麵、準確的信息,將保險範圍、賠付標準等明確告知消費者;理賠時,應當積極按照相關(guan) 約定兌(dui) 現承諾,並暢通維權渠道,及時解決(jue) 消費者的合理訴求。同時,平台應為(wei) 消費者選擇合適的保險產(chan) 品,把好資質審核關(guan) ,充分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王風和看來,監管部門應進一步規範航班延誤險的銷售行為(wei) ,禁止平台強製或變相強製捆綁銷售航空保險。

  “消費者在平台購買(mai) 航班延誤險後,和平台構成合同關(guan) 係。消費者是投保人,平台是保險代理人,保險公司是保險人。如果消費者不滿意,基於(yu) 合同的相對性,可以向平台主張維權。”王風和說,平台應充分尊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主動履行信息披露義(yi) 務,要在機票購買(mai) 頁麵的顯著位置標示出延誤險的類別和適用條件,不能做虛假宣傳(chuan) 。

  陳音江提醒,消費者如果認為(wei) 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有權拒絕平台提供的代金券賠付,並要求賠付因航班延誤造成的實際損失。如果平台及商家拒絕賠付實際金額,消費者可以向消費者協會(hui) 或相關(guan) 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請求調解,也可以通過申請仲裁或到法院起訴的方式維權。

  本報記者 溫遠灝

  《法治日報》2023年10月26日第04版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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