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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洮南“私建浮橋”案再審宣判

發布時間:2023-12-26 09:49:00來源: 新華網

  新華社長春12月25日電 記者從(cong) 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12月25日,該院對黃德義(yi) 等18人尋釁滋事再審一案(即“私建浮橋”案)進行公開宣判,依法維持對黃德義(yi) 、何樹春的定罪量刑;對黃嵩等5人免予刑事處罰;宣告另外11人無罪。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於(yu) 2019年12月31日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黃德義(yi) 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判處被告人何樹春等17人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六個(ge) 月及三個(ge) 月的刑期,同時宣告緩刑。宣判後,黃德義(yi) 等18人未上訴,檢察機關(guan) 未抗訴,判決(jue) 已發生法律效力。後黃德義(yi) 不服,向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訴被駁回,又向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yu) 2023年9月27日決(jue) 定提級審理,並於(yu) 2023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查明:吉林省洮南市瓦房鎮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區平安鎮安全村之間的洮兒(er) 河河道內(nei) ,因該處河床堅硬且水流較淺,周圍群眾(zhong) 長期從(cong) 此處過河,在河道內(nei) 逐漸形成一條過河老道,河岸兩(liang) 側(ce) 也隨之形成通向老道的兩(liang) 條便道,與(yu) 過河老道相接。大多年份中,除汛期外,行人和各種車輛均可從(cong) 兩(liang) 岸便道經老道過河。2005年至2014年期間,原審被告人黃德義(yi) 未經審批,夥(huo) 同親(qin) 友在上述河道處非法建造浮橋收費。2014年至2018年期間,黃德義(yi) 出資、設計並組織何樹春、黃嵩等人在該河道非法建造固定橋,在橋頭非法建造彩鋼房和地秤。固定橋建成後,為(wei) 收取更多費用,黃德義(yi) 、何樹春、黃嵩以堆土、挖坑等方式將原有通往河道的便道路口及河道內(nei) 老道封堵破壞,迫使過往車輛從(cong) 橋上通過,黃德義(yi) 等人在橋頭設置鐵鏈、繩索,組織家族成員全天排班看守,對過往車輛強行收取過橋費。黃德義(yi) 因非法建橋多次被當地水利局責令拆除並進行罰款,黃德義(yi) 繳納罰款後,或不予拆除繼續收費,或隻拆除橋板應付處罰,隨即組織上述各原審被告人再次建橋收費。

  法院認定,原審被告人黃德義(yi) 夥(huo) 同原審被告人何樹春、黃嵩、黃強、黃德軍(jun) 、黃德友、劉彥輝未經行政機關(guan) 審批,任意占用河道非法建橋,為(wei) 獲取非法利益,將原本通往河道的便道路口及河道內(nei) 老道封堵破壞,致使部分車輛因陷入坑中造成財產(chan) 損失,使其他車輛不能或不敢從(cong) 老道通行,被迫從(cong) 案涉橋梁過河;黃德義(yi) 等人在橋頭設置鐵鏈、繩索,全天排班對過往車輛攔截強行收取過橋費,多次引發爭(zheng) 執和糾紛;黃德義(yi) 等人私自建橋經多次行政處罰拒不改正,明知違法仍繼續實施上述行為(wei) ,無視國家法律法規與(yu) 行政處罰,多次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破壞社會(hui) 管理秩序,情節嚴(yan) 重,該行為(wei) 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原審判決(jue) 對上述7人定罪準確。

  法院認定,黃德義(yi)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原審判決(jue) 對其量刑適當,應予維持。何樹春、黃嵩、黃強、黃德軍(jun) 、黃德友、劉彥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係從(cong) 犯。黃嵩、黃德軍(jun) 、黃德友、劉彥輝係自首。原審被告人何樹春參與(yu) 程度較深,作用較大,原審判決(jue) 對其量刑適當,應予維持。原審被告人黃嵩、黃強、黃德軍(jun) 、黃德友、劉彥輝犯罪情節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原審判決(jue) 量刑不當,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原審其餘(yu) 11名被告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不認為(wei) 是犯罪。原審判決(jue) 認定11人構成尋釁滋事罪,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綜上,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jue) 。

  再審審理中,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zhong) 旁聽了宣判。

(責編: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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