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開展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行動
本報訊 (記者李丹青)日前,人社部辦公廳與(yu) 中華全國總工會(hui) 、中華全國工商業(ye) 聯合會(hui) 、中國企業(ye) 聯合會(hui) 辦公廳(室)聯合印發《關(guan) 於(yu) 開展基層勞動人事爭(zheng) 議調解組織建設行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jue) 機製挺在前麵,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持續強化基層勞動人事爭(zheng) 議調解組織建設,提升基層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協商調解工作效能,將更多爭(zheng) 議實質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更加有效促進企業(ye) 發展和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通知》提出,到2025年底,規模以上企業(ye) 廣泛設立勞動爭(zheng) 議調解委員會(hui) ,行業(ye) 商(協)會(hui) 廣泛設立商(協)會(hui) 調解組織,有條件的市、縣兩(liang) 級勞動人事爭(zheng) 議仲裁院普遍設立調解中心,爭(zheng) 議案件易發高發地區的鄉(xiang) 鎮(街道)普遍設立實體(ti) 化調解中心,通過協商調解方式解決(jue) 的勞動人事爭(zheng) 議案件數量占爭(zheng) 議案件總量的比重顯著提高。
《通知》強調,加強企業(ye) 勞動爭(zheng) 議調解委員會(hui) 、鄉(xiang) 鎮(街道)調解中心、仲裁院調解中心、商(協)會(hui) 調解組織建設;各類調解組織加強預防、強化協商、做好調解,特別是針對小微型企業(ye) 勞動爭(zheng) 議易發、內(nei) 部化解能力弱特點,提出建立相應的勞動爭(zheng) 議協商調解機製;加強工作保障,加強規範化、智能化建設等夯實基礎保障措施。
《通知》還對貫徹落實工作提出要求,明確各級人社、工會(hui) 、工商聯和企聯等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部門協同,強化進度跟蹤和調研督導,不斷提升人民群眾(zhong) 對勞動人事爭(zheng) 議協商調解工作的滿意度。
《工人日報》(2023年10月26日 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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